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网小编回答:
明确规制行政机关制定紧急状态下法规、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权力,并不得违背分权制约的宪政精神。在紧急的状态宣布后,政府享有行政紧急权力,可以采取各种必要的紧急的措施处理突发事件。但现代法治不允许不加限制地交给政府一张“空白支票”,让政府在紧急的状态下自己去任意确定自己行使何种权力。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就是高效率的原则,这使得行政机关可以对各种紧急情况作出最快速的反应。因为,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特别是中央行政机关通过必要的集权来恢复正常的宪政秩序,这种行政立法或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紧急命令显得尤为重要。在现代社会,行政立法已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形式,这种形式由于弥补了议会立法在时间、效率、数量等方面的不足,而成为国家立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宪法或法律必须明确授权范围,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分权制约的宪政精神。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宪法或法律应明确规制行政机关颁布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紧急权。
传统法治的价值取向于在紧急状态下如何约束国家权力,特别是政治性紧急状态下传统法律的民主价值取向更侧重于约束政府的紧急处置权。而我国今后制定《紧急状态法》,必然以管理为特色,“管理性和政治性并重”,其着眼点侧重于支持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构建政府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平台。这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应在各级政府中建立一个专门的常设应对危机的综合管理协调机构。紧急状态时该机构应上升为最高指挥机构,从全局上有效应对紧急状态。二是赋予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权和特别立法权。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政府享有紧急权力,可以采取各种必要的紧急措施处理突发事件。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危机需要享有的紧急权力,应当做出尽可能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的决定、命令的权力,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的权力,强制疏散、强制隔离的权力,等等。同时,也要对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严格规定防止滥用紧急权力,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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