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识心理学与科学的世界观 人们通常讨论心一身难题时,多半会给出如下三种解释。(1)心理一物理因果作用原则:承认心理世界的现象和物理世界的现象有很大差别,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具有因果相互作用;(2)常识心理学原则:人们的心理状态会产生外部行为,它们之间可以建立心理因果联系(信念一行为心理学),正是这样的因果联系使人们能够了解他人、了解社会;(3)物理世界因果闭合原则:当今科学家大多相信,我们只有一个由物质构成的物理世界,对任何物理现象都能找出物理的原因解释,不存在超自然的力量支配世界。 派利夏恩(Z.W.Pylyshyn)曾讲述了一个场景:一个行人正走在人行路上,突然,他转身横穿街道,一辆原本向他疾驶过来的轿车突然刹车,打滑冲向路边撞上护栏。这个行人犹豫片刻,走到汽车驾驶座一侧向里面张望一下,然后跑到街角电话亭,拨了号码9和1……如果你恰好看见这一连串事件,你会用一连串心理学词汇以动机一行为模式做出如下解释:那个行人感觉到撞车了,意识到出了事故,猜测有人受了伤;于是走过去判定是否有人受伤,依所见情境断定确实有人受伤了。根据如何处理伤者知识的记忆,决定寻求帮助,注意到街角有个电话亭,想起急救电话号码,为了满足求助意愿,跑向电话亭拨了电话号码。 心灵哲学家一般会使用意向性词汇(intentionalvocabulary)解释信念一行动的联系。那么,能将所描述的这一连串事件仅仅看作物理事件,用物理定律解释吗?那一串心理学词汇能转换成物理学词汇吗?物理学能说明那一连串的信念一动机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联吗? 显然,如果我们接受常识心理学、承认心理一物理因果交互作用原则;同时又坚持物理世界因果闭合原则,试图用科学理论说明意识现象破解“意识难题”,就自然会产生“解释鸿沟”。对“解释鸿沟”的不同描述体现为不同哲学观的冲突,并引起认知科学经验研究中不同工作假说之间的冲突:不同的填补鸿沟的“桥接原则”(bridgeprinciple)也催生和发展了不同的认知科学研究纲领,引导着不同的经验研究进路。而在当代哲学中,关于“解释鸿沟”的争论最集中地体现在新二元论与物理主义的抗衡,从其中的各类复杂的冲突形态更能看到认知科学对哲学的挑战效应。 (二)物理主义与“解释鸿沟” 哲学上对于意识一物质之间“鸿沟”的描述,一般可划分为本体论和认识论鸿沟两类:本体论鸿沟是指,意识对象、状态和过程不同于物理对象、状态和过程。认识论鸿沟是指,对意识现象的认知不同于对物理现象的认知。或者说,对意识现象不能用物理的概念和理论来解释。从还原论的眼光看,这两类鸿沟相应地体现为本体论的不可还原性和理论的不可还原性:意识对象、状态、过程和事件不能还原为物理对象、状态、过程和事件;对意识现象的理论说明不能还原为物理现象的理论说明。 历史上关于本体论鸿沟的经典阐释当属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笛卡尔认为,存在两种独立的实体:身体是具有空间广延性的物质实体;心灵是不具有广延性的非物质实体,心灵与身体虽有交互作用,但心灵实体不能还原为物质实体。人们通常认为,当代物理学研究的是客观的物质对象,而意识是一种主观的非物质对象。经典物理学尤其以时空中的基本粒子、场和波及其相互作用对世界进行说明,对物理现象提供一种可观察的“客观视角”但意识却是从主观视角出发的一种“主观体验”。对于心理状态和意识体验的心理知识,我们有自我的或内省的优越通道通达它,而对于外部物质世界的物理知识则需要外部的经验证据去获得。以物理学的客观视角去观察主观意识和意识经验的存在是不可思议的,物理对象具有第三人称的本体论地位,意识具有第一人称的本体论地位,意识状态只有经某个主体体验到才是存在的;意识状态只有从主体的第一人称视角来看才是存在的。显然,强调第一人称视角和第三人称视角的差异是导致认识论鸿沟的重要原因。许多学者认为,在人们共享的物理世界的概念中,并没有足以描述意识的体验的概念,用对物质世界做出说明的物理学知识对意识现象做出说明,认识论上必然产生‘解释鸿沟”。 进入20世纪以来,不仅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已被大多数哲学家所抛弃,而且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诞生,也使以物质实体的存在为唯一实在的观念受到挑战,占据当代哲学主流的观念已经演变成物理主义的各类新形态。今天的物理主义可概括为如下论题“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者是物理的,或者如当代一些哲学家所言,是随附于物理的,或者以物理的事物为必要条件。”涉及心理一物理关系,流行的物理主义大致有四种版本。(1)实体物理主义:世界万物都是时空中的基本粒子和它们的聚合结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东西;(2)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或随附论:世界是物理因果闭合的,但是存在有别于物理属性、状态和事件的心理属性、状态和事件,一个物理系统有可能具有心理属性,但是系统高层的心理属性不能还原为底层的物理属性,它们是随附于物理属性的。属性二元论即是非还原的物理主义之一种;还原的物理主义或类型物理主义:世界中仅存在一种物理属性,心理属性、心理种类或心理类型都可还原为物理属性。例如,心脑同一论即是这一立场的代表;个例物理主义:心理类型并不等同于物理类型,但每个心理事件的具体个例都是物理事件。例如,一般意义的疼痛作为一种心理类型,并不等同或者不能还原为物理事件的类型,但每一次当下具体的疼痛通常都是一个物理事件。 物理主义者面临的挑战是,既要说明物理实体或属性才是最终的实在,又要说明心理现象何以是物理现象,或者心理现象何以随附于物理现象。由于心理现象的特性包括意向性、意识活动中对主观现象性的感受质,以及部分心理内容与活动所体现的规范性,例如某些心理状态内容的逻辑一致性、目的一手段的合理性等,这些性质在一个纯粹的物质或物理世界中似乎并非显而易见,当今的物理学对于这些现象似乎缺乏有力的理论资源来加以说明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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