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在一则有关“依法收贷”案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中,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关系/事件的分析角度。在这种 进路看来,事件并不是一个封闭体而是一系列复杂的关系构成,他得以使我们可以凑近事件去观察人 们在事件中展开的各项策略以及这些策略得以施展的条件。2因此,对于教案纠纷这一案件而言,与其 说它是是现代主义者们所谓的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毋宁说是转型社会所导致的社会结构从再分配体 制到市场体制的产物,是不同的当事人运用不同的行动策略的混合物。在笔者看来,对于本案结果关键 性的是原告通过策略赢得了媒体的参与,或者说,通过传媒赢得了广大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此基础上, 他们给法官传达了一种客观知识,最终影响了案件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是传媒,以及传媒背后那些支 持原告的社会力量构建了法律事实,最终制造了一份“模糊的法律产品”。5本文尽管从一个案例切入,但它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个案分析。经过仔细检讨本案,笔者发现了 几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结论。 其一,在案件诉讼中,行动策略、支撑机构对于权利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传媒这种支 撑机构的参与,我们很难想象G能否实现自己的权利。尽管,这是一种反事实的追问。 其二,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真正凸现的不是不同权利本身之间的位阶、顺序先后之纷,而是属于 “道德立场的策略选择,以及支持这些立场和选择的社会力量之对比、倾扎、聚散。”5 -如本文第四部 分所指出的,经由传媒的参与,公众面对的是在道德优劣之间的选择,以及教师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待 遇问题。 其三,在某些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如存在法律漏洞的疑难纠纷)传媒所发挥的作用只是一种表像。 事实上,对案件结果真正发生影响的是背后支持某种主张的力量。尽管在宪法权利案件和政治性公众 人物案件中,也有某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但这种力量主要是传媒的监督力量。而在存在法 律漏洞的疑难纠纷中,这种力量是职业群体利益的力量。这些力量的参与者既是传媒的评论员,又是传 媒所影响的公众。他们通过整合的群体压力影响了司法的裁判,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发 挥了影响立法的作用。 其四,传媒对司法结果之所以会产生影响,还在于它提供了法官所需要的知识。由于信息费用问 题,也由于法官关注法律话语的正当性,这样,他们经常借助传媒的报到来裁剪事实。李普曼曾经指出, 即使是目击者也不能原原本本地再现事件的全貌,相反,更常见的是他们对事实的改编。这种改编会形 成标准的见解解以致会使人们在接受信息的时候产生阻隔作用。这样形成的成见会给证据打上自己的1参见[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9页。 2参见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5_参见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烙印,使人们在多数情况下先定义后理角解而不是先理解后定义。 其五,本案暗示,在公共话题的参与、塑造方面,与电视相比,报纸更具重要的公共流通效果。尽管 报纸与电视等传媒一样,具有固定化、可复制性和商品化信息的作用,但“大众传播产品受众的性质与范 围在不同传媒之间以及同一传媒不同产品之间大有区别。这些产品被接收者所使用的方式也大有不 同,取决于媒体、产品、传送管道以及接收的社会与技术条件。”电视的好处在于,它瓦解了印刷品在 社会群体之间产生的社会等级体制,不再受制于受众的阅读水平、年龄等。7在这个程度上,电视扩大了 社会整合的规模。8但它减少了提供公共话语的机会,削弱了公众接收信息之后的双向交流性。相反, 报纸却发挥着这种重构公共话语的功能,它通过把私人事件传媒化,在受众之间产生了一种公共事件的 性质,从而塑造了事件本身。与电视所具有的传媒化准互动性质(由于信息流是单向的)不同,报纸由于 其自身的性质,可以更及时、更多的发表受众对原始信息的看法,从而与信息的生产者和额外受众形成 交流,产生一种“扩展的传媒效果”。在教案纠纷中,讨论的区域就发生在报纸上。毕竟,电视更多关注 的是精英们的态度,而普通群众则通过随笔、评论等栏目发表自己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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