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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7)

时间:2015-11-19 09:15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李雨峰 点击:
2《最高法院明确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禁区》,这一讲话遭到了 一定的批评u尽管 这一讲话的初衷在于防止传媒审判,但它有可能堵塞了防止司法腐败的通道。 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法治的根基在于信仰和习惯这句话的

  2《最高法院明确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禁区》,这一'讲话遭到了 一'定的批评u尽管 这一讲话的初衷在于防止“传媒审判”,但它有可能堵塞了防止司法腐败的通道。
  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法治的根基在于信仰和习惯”这句话的含义。参见冯象:《政法笔记>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 151- 152 页。
  4参见侯猛:《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载《北大法律评i论〉第6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41页。
  5也可能相反的社会力量基于自己的地位、利益优势认为不屑讨论这一问题,最终导致原来的弱势方占了上风。这又左证了福柯关于 权力具有流变性的论证。
  6这里的客观是波斯纳所谓实用主义意义上的。他指出:客观’并不意味着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因为没有人知道事物真的是怎么 回事。客观只意味着让信奉某些共同原则之群体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理性> 苏力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问:请问这一案件将由哪位法官主审?
  答:还不知道。
  问:您能估计这次诉讼的结果吗?
  答:没法估计,还没有确定谁来主审这个案子。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最后要上审委会。这个 案子影响很大,北京的报纸和电视都报导了。?全国人都知道这个案子。
  笔者并不是说,案件“影响大了”法官就会倾向于G。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一件案子在全国范 围内产生了影响,并形成了一种主流声音,无论法官在技术上多么坚定地认为自己的不同观点具有道 理,他/她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判案的概率就降低了。因为他的受众不是个别的当事人,它的判决要由 广大的社会公众来审视。其后果是,如果他/她做出的判决与公众预期的不一致,不仅他/她的法律素养 遭受批评,即使他/她的道德水平、政治地位也可能受到置疑。
  波斯纳曾经把法官比作文学作品的作者们。在他看来,法官们总是把司法意见装扮起来,好像自己 的司法意见是从制定法或者先前的判例里自然而然得出来的,里面没有任何人为的因素。 一句话,法 官必须把自己的司法判决表达为独立的、公正的、现代化的作品。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法官才在各个方 面非常注意细节。他们必须(也许很想)把这宗发生在繁华都市里的没有先例的法律纠纷的审理过程与 结果现代仪式化,并尽量使之成为一个成功的典范。至少,这样敏感的案件不能遭遇上级法院的改判。 为此,首先,主审法官向主管院长汇报案情,听取建议。尽管主管院长没有表态,但他还是从主管院长的 谈话中获取了一定的信息。同时,为了不办成“错案”,被上级法院改判,他还通过电话并亲自去上级法 院相对应的业务庭听取了有关法官的意见。由于每个法庭中每个法官在案件审理范围上有较为细致的 分工,因此,初审法院的法官能够很容易地预测到在上诉审中的受理法官。这样得出的判决看起来是一 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的判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终审法院和初审法院里的的共同作品。正是由于 种种类似的原因,在著作权之诉初审判决做出以后,尽管被告提出了上诉,最终还是很快又做出了撤回 上诉的决定。
  另一需要注意的现像是,在教案纠纷的开庭审理中,该案实行了真正的合议审理,由三个法官共同 出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们严格遵循了现代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在开庭前的两天,主审法官通 知当事人双方的律师进行了非正式的会谈,原因在于“人大代表非常关注此事,要来旁听,因此,应当尽 量在法庭上讨论案件的主要分歧。与一般的案件不同,本案更像是一个现代法庭审理的案子。第一,开 庭当日书记员和法官提前10分钟到庭,进入顺序是书记员、身着法袍的审判员、身着法袍的审判长、身 着法袍的审判员;整个审判庭在开庭前的10分中非常寂静,没有了一些平常案件的闲聊;书记员和法官 一脸的严肃。第二,一般案件的审理,法官和当事人多用当地方言进行审判,而这次审理,所有的人员都 用了普通话进行表述。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发音技术上的转换,而是由于这个案子在全国产生了影响, 为了与目前的法治建设保持一致,为了获得规范性与合法性,法官使用了普通话,反映了浓厚的被全国 人认同的诉求(该案没有被现场直播,但有一些记者旁听)   第三,法官并没有省略在一般案件中所省 略的那些宣读法庭秩序、核对当事人身份等程序。第四,开庭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审判员迅速离开审判 庭,只有书记员交代双方当事人办理签字等程序。所有这些要素营造了一种仪式化的庄严神圣化的场景,是一种典型的与炕上开庭截然不同的现代理性化的法律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法律被自然而然地解 释了。5它让人亲身体会到,这是一起完全依照法律没有考虑人情的审判,法官实现了真正的独立性。
  尽管如此,笔者看来,本案的法官还是没有做到独立。应当说,三名办案的法官业务能力非常强,其 中一名已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刚从国外访问一年回来,另外一名法官正在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三名法 官都是知识产权庭的经验丰富的法官。但是,无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是在判决书中,法官都没有 对用以证明“学校是否灭失了 G的教案本”的矛盾的证据进行有说服力的处理。在本文看来,法庭审理 中的仪式尽管向当事人和旁听者传达了司法权力不受外界干扰的信息,但这种干扰在开庭审理以前已 经对法官发挥作用了,或者说,法官把“传媒事实”当成了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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