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流转模式的流转主体的层级日趋高层化 从全国范围看,农地流转主体日益向高层化、大型化、复合化演进。虽然全国各地出现了一批流转典型模式。如信阳模式、安阳模式、成渝模式、天津模式。从流转主体行政级别看,流转主体可以是乡级、县(区)级、市、省(直辖市)级,于是各地出现了直辖市模式,如天津、重庆模式;市级模式,如安阳、信阳模式、昆山模式;乡(镇)模式,如各地乡镇主导新村建设。只是不同层级的模式,又有不同流转特征。从时间拐点看,在2009年以前,各地省级政府、乡镇机构很少介入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以市县为主,如芜湖模式;2009年后,省级政府开始大规模介入农地流转,直接介入土地流转的有天津市、重庆市、郑州市。从流转价值分割来看,一方面,农地流转价值与政府行政级别挂钩,政府的行政级别越高,动用国家机器能力越强,流转一单位土地获取的流转租金相对份额越小与绝对量却越多,对土地财政期望越高;相反,政府行政级别越低,动用国家暴力能力越低,流转一单位土地获得流转租金的相对份额较大,绝对收益较小。以河南信阳市为例,市区开发价值大的土地,土地流转权归市政府;开发价值次之的土地,流转权归羊山管理区,市政府为辅;在平桥区的五里店镇,流转以镇政府为主、区政府为辅。在县城周边,流转采用县政府主导型;在小集镇周边,流转采用乡政府主导型;在中心村周边,流转采用乡政府或集体主导型;在远离城镇辐射的乡村--土地流转价值的最低端--自然村土地,农用土地流转以农户为主。以罗山县为例,2009年前,农地流转权完全掌控在农户手中,土地是否流转、怎样流转、对谁流转,完全掌控在农户手中;2009年后,流转权日益转移到村委、乡、县及附属部门手中。由于政府主导型存在流转的委托代理制,所以流转主体行政级别越高,土地流转代理链越长,流转剩余价值分割环节越多,失地农户获得的流转收益越少,土地流转的财富效应越明显。然而,这种打上行政"序列制"的流转模式,在以城镇为中心向乡村蔓延的同时,打破了乡村内生的、自发的农户主导一统天下的格局。农户主导型流转主体演化也存在类似性质,2009年以前,流转主体以微型农户、小农户为主,2009年后,以大家庭或家族为主,整体流转开始出现,其流转的组织化、多元化、整体性程度越来越高。但是,集体主导表现不明显。 (三)三种模式流转边界由泾渭分明转向模糊演进 农村土地流转边界演化的时间拐点是2009年。一是在2009年或更早以前,"三种模式"流转主体对流转边界存在天然的、不成文的共识,使三者的流转标的和流转边界泾渭分明。从流转标的看,农户直接支配的自然资源,主要有流转耕地、宅基地、林地、草地等归家庭直接支配;集体组织流转的集体机动耕地、林地、河滩、荒山、湖塘、集体建设用地,以村"两委"直接控制的自然资源为主,主要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政府流转的土地主要是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公路、铁路、港口)、生态防护林用地与部分小集镇建设用地。政府仅涉足农地国有化流转(简称"农转非"),几乎不涉足农业用地的流转。二是流转标的与边界日趋由清晰、明确日益向交叉、模糊演进。一方面,政府对农业用地流转涉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各种模式对农地流转权的博弈日趋激烈。在河南罗山县,2011年有87.1%的采用农户主导型,10.9%的集体主导,2%的为政府主导或撂荒的山地。与此同时,土地流转利益相关者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权、置换权的博弈也日益激烈。以小产权房为例,虽然合情合理、不合规的小产权房在城镇、郊区、小集市普遍存在,是这三种流转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但是由于相关数据不可得性,现在对"三种模式"的分布具体情况就无法得知。尽管如此,却无法遏制农地利益相关者对农地"非农化"与"非粮化"收益的渴望,将引致农户借助家族或宗族力量,村干部借助权力庇护把土地流转的触角伸向社区新村、小集市、小城镇;县乡官员基于选拔机制的诉求把流转土地大棒伸向新村,最终推动政府主导型继续向乡村部门蔓延,至于三者达到均衡的地理经济空间边界在哪里,现在还不得而知。 (四)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存在明显的大跃进行为 在河南与山东调研发现,政府主导型以大规模经营为主,其主导的农地流转存在"贪大求快"的行为,集体主导型以适度规模经营为主,土地以适度流转为主,农户主导型采用人地匹配的原则,以渐进式小型化流转为主。使政府主导下的农业经营组织平均规模超过日本,有的达到或接近美国农业规模经营水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农地流转比小、规模低。例如,1995年,中国农地流转比仅为3%。在非农产业发展较快的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比也没有超过7%~8%[7]。 不同流转主体都有寻求规模流动的动机,只是具体运作的路径不同。农户主导型坚持了生产要素配置的同步论,采用川流不息、蚂蚁搬家的路径;集体主导型坚持利益优先,采用强者先得,集中流转路径;政府主导型坚持"毕其功于一役"路径,采用整体拆迁、整体流转的路径。只要存在政府主导型,无论是在城市部门还是在乡村,土地流转的规模、速度、力度让农户难以承受。2009年前,拘泥于政策限制,政府在城镇部门对建设用地流转采用强制拆迁、整体流转;在乡村采用小规模、渐进式流转;2009年后,政府强势介入农地流转,其流转规模之大、速度之快、涉及范围之广,完全是借鉴城市经验。据信阳市农业局报道,2009年底,信阳市共流转土地109万亩,仅占耕地总面积的13.5%。2010年,信阳共创办土地信用合作社240家,建立土地流转中心197个,流转土地总面积达到745万亩,是改革试验前的7倍[8]。尽管地方政府最初的流转处于发展农业的"示范效应",但最近的流转却打上了"政绩"效应。事实上,面对政府流转土地的规模、速度,对农民造成的震撼远远超过流转自身。尽管自愿流转依旧是政策的主流,却引起众多农民的困惑。尽管多数农户对农业规模经营存在需求,但他们认知的适度规模流转(经营)与政府推导的规模经营存在显著差异。以信阳市为例,在粮食主产区,一个拥有两个劳力的准承租户,自营加承租农地20亩的种植收入加其他,收入约3万元;两个劳力的自营户收入为2万元(无工资性收入);准流转户的规模收入约5万元(农业收入在1万元以内)。可见,多数农户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认知与政界、学界提倡的适度规模流转(经营)大相径庭。 (五)农户主导型模式体现了人地匹配的流转理念
在没有外力干预农地流转的格局下,农户主导土地流转在乡村经历了发展(1979~2009年)、自然演化,形成了承租户与流转户相互匹配的微观流转格局。在这种格局下,乡村农户演化为纯流转户、准流转户、自营户、准承租户与纯承租户等五大类。在罗山县泗淮村,五类农户分别占农户总数的9.1%、37.1%、23%、20.5%、0.1%。纯流转户(土地全部流转的农户,家庭成员可能定居在乡村)与准流转户(土地部分流转的农户,还经营部分土地)合称为流转户(按农户流转土地比重),属于农地流转供给主体;准承租户(经营自家承包地的同时,有部分土地属于承租流转)与纯承租户(经营土地全部是农户流转土地)合称承租户,是农地需求主体;介于二者之间的是自营户(既不流转土地,也不承租的农户)。从浉淮村的调查截面数据看,其中自营户所占比重最高,准流转户与准承租户次之,纯流转户较少,而纯承租户最少,若以纵轴表示不同类型农户在总农户所占比重,横轴表示农户经营面积,把五类农户在坐标平面内描述出来,五类农户经营土地分布呈倒"U"型曲线。进一步调查发现,五类农户分布曲线还存在地区差异。例如,在城郊地区,农户流转分布趋势是倒"L"曲线,这说明,农地流转趋于稳态水平,至于农业主产区的农地流转的倒"U"型曲线是否会演化为倒"L"曲线,这还是一个未知之谜。但是,对二者分布的差异,可能源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可能又源于非正式制度。在五类农户中,若没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尽管多数农户认识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的意义,但是对政府组织的大规模流转存在异议。纵使政府有公正流转的导向,仅有纯承租户对政府主导型有强偏好(前提是合力利益补偿);准承租户有适度规模经营需求,但对其有弱偏好,自营户与准流转户表示反对,相反纯流转户对其态度不明朗(数据不可得)。虽然政府主导流转模式受纯承租户欢迎,却违背多数农户意愿,也违背了农地配置与农户匹配的市场机制。此外,针对政府主导型培育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等多种规模经营组织,无论它们的规模与经营方式存在何种差异,其背后总能找到地方政府影子。面对政府主导型"毕其功于一役"的流转导向,不仅超越了城乡生产力发展现状,而且引致弱势农民(中老年农民)失业,因而受农户排斥。由于多数农户在流转发包中没有平等的竞拍权,他们由曾经土地使用者沦为乡村无所依靠的定居者,他们对政府主导土地流转的态度就可想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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