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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时间:2015-12-01 17:18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 蔡守秋 点击:
摘要: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公众(主要是自然人)的环境权出发,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传统环境侵权责 任、传统环境民事诉讼、传统行政诉讼与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新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新型环境公益行
  摘要: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公众(主要是自然人)的环境权出发,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传统环境侵权责 任、传统环境民事诉讼、传统行政诉讼”与“新型环境侵权责任、新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新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明确“环境利益’、“环境损害”和“环境损害责任”的 概念。环境权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损害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就是 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是因侵犯环境权而引起的诉 讼,是对受到侵犯的环境权进行救济的主要途径;公民为了维护其环境权而提起环境公益 诉讼,就是为了保护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而提起诉讼。
  关键词:环境权;国家环境义务;政府环境责任;环境公益诉讼;
  From Environmental Right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ligations ofthe State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bstract: 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mainly regulat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ac?tion, starting from the determin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the public (primarily to natural person) , then regulating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of the state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differences and connections between 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tort and new environmental tort, traditional civil environmental action and new civil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and new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lso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the responsi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should be made clear. Environmental rights are the legal basis for safeguarding the environmental interest. When environment, as commons, is damaged, environmental interest of public is infringed, and the environmental rights are infringed too.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hould be started when environmental rights are infringed, which is a primary remedy for infringed environmen?tal right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tarted by citizens for environmental rights is actually a kind of litig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commons of environmen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 of the st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 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H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将《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www. npc. gov. cn)公 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意见分歧最大、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主要有四个: _是修法重点问题,即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该以规 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还是以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环 境行为为主;二是环境权问题,即是否在综合性的 环境法律中确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 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三是国家环境义务问题①,即 如何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规定国家(政府)保护 环境的义务(职责)或责任;四是环境公益诉讼问 题,主要是如何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 围。笔者认为,这四个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不 可分开的一个整体,解决这四个问题的进路(或思 路)应该是: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环境 权(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出发,规定国家(政府)的 环境保护义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国家环境义务也称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环境职责、 政府环境义务或政府环境职责。围。笔者将上述进路简称为“从公民环境权,到国 家环境保护义务,再到环境公益诉讼”。
  一、关于“从公民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为了体现“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从确认环境权(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出发,规定国家(政 府)的环境保护义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 告范围”的思路,笔者认为综合性环境法律宜包括 如下法律条款:
  (国家环保义务条款)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 职责(或义务)和基本国策。
  (政府环保职责条款)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防治 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环境公共 物品的义务,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公众环境权条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 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条款)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的权利。
  (公众检举、控告和举报权条款)一切单位和个 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 告;有权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 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传统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其健 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要求赔偿损 失、排除危害的权利。
  (传统环境民事诉讼条款)因环境污染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审理环境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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