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承载着劳动关系主体在争议发生后能否实现权利救济的重任,故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看,其重要性都不可忽视。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各种利益冲突多发,劳动争议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等特点,亟须劳动法制予以回应和规制。然而,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不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鉴于此,立法必须明确界定劳动争议的概念,扩大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以劳动争议的分类为基础,划分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并采用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争议解决模式;对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之重合部分,在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原则性分离,构建多元并举、互动、协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格局。 注释 ①董保华:《劳动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第284页。 ②夏积智:《劳动立法学概论》,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第240页。 ③程延园:《劳动法学》,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年,第344页。 ④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63页。 ⑤确定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劳动法》第77、8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工会法》第27、52、53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⑥冀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探析》,昆明理工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317-318. [2]薛长礼,柴伟伟.劳动争议处理受案范围的规范分析[J].河北学刊,2011,(3). [3]肖进成.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困境和出路--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反思[J].学术交流,2012,(11). [4]张怡辉.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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