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世界经济的进步。国际贸易已经进入了一个空前发达的时期。我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我国的国际贸易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据最新的海关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6月间我国出口货运总值1,052,822.6百万美元;进口货运总值944,869百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0.4%和6.7%。国际海运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必然在国际贸易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虽然我国的国际贸易事业蓬勃发展,但我国很多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对于国际海洋运输中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十分熟悉和掌握。这就给我国的国际贸易事业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和隐患。近年来我国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纠纷、仲裁、诉讼越来越多。下面本文就国际海运中相关各方的关系以进行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国际海运业务开展的起点是建立一份运输合约 这里主要包含两个主体,及托运人和承运人。然而,随着当今国际贸易越来越复杂,参与人员越来越多。参与各方的身份如何界定,这就需要我们仔细的辨别和研究。下面就此问题简单阐述。 (一)托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因此,托运人可以是发货人(卖方),中间商或者是收货人(买方)。他们之间都有可能去安排运输订约。 CIF/CFR买卖:在CIF/CFR下,很明确是卖方与承运人去订立运输合约。 FOB买卖:FOB对谁安排海上运输有不同与多种的灵活做法。主要以以下三种为主,买方指定船舶,卖方把货物装上该船舶,并签发一套提单。买方把全部运输安排都交给卖方处理。如此一来,与CIF买卖无大分别,除了在FOB,运费是分开结算的。而CIF则运费已加在货价里了。以上两种做法,提单合约中的托运人是卖方。而买方要成为这运输合约的一份子就必须根据提单法的立法在提单稍后背书给他的时候将合约强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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