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精神是法律信仰的内在灵魂,其主要通过外在的守法行为予以表现。守法精神的培养,不仅是基于法律或者道德义务的规定,还应体现为内心自由意识的选择。正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侮辱雅典神和腐蚀青年思想的罪名被雅典法庭判处死刑,尽管其有机会出逃,但最终还是选择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方式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坚持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内在的道德信念。苏格拉底所具有的守法精神,是其对法律的信仰,是法律得以被人真正信仰的内在动因。 (四)法律工具主义的扬弃 在我国混合型法范式的影响之下,法治现状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由建国初期将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转为现阶段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混合主义法范式下的法律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与法律在过渡融合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的过分介入,从而过多的影响、干涉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进而影响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致使在公共领域中的个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公共参与形同虚设。 解决形式法治下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应结合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中程序主义法范式的相关理论,即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在确保公民享有私人自主的政治参与权利的同时,能够在相对理想的话语情境中与其他主体进行相对自由的沟通与平等的商谈,广泛吸纳民意;再通过建制化的议会进行集中的商谈从而生成合法之法。政治意见与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使法律与道德、政治重新关联起来,以致进一步实现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整合,从而实现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良性互动。法律信仰的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在上述要素都具备的情形下,才能使人们理性的认识法律现象,实现主观上的认同与灵魂上的皈依,进而实现对法律信仰的培育,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陆洲.论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及其中国意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刘旺红.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 [4]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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