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同模式租金的支付因地因模式而制宜 土地流转面积、区位、目的、资质决定流转收益,但地区间差异较大。浙江省德清等县流转租金优等地一般600~1000元/亩/年,劣等地约400元。黑龙江克山县的流转150~280元/亩/年,而绥化市为268元[9]。三种模式的流转费在河南也存在差异。信阳羊山区的集体主导型流转费约500~700元/亩/年,劣等地仅200元/亩,宝丰县农民丘陵地一次性买断8000元/亩,沈丘县集体主导型优等地流转费最高达1000元/亩/年;也存在流转零租金现象。从流转费的定价机制看,由于各种模式流转理念不同,因而定价机制不同。农户主导型低流转费,多发生在熟人社会,属于社会亲情(人情)型;在陌生人社会中,它属于市场公平型,按市场公平价格收费。集体主导型属于权力加"关系"型,流转费高低不一;政府主导型属于行政市场型(简称混合型),流转费用要远高于其他类型。在河南省漯河、驻马店、信阳等地,出现了农户主导型主要以亲情定价为主,以市场定价为辅;集体主导型以关系市场混合型为主;政府主导型几乎完全按行政市场型定价。但是,对于同一地块,采用不同模式,农户主导型最低,政府主导型最高,集体主导型适中。一种合理的解释是,政府主导型高流转金源于非熟人社会一次性博弈;农户主导型低流转费可能是源于熟人社会重复博弈;集体主导型流转费不稳定源于乡村权力与关系多重博弈。从流转费的支付期看,政府、集体主导型结算方式为一次缴纳和分批缴纳两种情况。从支付流转租载体看,除以上省市以货币租为主外,其他省份还存在其他形式。四川省都江堰科技示范园区流转租金是1000斤/亩/年大米;安徽省繁昌县流转租金大约200~225斤/亩/年稻谷[9]。然而,农户主导型流转费支付形式多样,可以是劳役租金、货币租、实物租与"人情租"。人情租多发生在直系血缘的家族、亲朋之间,承租户要承担诸多社会义务。从流转期限看,三种模式都存在长期化趋势。农户主导型不确定性,集体主导型较长,政府主导型最长。集体主导型多数在5年以下,政府主导多数为5年以上。考虑到农户主导型可自然顺延的事实,其流转期未必比其他模式短,只是流转发生在重复博弈的亲朋乡邻之间,因而流转契约可以是以正式的,可以是口头的,可以自发延长或随时中断。在信阳市,99%的农户主导型属于非正式契约,纯流转户的流转期有的高达15年,其多数流转以不规范的书面合同为主,且执行极不规范、流转期不确定。其原因是,集体组织控制的资源,属于村官乡干部的第二福利,也是任人宰割的唐僧肉,流转期随承租方力量的消长、乡村干部换届而变更,乡村普通农户很难获得承租权,流转期长短取决于乡村精英的博弈。由于政府主导型多数与农业企业对接,虽然有正式契约、流转期较长是不争事实,但可被地方干部包办、甚至诱导签订。在农业主产区,政府主导型流转期61.3%在5年,5~10年的占35.9%,10年以上的较少。此外,与经济落后地区相比较,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主导型流转期较长,如沿海地区的流转期可签到2028年;在内地较短,很少有超过15年的。政府主导型流转期较长,可能与发展休闲观光农业、高效经济作物有关,其流转契约能否自发顺延,目前还无实例。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因素对不同流转模式的影响 由于政府介入农地流转只是打破农户主导型演化路径,从而引致集体主导型复苏,那么政府介入土地流转是否引致成"三种模式"、"三分天下"的格局,还是演化为农户主导型"一统天下"的局面?这里,有必要探讨是什么力量或因素影响政府主导型的后发优势问题,及其对其他模式产生的影响。 (一)权力资源对土地流转模式演化的影响 在土地国有的虚拟产权条件下,行政权力对土地资源配置模式影响不同。政府主导型盛行源于它对资源"集中配置"的内在机制。中国土地资源配置存在着一种下级服从上级、小官服从大官的行政体制与意识形态,这种失去民间约束的流转机制,对于那些披露政府主导型流转弊端、违背上级意志、反对政府主导土地流转的官员,他们将受到可怕的惩罚;相反却得以仕途升迁。对集体主导型来说,也存在类似性质。只要存在农地流转存在寻租的机会,村官取悦乡官成为为必然,介入土地流转意味升官发财的机会。除了个别拥有人力资本或社会资本的农民,尽管多数农民不喜欢农地流转利益相关者介入土地流转,但处于弱势农户只能被动接受被流转的结果。 以政府主导型为例。政府主导型崛起源于政府对土地配置的行政垄断权所形成的中心与外围关系。高层土地及其执行机构形成土地配置的权力中心,其外围是从内到外依次分布地是省、市、县、乡,次外围是行政村,最外围是农户,流转权由中心向外围递减。成都模式就是典型案例。由于各级政府对权力中心存在先天的依附关系,加上外围对中心制衡的权力虚无,中心对土地流转控制权博弈必然引致其向外围地区蔓延;权力中心为了实现流转租,不得不与"次外围"建立一种流转收益分成制,但流转收益的共享分成坚持权力至上的原则,中心获得多,外围获得少:处于最外围的农户在流转后几乎成为"无产者";处于次外围的基层政府成为大跃进流转的偏好者。其原因是,面对较低流转分成,地方政府确保机构运行、政绩工程与权力寻租,以大规模流转来弥补小规模流转利益分成的局限,于是只要基层政府有流转政策与机会,政府主导型寻求流转规模最大化,以实现流转收益最大化,这是构成中心与外围互动前提,也是农户主导被政府主导型模式所侵蚀的理论基础。 从流转利益相关者视角看,土地利益攸关者离权力中心远近,将决定谁是流转的最大收益者,谁是流转的最终受损者。以县域土地流转为例。若对流转利益相关者排序,县级官员及附属人员处于权力中心,乡干部处于次中心、农村干部和精英主体处于次外围,普通农民处于最外围。由于流转收益遵循从中心向外围递减的分成制;流转成本恰好相反,以外围向中心递减的社会等级制,因而形成中国土地流转的权、责、利的分割机制的中心与外围关系。具体体现是,当社会面临危机时,上级政府或上一届官员把危机或责任推诿或转嫁给继任者,无论这些责任怎么推诿,最终要中央政府买单,因此该模式受到地方官员青睐,而农民遭殃。在此背景下,若没有中央政府干预,只要农户默许土地流转,那么地方政府愿意一劳永逸流转土地,直到城市部门对土地没有需求为止。综上所述,政府主导型后发优势源于流转权力扩张,源于及失去监督的权力会引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演化格局,这种格局对农户主导型存在"挤出效应",对集主导型产生依附性的"扩张效应"。 (二)土地财政强化加速政府主导型崛起
根据瓦格纳(Aolf.Wagner),罗托斯(W.W.Rotow)的现代财政理论,目前中国处于重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引致政府职能的扩张,社会发展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事权扩张必然要求财政收入相应扩张,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但是,近20年的中国财税改革的核心是"事权下放,财权上收",这导致县乡政府财政收支长期恶化。在预算内增收无望的条件下,地方寻求预算外增收成为必然,而土地财政是最好的选项。一是城市经济的扩张要求土地扩大供给,使土地财政成为可能;二是地方交易"双轨制"带来巨额收益强化了地方政府寻租的动机;三是为了化解地方政府积累的巨额债务,中央政策默许土地财政在全国蔓延;四是屡试皆爽的征地模式让政府尝到征地的甜头,政府主导型因此而备受关爱。国土部部长徐绍史证实,从1997~2008年,全国共出让7000万亩土地,获得5.3万亿土地出让金,造就了3000万无业游民。因此,在开源节流无望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强行介入土地流转,获得土地财政成为理性选择,就此而论,政府主导型出现是具有必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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