(三)环境权对于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建立政 府环境责任制度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 用第_,环境权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基础 和依据。在法治社会和权利本位的语境中,环境权 入法,特别是规定公民(个人、自然人)环境权,是使 公民环境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这不仅可以彰 显我国综合性环境法律是“保护人民切身利益的 法、是关乎民生的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依靠 公众参与和公民诉讼以保护环境的法”这_亮点, 而且可以向世界昭示我国积极保障人权和承担保 护环境责任的积极态度。公众环境权可以进一步 具体化为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眺望权、日照权、 通风权、采光权、享受自然风光权等;人们只有生活 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才能过上安全、有尊严、幸 福的生活。通俗地说,环境保护是有关民生的大 事,环境权是有关人们切身利益的权利,维护环境 权就是维护老百姓呼新鲜的空气、喝干净的水、吃 无污染的食品的基本权利;人们只有看得见碧海、 蓝天、青山、绿水,感受到天人合_、人与自然和谐 的氛围和境地,才算过上安全的、有尊严的和心身 愉悦的生活。规定公众环境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和环境质量水平的需要,是提高公众生态物质文化 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努力让人 民过上更好生活”的需要。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 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可以为其他单行的环境法律 法规进_步具体规定公民水环境权(如亲水权、清 洁水权等)、大气环境权(如净空权、清洁空气权、通 风权等)、宁静权、眺望权、采光权、享受自然风光权 等权利奠定法律基础。公众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 明建设的主力军,权利意味着利益和收益,规定公①Gustav Radbruch, Einfueb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S. 75.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稿》对《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资源法 律体系中的位置定位不清,没有厘清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与环境保 护单行法、政策型法律和控制型法律的关系《环境保护法》作为环 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调整的是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全局性、总 体性的重大问题,应当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共通性的基本制 度作出规定。但“征求意见稿”却将它定位为与其他单行法律没有 区别的单行法律,规定了很多应当由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内容。 众环境权有利于从利益角度调动公众防治环境污 染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 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规定环境权,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和生态治理,从根本上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义务、 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有利于将我国现行的 “环保靠政府、轻公众”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主 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合作模式;有利于“加强政 府责任和责任监督”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政府环境 责任制和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在我国现行体制 下,环境保护主要靠政府,政府不依法履行环境保 护职责和缺乏责任监督机制,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有效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公 民环境权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保障环境公共 产品供应的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 不断强化对公众环境权的保护,形成以公众环境权 制约政府公权力和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才能有效 地促进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政府环境 责任、环境责任监督和环境责任问责制度。公民常 常是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最直接、最及时、最广泛、 最有效的监控者,只有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公 众才能运用法律权利这种“上方宝剑”和法律武器, 有力抵制个人私权和企业私权对公众环境利益的 侵犯,有效减少、对抗和制止污染破坏环境、资源、 生态的行为。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规定环境权 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可以从根 本上提高环境法的刚性、硬性、强制性、有效性和权 威性,改变1989年〈杯境保护法》被称为宣传口号、 有效性不足的“软法”状态,从而有效地促进我国的 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环境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权是环境法的_个核心问题,也是 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对1989年《环境保 护法》的修改,应该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这一关键 或重点就是确认环境权特别是公民的环境权。规 定公众环境权,可以为公众其他环境权利奠定扎实 的基本权利基础,并全面带动环境法治建设。例 如,公众环境权为公众依法享有环境知情权以及环 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管理权,以及当其环境权受到 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环境诉讼权,提供了主权、 原权的权利依据。从公众环境权这_主权、原权可 以派生出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 权和环境诉讼权等从权、附属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公众要实现其环境权,就必须掌握有关环境信息, 参与有关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了公众 的环境权,可以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环境知情 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参与权,创造 条件、铺平道路。只有在法律中规定了实体性的公 众环境权,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公众参与权才能具有 更大的权利效力,才有更大的制度意义和权利价 值。从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出发,公民应该有环 境保护方面的建议权、申请权、检举权、控告权和公 益环境诉讼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为了维护 和保障上述各项权利,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 度,包括与公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决 策听证制度、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这有 利于全面加强我国的环境资源生态法制建设。
在我国以往的环境法治建设中,政府环境责任 制度和问责制度的建设之所以困难重重,公众参与 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制度的建设之所以阻力重重, 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之所以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之所以步履艰难,其 中_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在理论上搞懂环境权、在法 律中确认环境权。明确了环境权,也就意味着从法 律权利角度厘清了环境资源生态法与民法物权法、 行政法和社会法的界限?,厘清了环境与《物权法》 中“物”区别,环境这种公众共用物与行政法中的公 共利益(公共物品、公物)的区别,环境权与传统的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别,环境权与物权、行政管理 权的区别,环境损害与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人身损 害和财产损害的区别,环境权诉讼与人身权、财产 权诉讼的区别,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即 私权诉讼)、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的区别。明确规定公 民环境权,有利于建立健全一整套富于环境法特色 的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法律制度,如公众参与环境 决策和环境监督的制度,环境损害预防、修复和赔 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环①例如,目前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都 没有承认或者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这是由传统民法、物权法仅保 护“排他性的私权”这一基本特征决定的。我国《物权法》(2007年) 第2条明确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就是指“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 财产权。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物的排他支配权。”但是,公众(公 民)环境权是公众(公民)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这种公众共用物的 非排他性使用权利,它不是“排他性的私权”,不可能由民法、物权法 来承认和规定。 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例 如,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权的主要途径,是环 境权受到侵犯时的司法救济手段。1般认为,所谓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对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简称环 境公益)所提起的诉讼。所谓公共环境利益,或者 说公共环境利益的载体,就是指作为公众共用物的 环境。侵犯公共环境利益,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 权,或者倒过来说,侵犯公众环境权就是侵犯公共 环境利益,因为环境权的客体就是作为公众共用物 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侵犯环境权的 诉讼,就是基于公众环境权的诉讼;公民为了维护 其环境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保护作为 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而提起诉讼。如果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环境权,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即有权利才 有救济),失去权利基础的环境公益诉讼就很容易 受到贬损甚至攻击,公众(包括公民、组织或单位) 就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这就是目前我国 某些专家、学者和官员极力反对环境公益诉讼特别 是反对公民和环保组织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律 根源。①明确了环境权,困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 告范围的争论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法律规定了环 境权,环境公益诉讼就有了顺利发展的权利基础。 从‘‘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 利”这_环境权概念出发,就会顺理成章地得出, ‘‘所涉公众”②即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关的一切 单位和个人(或_切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成 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都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 讼。由于环境是_种公众共用物,_切自然人和组 织都很容易达到或满足“所涉公众”的标准和条件。 本来,自誉为代表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的国家机 关特别是政府(包括所属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 面临公共环境利益(或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受 到侵犯的情况时,应该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共环境 利益(即保护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在行政措施 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主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即寻 求司法救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特别 是政府(包括所属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也具有“经 济人”的性质,也有自己的特定利益、专门利益,某 些地方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机关甚至与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企业“捆绑”在_起,他们往往不愿意为 了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提起环境公 益诉讼,而且有时他们本身就是侵犯公众(不特定 多数人)利益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环保组织和其他单位为了维护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而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有了正当性(包括必要性、重 要性、合法律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因此,综合性 的环境法律即〈杯境保护法》应该明确规定公众环 境权,积极促进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这是由环境 权需要国家履行环保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在 逻辑所决定的。0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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