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对于培养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至关重要。
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取向现在还存在着教材、教学过程、学生考核标准、法学教育与实践环节对接方面的缺失,导致学生的实践意识、实践能力没有达到职业的要求,职业伦理也不健全。此种缺失的深层原因包括在法学教育基本理念方面的迷惑,法学教育的数量与培养能力、社会需求相脱节,对教师和教学单位的考核体系引导不当,以及传统教育教学因素的钳制。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性的改革路径包括: 压缩培养规模,明确职业趋向; 增强法学教材的实践性; 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取向拓展教师的实践知识,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 为法学实践教育提供资金与制度支持; 改革教育评估的尺度; 促进教学、研究与实践的制度性互动等。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育; 中国; 反思
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①,起于19 世纪末的北洋大学( 现天津大学) ,20 世纪60 年代到70 年代末为一断层。② 自1978 年起,法律虚无主义逐渐弱化,司法活动及法律服务渐次展开,法学教育也相应重建、复兴,③ 并取得发展,而且进行了广泛的对外交流。④ 纵向比较法学教育得到了很大的进步,① 无论是教学技术,还是教学内容都有很大的提高; ② 但横向分析,年间,法学教育的理念仍然没有质的飞升,把法学主要看作是理论知识,而没有看成知识、见识、能力的综合体。③ 这就使得法学教育的总体质量不如人意。因而,检讨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实践取向缺失,也就是在理念上、路径上剖析法学教育的破茧之途。
一、法学教育实践取向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多元的,有些将来作为律师、法官、检察官,有些从事理论研究,有些会在政府部门、文化组织或者公司企业从事一些与法律直接相关或者不直接相关的工作。④ 但无论何种目标,都应当注重对于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了解。⑤ 不仅以法律操作为目标的人才需要掌握法律的真实情况,以法学理论研究为目标的人才也必须对法律的实践有充分的把握。法学理论的研讨、对立法与司法的审视和批评基于对法律实体与程序的洞见,此种洞见必须建立在对于实践、实际情况有清晰认知与思考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 “法律专业性、职业基础性、应用型人才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⑥与此同时,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也必须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司法是一个国家的最后一道正义屏障,而法律职业大多与这一屏障直接相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标准、伦理操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未来。中国大陆法律的整体信誉有待提高,法律职业伦理是一个关键的方面。
对于绝大多数学生而言,只有深入认识实践、了解实践、经历实践,才能够理解法律的作用,才能够体会法律职业的地位,才能够建立起法律职业的伦理观念。如果仅仅是留给学生毕业之后进入职业生涯再培养职业伦理意识和操守,或者仅仅靠课堂灌输,其效果肯定不如人意。所以,必须通过加强专业实践教学来塑造和强化法律职业伦理。
通观世界当前法学教育的潮流,职业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正规化的必然途径。而职业法学教育必须直面实践,学生要了解实践、掌握实践、能够进入实践,否则无法培育真正的法律操作精英和法学家。数年前,斯坦佛大学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法律教育的“3D”导向,即结合其它学科的学习,强调团队导向、解决问题的技能、拓展诊所式训练,由此使学生在毕业前能够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⑦ 教育部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这也促动着法学教育的专门化、精英化、实践化。
世纪70 年代末至80 年代中期,很多课堂还是教师念备课笔记,学生记课堂笔记,讲解内容很少( 有的教师不够认真,照本宣科,甚至风吹过了几页都不自觉,仍然刻舟求剑式地按照记忆中的位置往下念,被学生传为笑谈) ; 而80 年代中期以后,课堂的内容就要丰富多了,授课方式也更为灵活,念笔记的方法已经很不受欢迎; 90 年代末期至新世纪,电子设备广泛使用,念笔记者几乎绝迹。
因而,植根实践、联系实践、了解实践、针对实践是法学教育的根本和关键。
二、中国大陆法学教育实践取向的现存缺失
有学者评价,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理论无论在目标定位、理念、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已远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实践取向不明显,在很多环节和领域存在着实践意识、实践安排的缺失。法学教育中实践性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法学教材方面的问题
教材是教育模式的基础。法学教材,特别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直接与司法、执法实践相关的教科书,应当充分体现出法律实践中主要的问题、提炼出来的原则、规范使用的方法。不仅在教材中应当包含案例,而且在法律规范的解释上也必须与实践密切结合。而中国大陆的大多数教科书在体例上,就能判断出其与实践的巨大差距。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 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 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注重既阐述原理,也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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