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个体间并未因为平等原则的规定而趋同,反而呈现差异性日益加剧的情况。例如,个人与垄断行业之间,劳方和资方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各方在财富、社会影响甚至是强力上的不平等一目了然。而立法中,为了达到实质平等,任何国家都不会完全同等地对待所有的债权人,而是或多或少地将债权加以分类,对处于弱势的债权人予以扶持,或提升能够实现实质平等的债权的受偿地位。虽然法律以积极的手段实现平等,但这不是在终端利益分配上的拉平,在现阶段的人类社会,这不仅无助于平等的实现,反而可能导致社会的倒退。因此,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强势意义上的债的平等仅限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的同一性,而债的平等应该更强调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是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实现债权人之间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债权清偿的法律需要做的是:一要提供债权人同等参与债务人财产分配的机会,不歧视任何债权人,亦即提供普遍适用的程序;二要提供普遍适用的规则;三要提升特定债权的受偿地位,以平衡债权人在债权形成时的议价机会的显著差异,如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或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正义,如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 四、结论 综上所述,强势意义上债的平等性的内涵仅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相同,对其作扩大解释并不具有经得起推敲的理论和现实依据。而此时的债的平等本质上是与主体相联的平等,这种无差异性也仅限于主张权利的资格。那么,将债权优先清偿与债的平等性视为相互冲突的两肇并不具有对等性,前者是对债的清偿顺序的安排,后者是对请求权的约束,无法在一个层面对话。债的平等性更应该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债权优先受偿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在债权形成过程中的差异,以及为了实现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而作的制度设计,它是平等的另一种体现。因此,将债权的优先受偿视为对债的平等性的冲击或突破,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平等并不是特殊债权优先清偿的障碍,债务清偿顺序的安排也未打破平等原则,恰恰相反,债权优先清偿是为了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而存在,也正是平等观为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金振朝.略论债权平等原则[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5053. [2]宋宗宇.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与理想[J].现代法学,2007(1):6875. [3]孙新强.破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两种立法例之辨析--兼论优先权的性质[J].现代法学,2009(6):178187. [4]罗思荣,马利峰.论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4):7477. [5]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郑慧.何谓平等[J].社会科学战线,2004(4):161167. [7]徐国栋.民法哲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9]闻晓祥.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与中国化:作为公平的平等原则[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5):139144. [10]尹田.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4447. [11]梁慧星.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J].中国法学,1987(8):310. [12]赵中孚,齐斌.弘扬民法的平等精神[J].中国法学,1996(3):7885. [13]王 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J].中国社会科学,2004(6):1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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