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的自由。”没有人会认为,因为人能讲话、爱讲话,宪法才规定言论自由;也没有人会主 张,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为了保障毫无规矩的健谈者”?。但宪法为什么规定言论自 由,又是必须明确的问题。这是因为,只有明确了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目的,才能知道 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才能确定什么样的言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因而不可能构成诽 谤罪。就此问题的讨论,需要借鉴国外的理论与实践。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 律。”在美国“总的来说,过去几十年间主要有三种关于第一修正案的目的的理论。第 -种是认知性的(cognitive),它植根于思想市场理论;第一修正案的目的被认为是‘促 进知识和发现真理'第二种是伦理道德的(ethical);第一修正案目的是‘确保个体的 自我实现’从而每个人可以实现他(她)1乍为一个人有个性和潜能’。而第三种目的则 是政治的(political);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在于促进对民主自治必不可少的交流过程”?。 但是,美国法院“判决意见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强调政治言论在第一修正案核心目的 中所处的中心地位,原因不在于政治言论天然地就比其他类型的言论更有价值,而在于我 们的自治体制依赖于自由的探讨和辩论,也在于集中的政府权力有可能通过压制反对意 见而封锁信息、扭曲辩论。因此,在法院看来,第一修正案代表了‘对以下原则的强有力的 保障,即对于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是不受阻碍的、坚持不渝的和广泛公开的’在惠特尼 诉加利福尼亚案中,布兰代斯与霍姆斯写下了被认为是有关言论自由案最伟大的判词,其 中指出:“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不鼓励思 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 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 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根据美国的经验,控制政府权力、实现决策 民主化的最有效的机制之一就是行使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 权。所以“尽管第一修正案的目标就是要限制民主多数所颁布的法律,但其目的却是要 保护对民主来说必不可少(sine que non)的公共意见的自由形成”。 (二)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 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不是认知性的,因为宪法在言论自由之外另有 关于“促进知识和发现真理”的规定。如《宪法》第20条、第47条的规定。我国宪法规 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也不是伦理性的,因为宪法第一章总纲与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 本权利的诸多规定,大多包含了 ‘‘确保个体的自我实现”的内容。而且,从法条顺序上 看《宪法》是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种政治权利之后、宗教信仰自由之前规定言论自由 的,这说明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 共事务的管理。 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既是政治信仰的特点决定的,也是民主的 基本要求。“民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民主的真谛在于各种不同立场自 由交锋,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多数意见,进而决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机构与法律。*显 然,在民主社会里,公共意见或者公共决策的形成,需要公众的参与。在互联网上发表 言论,是公共意见的自由形成的最好方式。事实上,政府与立法机关在一些决策方面也 利用了这种方式。如立法机关在网络上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反恐怖主义 法》草案,就旨在听取公众的意见。在就某项公共事务做出决策之前,任何人,不管其年 龄、性别、种族、党派,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益的看法,可能 被决策者采纳;无益的看法,决策者可以不管不问。即使是少数网民的意见,也可以供 决策者参考。此外,网络言论自由是对司法与政府官员的最好监督方式。裁判文书上 网,旨在发挥网民对裁判活动的监督作用,从而确保裁判的客观公正。近年来“表哥”、 ‘‘房叔”相继落马就是广大网友恰当运用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舆论监督的结果。 如果肯定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政治的而非认知性与伦理性的,那么,对于公民就公共事务所发表的言论,就必须给予特别保护。一方面,阻碍公民就公共事务 发表言论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因为虽然从形式上说,违法性是法规范(评价规范) 的违反,但是,由于违法性是法规范做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法 规范的目的来决定。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违法性的实质理解,由来于对法规范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瑩宪法规 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所以,阻止、妨碍公民就公 共事务发表言论的行为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另_方面,虽然‘‘直接煽动‘暴力反抗’ 的言论应当受到惩罚,但对于仅仅是指评政府政策的言论一无论委婉还是露骨,都不 在此列。”?换言之,公民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的行为,通常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而绝对 不可以轻易认定为犯罪。否则,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目的就会落空。 (三)公众人物的名誉保护 对公共事务发表看法,必然与对公众人物发表看法紧密相既“公众人物是指那些 ‘深入参与重要的公共问题之解决过程的人,或由于其名望而在广受关注的事件中有影 响的人’。前者“是指那些‘因其所处职位拥有的权力和影响力而无论如何都被认为是 公众人物的人’。瑡由于对公众人物的看法与评论基本上直接属于对公共事务的看法 与评论,?而这种看法与评论是宪法保护规定言论自由的主要目的,所以,对公众人物的 看法与评论,通常也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阻却行为的有责性)。 第如上所述,对公众人物的批评与评论具有值得宪法保护的重大社会价值。我 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 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陷害。我国公安部2009年4月3日《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也指出:“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不断增强,一些 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由于对公众人物的批评乃至 错误陈述从一个侧面反应了网络言论自由权所具有的宪法价值,所以,法官要以宪法尊 崇的言论自由价值为经,以公众人物的权利保障为纬,权衡错误陈述对公众人物造成的 权利损害,是否大于我们需要保护的言论自由价值“在利益衡量中,人们普遍认为,为 了民主监督的需要,相比普通公民,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名誉权。’瑑这是因为,如果只要对公众人物形成错误陈述就受到法律追究,那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 的政治目的就不可能实现。换言之,为了实现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政治目的,必须尽可能容许公民对公众人物发表看法与评论,即使其中有不实言论与错误陈述,也不得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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