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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中的新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3-08-25 13:04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王乐雷 点击:
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深入改革,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参会会员未全面覆盖,非事业编制人员徘徊在工会体系之外;高校工会组织法律地位尴尬,维权主体的适格性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高校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内容需要调整扩展;高校工会组织
 一、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中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建立了各级工会组织,这些工会组织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教职工素质、构建和谐校园及防范职业道德危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深入改革,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中出现了新的情况,面临新的问题。
  一是参会会员未全面覆盖,非事业编制人员徘徊在工会体系之外。目前,尽管我国工会组织对高校教职工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在实践中尚未实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高校用工形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出现了事业编制教职工合同聘任、临时工合同聘用、劳务外包(如食堂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如物业公司员工)、非全日制用工(如外聘兼职教师)等多种用工形式。实践中高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入会比例达到或接近百分之百,但临时工合同聘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尚未被纳入高校工会组织。高校工会组织尚未全面覆盖教职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①工会经费制约。事业编制人员除了缴纳工会会费外,财政可以核拨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工会经费,但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却无法得到财政核拨经费。②用工形式的复杂性制约。用工形式的复杂性体现在有的员工有自己的用人单位或雇主,高校非直接管理方,相应高校工会对他们进行维权的正当性欠缺。③存在制度性歧视。长期以来,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民主权利和政治地位被严重忽视,缺少话语权,该现象使歧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高校规章制度缺少制约。④个体认识水平的差异和制约。每个人应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最佳人选,但由于认识水平的制约及差异,存在漠视自己权利的情况,制约了对他们权利保护。
  二是高校工会组织法律地位尴尬,维权主体的适格性缺少法律明确规定。高校工会是依法成立的群众组织,但同时具有特殊身份,要受党委领导,有事实上的行政级别而又不隶属校行政,《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那么,校级工会到底是法人还是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哪一级工会能够或者是否能够代位替职工进行民事诉讼?工会参与高校重大事项管理的话语权应占多大?这些问题急需法律进行明确。
  三是高校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内容需要调整扩展。传统上,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都应该包办职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包括子女入学、住房、婚嫁丧病、养老等。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些事宜(如养老、住房等)已经推向社会,高校工会在解决某些传统问题上已经力不从心。在新形势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深化改革,高校工会组织需要因时因势而为,调整工会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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