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此种困境,只有通过建构一定的保障机制来引导、扶植。不管是政府资金的注入,还是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抑或是搭建综合的联动平台,等等,都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金融资源能有效为科技创新服务,从而化解资金瓶颈,使更多的科技企业跨过发展初期的“死亡谷”,使其有能力深入研发,增强产业链条,企业进而迅速茁壮成长。
四)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
制度、机制的创设与完善是针对科技金融发展和融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由于缺少资金支持而导致的科技创新不足,严重地影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拉大与世界其他国家发展的差距。
可以说,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引擎源于科技创新的程度。当前,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不足的解决,需要国家从战略高度通过制度引领、制度保障的形式来完成。以使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有不同的金融产品供给,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模式,助推更多的科技企业很好地解决融资难题,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实现以科技创新驱动金融创新,以金融服务提速产业、经济发展。
三、科技金融发展保障机制的现状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观念的深入,科技创新体系已初步建立,科技和金融的结合也在不断深化。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相关部门从多方面出台了金融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表1)。
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科技与金融的合作,也纷纷出台各种文件。如,2009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之后,海淀区又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发布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暂行办法》、《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以支持各类投融资主体。天津市2010年发布《关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201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等。
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的上述政策、法规,对科技金融的发展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科技型企业自身资本规模有限、抵押物不足、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风险大、信誉度偏低等原因,这些政策和法规对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还远远不够,总体上显得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全局性,激励机制和责任的设定基本属于空白,执行上显得不够和谐,一定程度上,这些政策、法规只是流于形式。分析目前保障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相关制度安排的诸多不足,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缺乏系统性
1985年党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广开经费来源,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银行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并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通知》,要求“为了搞好科技信贷工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11]。一直到2009年科技部与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毫无疑问,这些文件对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撑。
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其它文件,不管是科技部出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还是银监会发布的《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等,基本涉及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信托、科技债券、创业板市场、引导基金等方面,但可以看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这些文件基本上是以零散的形式出现,相互之间孤立存在,缺乏整体衔接性。如此一来,尽管在单一方面有效,但从整体上看,科技金融发展缺乏整体制度指引,规划不清,规范不力,实践中出现断裂,金融支持科技的美好愿景不能很好实现,也背离了金融资本、科技创新逐利的本质。而且,由于整体制度的非系统性,管理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责权模糊不清,曾出现科技部门、发改委混乱管理的情形,缺乏统筹协调,责任难以落实。以至于负责科技与管理科技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科技资源的财富效应未能发挥,风险不能合理分散,收益难以成功分享。
(二)层级较低
自1985年提出金融支持科技以来,特别自年国务院提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后,科技金融得以快速发展。尤其在实践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如2006年,科技部、保监会确定在北京、天津、重庆、苏州高新区等城市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把科技创新与保险工具有机地结合起来;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投资补偿方式,实现了政府间接投入的新机制[12]。然而,引领科技金融发展的高位阶的制度主要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却很少有具体可以援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载明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所涉相关部门权力、义务、职权、责任的制度安排更为缺失。相反,地方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制定了诸多可以直接适用的文件。如《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09)、《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2008)等,这些文件对区域科技金融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可是,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层面看,这些区域性的地方文件对全国科技金融发展并不具有全局、整体的效力,只有构设更高层级的文件尤其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全国科技金融发展予以保障,我国的科技金融才会有整体性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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