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树立“环境利益”的新观念
笔者特别强调的是,区别于民法中的“利益”, 环境法中的“利益”概念对于正确理解“传统环境侵 权责任、传统环境民事诉讼、传统行政诉讼”和“新 型环境侵权责任、新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新型行 政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包括它们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狭隘的、过时的利益 观认为,只有损害人身和财产才是损害人的利益, 否认环境是人的利益或人的利益的载体。自然环 境是人的生存条件,因而也是人的利益。传统私法 或民法认为房屋(房产)、田地、宅基地(地产)是人 的利益,但不承认环境是人的利益,即认为环境是 不为民法所保护的“自由资源”,这是其不重视环境 保护或环境私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例如,著名民法 学者曾世雄先生在《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强 调“生活资源之变动,有享有之一面,有涉及权利、 法益,亦有涉及自由资源者,范围广泛”;民法以生 活资源为本位,生活资源主要包括权利、法益和自 由资源,权利是民法提供完整保护的资源,法益是 民法提供局部保护的资源,自由资源是纳入民法范 畴但却不为民法所保护或民法对其放任自流的特 定资源(如公海、荒山之兽等)6。曾世雄先生所轻 视的“自由资源”(如公海、荒山之兽等),其实就是 环境法中的环境或环境要素。某些私法学者一直 认为,手表、自行车等财产是人的利益或人的利益 载体,而大气、水等环境要素(或自由资源)不是人 的利益或不是人的利益载体,环境在传统部门法中 只能作为人的“生活资源”所涉及的“自由资源”,充 其量只能作为“人类利益”的“反射利益’、“溢出利 益”而间接地受到法律的“涉及”。所以,传统的民 法和物权法都强调,只有当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害时,才算损害了人的利益,才能承担民 事法律责任和侵权责任。但是,环境资源法律和环 境资源法学很难认同这种看法,几乎所有的环境法 律和环境法学理论都强调环境和环境保护的重要 性,大多数环境法律都明确宣布或规定本法的目的。
或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大多数环境保护工作者 和环境法学工作者都将致力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方 面的工作作为其本职工作和主要任务。环境资源 法认为,环境资源生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 础,是人的生存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强调 “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为魂”。② 按照传统的私法理论,所谓私权、私利和“个人利 益”必须是专有的、排他的,这在传统物权法理论中 无疑是正确的、必须坚持的原则,但是,从当代环 境、资源、生态法律和环境法学看,则具有极大的片 面性或局限性。例如,个人呼吸空气、欣赏自然美 景也是个人利益、私利,不过这种个人利益或私利 不具有排他性,不是专有的利益。如果_个法学工 作者不承认个人呼吸新鲜空气、欣赏自然美景也是??《水平衡管理法》第90条仅对于《环境损害法》附件1中所 列举的职业活动适用,而不适用于其他的职业活动和私人行为,比 如农业面源污染、自家车的油污泄漏、家务活动和兴趣爱好活动中 导致的一些水体污染。另外,区别于第89条,第90条同样适用于 经过许可和批准的取水行为,即水量改变导致的生态不利影响属于 本条中的水体环境损害。
关于‘‘以自然为根”,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理解。 我国春秋时期的思想家管仲认为“地者,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根 菀也’(《管子?下篇?水地》);“地者,政之本也’(《管子?乘 马》)。马克思认为“土地(指地上地下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 在的源泉。”(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73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2:757.)他还引用威廉?配第的话说“劳动是财富 之父,土地(指一切自然资源)是财富之母。”(参见:马克思,恩格 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6 - 5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7.)法国 作家加里在《天根》_书中指出“大自然是人类生存之根,是所有 生命的根。”(参见:罗曼?加里.天根[M].宋维洲,译.桂林:漓江出 版社,1992.)在1956年,42岁的罗曼?加里就凭借长篇《天根》首获 龚古尔奖。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 续发展的根本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的决定》(2010年12月31日)强调“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 态之基。”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建设美丽中国走向社会 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一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第二届(珠 海)年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1日)中强调指出“良好的生态 环境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健康之源。”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然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生存发展就成了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生态文明中的“尊重自然”和“以自然为根” 要求把包括人和其他非人生命体在内的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视为 人类生态共同体,在法治建设中坚持“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珍惜资 源,尊重生命”,坚持环境正义和生态公平(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区际 公平、代际公平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公平),通过法律调节人类的 需求不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通过维护生态可持续性保障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 个人利益,他将永远无法正确理解环境的重要性; 也就是说,环境属于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物直接 关系到公众中每个个人的利益,环境既关系到个人 的直接利益,也关系到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 利益。人的财产和人的环境都是人的利益,为什么 损害人的财产(如损坏某人所有的房屋),不需要以 损害环境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而损害环境却要 以损害人的财产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环境资 源法学认为,环境损害直接损害人的利益,使人的 直接利益受到损害;但传统的民法、物权法、侵权法 认为,环境损害没有损害人的直接利益,因为它在 损害某个人的利益时,还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 益。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权利,_些研究权利 的理论家(如MacComick和Raz)争论说,公共产品 (即公众共用物)不能作为个人私权利的客体,而环 境就是一种公共品。‘权利关心的是由个人单独享 有产品,而不是简单地作为集体的成员享受混同了 的共同利益,这一共同利益由所有成员按不可区 分、不可分配的份额享有。” 7这类观点一直是反对 公民环境权的主要理由,其实,个人环境权虽然以 个人为主体,但不等于私权,具有公益性是个人环 境权的重要特点,不能以私权的标准否定不是私权 的个人环境权。
(三)对其他条款的解释
1.对国家环保义务条款和政府环保职责条款 的解释国家环保义务条款中的“国家”就是我国《宪 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 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的‘‘国家”,就是《草 案》第4条中的国家,主要指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家 环境保护的义务也就是国家环境保护的职责。目 前约有105个国家的宪法明确将环境保护作为国 家的义务或目标,其中,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保 加利亚、南非、韩国、葡萄牙等41个国家的宪法都 是在确认了环境权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 的国家义务或目标。例如《秘鲁政治宪法》(1980) 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 生活在_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 境的权利’,‘茵家有防治环境污染的义务。
政府环保职责条款中的“政府”就是我国《宪 法》和《草案》第6条中的“政府’主要指国务院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环保职责就是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
目前有关法治国家的理论一般认为,国家义务 源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并衍生 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就 是说,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源于公民的基本环境权 利,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要求并衍生国家环境保护 义务,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是公民基本环境权利的保 障。
2.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检举、控 告和举报权条款的解释公众环境权与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 环境检举、控告、举报权的关系,是主权与从权、基 本权利与辅助性权利的关系。公众环境知情权、环 境参与权和环境检举、控告、举报权既是环境权的 衍生权利、环境权的具体化,也是环境权实现的条 件和保障。公众要行使其“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 的权利”,必须知道其赖以生活和发展的环境是否 清洁、健康,必须了解国家和政府是否履行了其环 境保护的义务和职责,必须了解有关单位和个人是 否从事了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公众 只有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才能真正掌握上述 环境信息,这就需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 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的权利。当公众了解和掌握 上述有关环境信息,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单 位和个人,发现不依法履行环境义务和职责的行政 行为后,必须有权、有资格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 举报,以保障其享用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
3.对传统环境犯罪条款、新型环境犯罪条款和 环境监管失职罪条款的解释上述三项条款基本上是对我国现行《刑法》内 容的重复,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是不怕重复的。 上述条款并不是简单的重复,特别是新型环境犯罪 条款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罪条款中的新内容,是综合 性环境法律对新型环境犯罪、新型环境法益的概括 性规定,对我国〈(刑法》今后在环境犯罪方面的进一 步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从公民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再 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现行〈杯境保护法》和《草案》仅规定基本 环境义务,不规定基本环境权利,存在重大缺陷和 弊病环保靠政府、政府是环境这种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以政府为主导是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原 则,这是我国最大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 为,政府是我国环境污染、资源紧缺、生态破坏等问 题的主要制造者,只有规范和控制好政府影响环境 的行为,才能有效遏制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恶 化的趋势,保护和改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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