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腐败正常:部分公众对腐败现象的习惯心理 公众对腐败现象的清醒认知,以及对其无法容忍的心理,是腐败得以有效治理的基础条件。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公众形成一种视腐败为正常现象的习惯心理,一些人对腐败表现出一种心理平衡、习以为常及默认或无奈的态度,比如,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笑贫不笑贪"现象,即是这一习惯心理的典型表现。部分公众习惯心理的形成与腐败的普遍性、顽固性及腐败风气严重等有关。腐败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只是其程度有别,"可以说,在权力腐败问题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有足够的资格批评其他国家"⑩。既如此,一些公众对腐败形成了某种心理平衡。同时,腐败及其危害具有较强的顽固性,但民众在反腐斗争中发挥的作用却有限,一些人在严重的腐败现实面前常常产生无能为力的挫败感,由此导致在反腐败问题上心态麻木。此外,社会上一些人常常为了牟取私利而参与腐败,由此加剧了整个社会形成不良的腐败风气,这使得潜藏在社会氛围中的"视腐败为正常现象"的观念日益蔓延。 (二)腐败不关己:部分公众对具体腐败现象的漠视心理 腐败往往发生在各种稀缺资源(金钱、门路、专业知识)的交易中。直接受其利害影响的人比较重视腐败问题,而社会部分公众或不相关(准)腐败者对待具体的腐败现象常有一种漠视心理。部分公众对某些腐败现象的漠视心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于置身于腐败行为之外的普通公众而言,由于腐败的现实收益或危害不会牵及自身,他们一般不对具体腐败行为给予过多关注,各种腐败现象只是其茶余饭后的闲聊话题;二是社会公众在反腐斗争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反腐的热情得不到激励,这也会导致部分公众不关心态度的形成。部分公众漠视心理的存在,说明我国的反腐社会风气仍需改善。腐败最终损害的是公众的共同利益,公众对腐败问题越是漠视,其利益受损的程度就越大。 (三)腐败有情可原:部分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宽容心理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公众对待腐败行为,常持有一种非理性的宽容态度--腐败直接侵害了自己之利,则愤然视之;腐败为自己带来了私利,则对其默许。部分公众对腐败行为的这种宽容心理深受人的自利性、官本位观念、腐败程度及社会风气等多方面的影响。首先,社会中有些人为了获取私利,非但不会抗拒以公谋私之举,反而会试图融入到腐败场域之中,从而对某些腐败表现出默许,"如果腐败变得理所当然,愤恨就会变成对于有机会通过不光彩手段营私之徒的羡慕"B11。当然,"官本位"观念对于这一心理及行为的形成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其次,腐败及其危害程度有别,与具有重大危害性的腐败相比,部分公众更容易对轻微腐败表现出一定的同情。部分公众认为只对深厚的腐败链条中的少数运气不好者或替罪者进行查处并不公平,从而对某些腐败现象表现出一定的宽容。最后,腐败的蔓延毒化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当社会形成一种"亚腐文化"之后,人们也会逐渐对隐性腐败产生一种宽容心理。总之,一些人在腐败问题上时常宽己苛人,这种心理和行为会极大地削弱反腐成效。 三、腐败隐于小集体的共同利益之中:利益团体的维度 当公众与反腐机构对个体化的腐败行为有了足够的警惕时,一些腐败分子就借助于各种"集体优势",为自身腐败披上合法的外衣,由此形成了由某些腐败分子主导、其他集体成员跟从的小集体腐败。这就产生了隐性腐败的另一种模式:隐于小集体的共同利益追求之中的腐败。政府部门以及一些公共企事业单位,它们虽然都是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共组织,但也具有一定的自利性,有时也会通过各种方式谋求团体利益的最大化。当政府部门以及公益性企事业单位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做掩护,采取各种隐蔽或巧妙方式来谋取小团体利益时,将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腐败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具体而言,腐败分子会在单位的集体行动、集体福利与集体负责等多个层面,去追求小团体利益,架空监督制度,规避腐败之责,使腐败呈现出更大的隐蔽性。 (一)小集体政策寻租:腐败隐于集体行动之中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组织决策优势,采取隐蔽方式来增加小团体私利的行为可被视为一种政策性寻租。政策实施过程包含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监督等环节,各环节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每一环节都有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由此形成政府部门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中的腐败何以发生?首先,从现实决策过程来看,少数决策者一般掌握决策实权,在自利本性的驱使下,他们可能会利用决策权优势变相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由此使腐败隐于决策过程中。其次,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会制定出某些照顾和保护小团体利益的实际政策,从而以政策方案来承载小团体私利,为以利侵权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最后,小团体权力的扩大可能会控制政策执行,吸纳行政监督,而使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及行政监督等过程形成利益一致化格局,最终导致集体行动中隐性腐败的发生。此种隐性腐败不易辨识并具有一定的查处难度。 (二)小集体隐性福利:腐败隐于"正常待遇"的形式之中 福利是组织为激励成员努力工作而提供的各种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利益待遇。为公职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是公共组织保障和鼓励组织成员有效履行公职的一种必要的激励方式。但在我国的公共组织中,却存在一种以"正常待遇"之名行"隐性福利"之实的现象,即个别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发福利的名义提供给由内部工作人员专享的超过正常标准的待遇,其所提供的"隐性福利"会进一步稳固小团体共赢利益链,而给社会造成严重不公。比如,有些公务员表面上的待遇一般并不优厚,但名目繁多的"隐性"福利已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关注。某些公共组织提供"隐性福利"的行为实际上是以维护小团体利益为目的的集体"分肥"之举。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就认为:"隐性福利要么是拿公共财政资金发福利,增加纳税人负担;要么是拿预算外资金发福利,以权谋私。隐性福利已经成为'腐败福利'或者'隐性腐败'。"B12"隐性福利"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蚀着社会公平并阻碍着反腐进程。 (三)小集体责任规避:腐败隐于集体负责的机制之中 权责对等是科学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管理人员应履行与其所拥有的权力相适应的责任。责任既包括正常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也包括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的问责工作中,却存在着法律责任与职务责任相混淆的现象。某些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集体决策和集体负责机制的一些漏洞,将对腐败之责的追究转嫁到工作责任的承担上,以此达到规避惩罚或掩护腐败所带来的既得利益之目的。此种隐性腐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规避个人责任承担。比如,个别领导成员互相勾结,利用集体决策的方式谋取小团体利益,事后又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避免个人承担责任,以此来降低腐败风险。二是利用集体负责机制分散责任承担。集体负责一方面可以确保相关责任者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同时也分散了责任承担。腐败分子在集体责任承担过程中,或相互保密或推卸责任,以此获得更高的安全预期。三是责任追究避重就轻。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尤其是在违纪问题处理的时候,除了少数危害极深、影响极大、受到社会和高层关注的重大案件外,许多案件的处理并不彻底,责任追究往往避重就轻或受到组织保护,结果只会降低腐败成本,导致腐败频发。隐于集体负责机制中的腐败行为若不受到严惩,必将愈演愈烈。 四、腐败隐于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政府管理的维度 在政府的绩效管理中,运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来检验政府绩效是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政府绩效考核在监督政府行为、促进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许多问题。考核中出现的政治与行政评价标准混乱、片面追求GDP增长、考核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考核绩效。不仅如此,有些腐败行为还往往隐于政绩考核过程之中。 (一)现实公共利益的损失隐于个别官员的形式主义作风之中 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职责。目前,政府在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现实公共利益受损的挑战。民生问题若得不到及时解决,会威胁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绩效评估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往往牵涉到政府官员的政治生命、仕途升迁。一些官员在"只唯上"、"只对上负责"的不正确权力观影响下,过度偏重政治评价权重,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政治前途为主要考量因素,混淆政治评价标准与行政评价标准之间的界限,大搞形式主义,热衷花拳绣腿做表面文章,不惜劳民伤财盗捞政治资本,或者只在对自身有利的行政考核领域有所作为,被动或有限地满足现实公共需求。政府官员的形式主义作风无疑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二)长远公共利益的损失隐于片面政绩的追求之中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满足全社会的基本公共需求,是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但从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区存在政府行为失控的问题。政府行为失控主要表现为:政府短视,地方政府不惜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经济增长;权力寻租,公权垄断和行政干预造成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不公平;职能缺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不到位。政府行为失控阻碍了可持续发展进程,使社会长远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长期以来的政绩考核侧重经济指标,各级政府以GDP增长为主要追求,将经济效益作为衡量社会整体发展的出发点,忽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失衡带来的潜在和实际危害,在此过程中易发生政府行为失控和腐败问题。"在现行的干部体制下,GDP政绩仍是官员升迁的重要条件,这不能不使行政权力与具体的经济活动捆绑得太紧、纠缠得太深,并由此产生各种经济的扭曲行为,以及某些体制性机制性腐败问题。"B13但需要明确的是,政治权力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并非呈现正相关性,单一的经济增长并不会提升公民满意度,为获取短期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长远利益的行为会阻碍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财政资源浪费隐于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缺失之中
公共财政是保障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社会基本公共需求的必备条件。公共财政的公共性特征对财政支出结构、预算透明度和支出效益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但目前,在我国公共财政运行中,却存在财政支出随意、支出效益低下、预算不透明等问题,且这些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随意性财政支出造成财政资源的大量浪费和低效利用。据审计署2013年第1号公告,B14截至2012年10月底,审计查出的50个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问题金额达102.81亿元,这些数字的背后掩藏着一些腐败问题。为何财政支出随意却得不到有效约束?要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我们需要对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进行分析。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缺乏效率观念和节约意识,惯于多占用财政资金,由此产生财政资源的不合理使用问题;另外,"三公"经费和人员经费等属于纯消耗性支出,该部分支出进一步降低了支出效率,且腐败也多发生在这些支出领域。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尚未建立,对财政支出过程和结果没有进行科学的检验和评估;财政支出缺乏严格的监督和问责;财政信息的不对称影响到支出的公开和透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财政支出随意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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