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电话
论文范文 当前位置: > 写作指南 > 论文范文 >

新形势下我国环境危险犯立法探析

时间:2013-09-13 16:03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马松建 李琪 点击: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事件高发,在世界范围内,各国纷纷通过加强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20世纪7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通过立法对环境犯罪进行处罚,但囿于传统刑法观念的影响,各国都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仅设置了对实害犯的刑罚。到了20世纪末,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对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规定了对环境危险犯的处罚。现实中许多环境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但其危险状态将长期存在,并将最终转化为实害结果,对于这种环境危险行为,只要人们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就能够避免其发生,因此在仅达危险程度、尚未造成重大环境危害结果时,对其进行处罚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立法对环境犯罪的态度比较保守,造成在环境危险犯立法方面比较落后,不能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上的强力支持。鉴于此,笔者对一些典型国家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模式、罪过形式、处罚范围、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目前,大部分国家对环境危险犯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少数国家存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在具体危险犯立法模式下,对环境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险状况只能按照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也就是法律预留了判断空间。如日本《公害罪法》第2条第1款规定:"凡伴随工厂或事业单位的企事业活动而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给公众的生命或身体带来危险者,应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对危害环境罪的规定,是基于环境危害行为的抽象危险对刑法法益的威胁随着其实施终了便必然产生。如芬兰刑法典578/1995号法令第1条第1项、第2项分别将"无视法律、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或特殊的命令,或者没有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或者无视许可的条件,向环境中引入、放射或者处理物品、物质、放射物或者其他类似物质"、"忽视其按照废物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的义务,生产、转让、运输、使用、处理或者存储物质或货物,或者运行设备"的行为评价为危害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危险犯的危险(造成侵害结果的可能性)是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来认定,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则以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来认定。相较而言,采取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相同的情形下,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因为这种立法模式下法官不需要预判行为的犯罪情节是否达到即可直接进行处罚。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维护社会公益的要求。一方面,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法官在穷尽其他一切手段尚不能作出合理判断的情况下,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危险行为进行处罚。因为以当前的科技水平对环境危险进行判断,并不能达到十分精确,特别是普通公民并不具备对行为可能引起的轻微危险状态进行预判的能力,所以对行为人虽履行了一定注意义务、却仍然不能避免行为造成危险状态的情形,刑法不进行评价是合理的。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环境犯罪行为几乎都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把这类犯罪中的危险犯都规定为抽象犯罪,无疑会大大增加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而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对法益造成真正的侵害,这就明显背离了刑法保护社会公益的要求。

  我国如欲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设置危险犯,就仅应当设置具体危险犯,即对于环境行为之危险的有无、大小及环境危险行为所侵害法益的或然性,都应当由法官结合具体情形来认定和判断,而不应当由法条确定。有学者认为既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那么毫无疑问应当采取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一方面不能为了环境的利益而忽视人的发展,人的行为在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产生一定程度的环境危险是可以允许的;另一方面,为克服成文法稍显刚性、僵化的弊端,给法官预留一定的判断空间也是合适的,不过这种空间的大小应当适度。由此就要对具体危险犯的指向性进行设定,也就是明晰具体危险犯的范围。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是一个具体危险犯的立法例,该罪的成立需要进行行为的危险性达到一定程度的判断,而非一经符合构成要件即可成罪。现行《刑法》中的其他环境犯罪如"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等具备设立环境危险犯的可能性,在对这些犯罪进行解释或者在其中设立环境危险犯时,都宜向具体危险犯的方向进行,即进行具体危险犯的解释或者设立。



  核心期刊网(www.hexinqk.com)秉承“诚以为基,信以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学者老师提供投稿辅导、写作指导、核心期刊推荐等服务。
  核心期刊网专业期刊发表机构,为学术研究工作者解决北大核心CSSCI核心统计源核心EI核心等投稿辅导咨询与写作指导的问题。

  投稿辅导咨询电话:18915033935
  投稿辅导客服QQ: 论文投稿1002080872 论文投稿1003158336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1003158336@qq.com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论文  
热点论文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1503-3935
微信号咨询:
18915033935
网站简介 核刊总览 普刊专栏 期刊验证 学术答疑 服务流程 写作指南 支付方式 信用说明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提供投稿辅导 论文投稿 投稿辅导 核心期刊检索 核心投稿辅导等服务,本站刊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10031583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