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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4)

时间:2015-11-19 09:15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李雨峰 点击:
当2002年5月G将S小学告上法庭的时候,她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合同关系。用一句 非常俗套的话说,是一种谁离开谁都能过的关系。对G而言,即使不在S小学工作,由于教学工作的 技术性,她也可以调到其它学校从事

  当2002年5月G将S小学告上法庭的时候,她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合同关系。用一句 非常俗套的话说,是一种“谁离开谁都能过”的关系。对G而言,即使不在S小学工作,由于教学工作的 技术性,她也可以调到其它学校从事教学,也可以将职称带走,也可以获得同样甚至更高的收入。毕竟, 教学是一项技术参数相对较高的事业。而对S小学来说,无论G是否是本校的骨干优秀教师,她的离 开都不会对学校造成大的影响,原因在于,一个人的力量过于微弱。而且,学校还可以从其它单位调动 替代G的教师。
  问:老师,你因为啥打这个官司?
  答:他们侵了权,还不认帐。
  问:你告他们,不怕得罪他们?
  答:这个时代谁怕谁。我离了它又不是不能过。天底下又不是只有它-所小学。说不定,我到其它 学校还好些。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 G与小学之间的那场不可妥协的纠纷。事实上,在别人看来,如果G 不那么坚持,或者学校向G道个歉,问题早就解决了。笔者对G的访谈以及S小学作为被告最后的陈 述都表明了这一点。
  三、诉讼中的行动策略
  上述所谓的制度变迁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原告将纠纷提交法院的可能性,但并没有说明原告为何要 在现实层面上将该纠纷呈交法院。毕竟,在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只有部分纠纷才提交到法院。事实上, 如果从双方的地位看来,原告其实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毕竟她要面对的是她的单位。尽管这不是一起 行政诉讼,但对方所占有的资源无疑会影响原告权利的实现。与原告相比,作为单位的学校具备相应的 经济条件。而且,它动用了直接主管部门一教委进行干预。教委在通过市府向人大的陈述意见中表 明,如果认定学校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其结果将导致:绝大多数教师向学校索要教案本并起诉学校侵害 了教师的权利,毕竟,学校没有足够的条件保留教师的教案本,最终的结果将是学校无法继续办学。这 显然会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带来危害。在与单位的角逐中,个人显然处于劣势。他们掌握的资源非常有 限,其声音也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在涉及他们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传媒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非常微弱的。6
  那么,在单位(小学)和个人(G)之间,后者是否就是铁定的弱者?或许,福柯有关微观物理学的权 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廓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与其说权力是一种实体,是一个人凭借他的出身 而拥有和实施的东西,不如说它是一种关系。它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可能被任何人所独占。事实上, 权力是一台巨大的机器,每个人,无论他是施展权力的,还是被权力控制的,都被套在里面。7然而,这 种关系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很快会从一个地点或场域转移到另一个地点或场域权力关系中的支配与 被支配地位是暂时的。因此,福柯认为,若要真切地理解权力的实现过程,必须关注权力运作的末梢,必 须关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8这样,考虑诉讼双方在角逐过程中采用的策略与技术就 至为关键。
  在访谈中,笔者获悉,学校运用的策略是中国目前社会中最常用的方法一通过其主管部门给法院 打招呼。学校运用其与教委之间的“公家关系”,并通过市府分管领导向法院的负责人表达他们在这一 问题上的看法。其蕴涵的逻辑是结果主义的:如果判定学校败诉,则可能会有更多的教师向学校索要教 案。但事实上,要求学校保管每个教师十几年的教案本学校根本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最终的结果 是,经济本不宽裕的学校将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费用用于打官司,学校将无法正常运转。“公对公,好 办事”是学校采取的一个策略。其次,学校还将对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诉讼行为勾连起来。尽管诉讼行为 针对的是学校这个单位,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工作人员,也不是针对校长。但这种逻辑上的关系更可能被 实践层面的多重关系所掩盖。加之,单位的行为更多地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双方的 交界点是个体个体与单位之间的诉讼在技术上更多的表现为个体与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 情况下,“公对私”的关系,往往会实践转化为“私对私”的关系。为此,双方的交往中,就会把很多逻辑上 分得很清的关系缠绕在一起。在本案中,学校就把对教师的工作考核、聘任制度和该老师起诉学校的行 为联系起来。尽管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给绝大多数职工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既提高了劳动效率又 在形式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但是一项最近的经验性研究表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 度上产生了反劳动合同的后果。 之前,国家单位与职工之间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职工的劳 动与其说是为了盈利,毋宁说是为了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政党一国家”体制模式强调的是工农群 众的主人翁精神,强调的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贡献。与此相应,职工也从单位那里获得了住房、退休金、 医疗保险、教育、孩子入托等福利。这种“国家一职工”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道德色彩。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是,在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雇或者开除职工(当然,如果职工从事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政治问题除外)。 而在劳动合同制度下,实行双向选择单位和职工之间都存在“被炒”的可能,这种旨在提高劳动效率、保 护职工利益的“双向授权”制度却经常被滥用了。在G和S小学之间的诉讼过程之中,用来考核职工工 作表现的聘任制度就被当作学校获得强势的砝码。当G于起诉之前向学校索要教案并指出自己享有 著作权时,代表学校的书记便在全校教师会上说:如果有的老师不服气要打官司,学校奉陪丨到法院打 官司,我们去过不止一次,我们有经验。不信你走着瞧,造成的影响是你自己的丨今年的人事制度改革 实行双向聘任,不愿在这儿呆就走。当G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之后,在时隔不足两个月的工作考核 中,她就因年度考核分数最低被学校解聘。无论一个人的具体工作业绩、表现如何,在外人看来,下岗、 被解聘在当代中国都被蒙上了一层深厚的阴影一这意味着她至少在某个方面成了社会的弃儿,无论 是政治表现,道德修养还是工作能力等。至少,在这段时间内,她脱离了单位,失去了与他人交流的平 台,并被视为低人一等。孤立、无援笼罩着下岗者。学校采用的另一个策略是道德主义的。在学校的表 达中可以看出,G与学校的关系与其说是一粧因教案引起的纠纷,毋宁说是G不满学校的待遇而泄漏 的牢骚。在学校看来,G的行为具有无聊的值得谴责的赖诉的性质,对这种行为,法律上不能给与支持。 在开庭审理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表达了这一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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