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保障房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落实,使得房地产市场没有健康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性住房体系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是政府为低收入甚至无收入的贫困人群提供的住房,从性质上讲属于公共产品.事实上,每个国家都很重视保障房体系建设,将其作为保障民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器.但是在我国,到目前为止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还没有做好.绝大部分的城市真正落实保障房建设是在2009年之后,保障房建设规划滞后、开工率低、管理疏漏、资金紧缺、分配不公等问题普遍存在.据住建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1140万户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房覆盖率达到7%-8%,这与庞大的低收入居民人口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 5.房地产市场调控缺乏法律依据和长远预期.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十年,是一个政策跟着一个政策出台但没有一个政策是有法律依据的十年,给公众购房和投资者买房一种暂时性调控的信号而不是长远预期.美、日、英等国家上百年前就有了《住房法》,而我国房地产调控因为没有法律框架,使得需要在调控中解决的市场“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却成了调控本身存在的问题.依法调控注重的是从土地、金融、财税这些根本的地方入手,着手于调整结构,着眼于平衡总量,做釜底抽薪的工作,通过市场调节解决合理供求,通过税收调控解决公平需求,通过行政措施解决违规问题.日本通过缴纳固定资产税解决多套房的问题,德国对十年内交易房产的征收15%的投机税,美国对遗产税实行累进税制,这些规范的法律调控手段,在我国则未能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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