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尤为重要,因为这直接影 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
其二,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亦称环境公益,是指公众基于 自然环境或对自然环境享有的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之_种。庞德认为,社会公共利 益主要包含下列内容:追求公共安全的利益;追求制度安全的利益;追求社会资源保护 的社会利益,意即追求社会资源正当使用和永续使用的利益;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 和追求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瑢我国有学者主张,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为:社会经 济秩序、社会经济安全、以国家名义体现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经济增长与经济效率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瑐显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即为 -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适合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良好自然环境,如清洁 空气、洁净卫生的水、清洁土壤等等。
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共利益中占有特殊地位。因为它关系人类维系生存和 发展的根本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或基本条件,不仅与当代人的 根本利益,并且与后代人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其重要性明显大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从保护角度看,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对自然环境本身造成污染或破坏,即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时 有发生,却常常未得应有之保护,尤其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以致在社会环境公共利 益问题上每每上演“公地的悲剧”。瑥自然环境本身就是_种公共物品,与其他公共物品,如公共安全、国防、教育等_ 样,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享有,且不具排他和竞争的性质,任何人皆可使用或利用。不 过,正因自然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导致公地悲剧不断发生。因为‘‘最多的人共用的东 西得到的照料最少,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几乎不考虑公共利益。”瑧既为‘‘公 地”,理论上每个社会成员皆可能无意或有意地更多占有公共资源,或者过度地利用自 然环境的自然净化能力排放污染物质,或者过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 要,从而导致其他社会成员的环境公共利益受损。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相应司法救济的情况。社 会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成了司法的“死角”或“盲点”。考其原因,法院通常归结为立法上 的“漏洞”,终致司法无能为力。诚然,法院的“说辞”不无道理。“在权力分工较为合理 的法治国家,司法的职能在于解决纠纷,其法律程序就应当保证每个争议都有一个适当 的渠道诉诸法院。”瑨然而实际上,现行法律程序的安排确实存在瑕疵。不过,是否因为 该瑕疵的存在,司法即可心安理得,问心无愧昵?显然不能。因为我国正处于环境问题 的高发时期,环境污染或破坏此起彼伏。有些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一旦形成即不 可逆转。久而久之,势必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构成极大的威胁。环境司法 不能也不应袖手旁观,坐视不理,否则有违“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司法原理。此外,社会 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应当靠司法来实现,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应为环境司法的应有 之义和现代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
2.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
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其基本涵义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环境法 院),或者现有法院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环境法庭)对环境案件进行 专门审理。就此意义而言,环境司法专门化可称作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瑐环境司法专门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司法现象。1969年,新西兰环境法院 和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先后成立,从而拉开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帷幕。随后,澳大利 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规划与环境法院”等相继诞 生。根据美国学者乔治?普林(Gorge Puring)教授的有关研究,截止2010年,全球逾40 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南非、科威特、印度、巴基斯坦、孟加 拉国、比利时、巴西、日本、中国、泰国等,陆续建立了 350多个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 印度等国更是制定相关法律,以解决环境法院(庭)设立的法律依据问题。
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也开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1988年,武汉市娇 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环境案件逐年增多,且案件审理复杂、特殊等情况,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了设立专门环境法庭的建议。但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主要理由是研 究不够,条件尚不成熟。此后20年间国内再无此类改革建议提出。而国外同时期专门 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却如同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2007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贵阳市周边县、市频发跨行政区域水 污染纠纷的情况,为保障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和水污 染防治的力度,解决跨行政区划水污染案件的管辖,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设立专 门的环境法庭,并附呈环境法庭设立的具体实施方案瑑。2007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经研究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和实施方案作出批复,同意贵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设立环境法庭。法庭具体设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 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及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保护之排污侵 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2007年 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正式揭牌,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环境法庭由此诞生,开启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历程。
据统计,从2007年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之成立至2013年7月,我 国已有18个省、直辖市在地方三级法院中分别设立了 134个环境法庭。?鉴于环境司 法专门化在地方法院的迅速发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表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 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同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年12月15日,国发2011] 42号)亦‘‘鼓励 设立环境保护法庭”。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问题。在全球众多国家不约而同的受到重视,考其原因,不外如下 几点:
第一,方便诉讼,为纳税人节约时间及金钱,提供便捷的环境司法服务。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院长、大法官布莱恩在与作笔谈及设立专门环境法院 的优越性时表达了上述观点。环境案件由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集中审理,类似时下推 崇的“一站式服务”明显好处即为方便诉讼当事人,省去其诉讼奔波之苦。遇有环境纠 纷且需诉诸法院的,当事人首先会想到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而不必劳神费力地考虑究 竟当向何法院或何法庭提起诉讼,更无需考虑当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非常契合现代 ‘‘司法服务”的理念。
第二,适应解决日益增加的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在我国,伴随环境问题高发的是 环境纠纷的日趋增多。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_年受理各类环境案件达 百余起,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另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58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从新法生效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预计,环境案件 的数量还将会急剧增加。按照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普林的观点,倘若_个 法院一年受理一百个左右的环境案件,则应当考虑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环境案件逐 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整个社会本身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时期,环境污染或破坏 导致的环境案件不断发生;二是因为公民个人环境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三是由于环境 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 |
核心期刊网(www.hexinqk.com)秉承“诚以为基,信以为本”的宗旨,为广大学者老师提供投稿辅导、写作指导、核心期刊推荐等服务。 核心期刊网专业期刊发表机构,为学术研究工作者解决北大核心、CSSCI核心、统计源核心、EI核心等投稿辅导咨询与写作指导的问题。 投稿辅导咨询电话:18915033935 投稿辅导客服QQ: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1003158336@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