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虽然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和解程序适用比率不平衡,处理方式不同等现象,但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是重罪和解制度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经阶段。这一方面是因为刑事和解作为外来新兴的司法理念,许多人包括专业的司法工作者在此前并没有太过深入的接触和了解,对于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理论基础、价值意义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既缺乏理论指导,也缺少足够的案例参考,没有形成理论上和实践中较为统一的适用标准与程序,从而在实践过程中出现较大差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和解制度的实体法规定和具体操作范围的划分还不够成熟和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单行法规也尚未出台,导致许多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往往依据自身认知进行处理,缺乏对照规范进行统一。然而,这只是和解制度在中国刑事法领域进行推广的过渡阶段难以避免的阶段性问题。对于是否应该引入重罪和解制度,不同地区持有不同政策或态度主张,也同样是在当下的特殊阶段才会存在的暂时性问题。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修订,公诉案件领域的刑事案件和解程序也进入了正式立法当中,按照这一发展趋势,未来必然要求刑事和解程序的统一适用。现行的规范渊源--政策性规定所造成的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和解适用条件的理解分歧,以及因对刑事和解程序理解不同而带来的结案方式的差异,也会随着法律明文规范的进一步发展完善而消失。总之,这些程序运用的瑕疵或失误都是因为一项新制度正处于过渡阶段而出现的正常现象,其并非和解机制内在的、固有的缺陷,不应以此为据,得出和解程序有悖平等原则的结论。
|
核心期刊网(www.hexinqk.com)秉承“诚以为基,信以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学者老师提供投稿辅导、写作指导、核心期刊推荐等服务。 核心期刊网专业期刊发表机构,为学术研究工作者解决北大核心、CSSCI核心、统计源核心、EI核心等投稿辅导咨询与写作指导的问题。 投稿辅导咨询电话:18915033935 投稿辅导客服QQ: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1003158336@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