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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3)

时间:2015-11-05 13:57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何志鹏 点击:
其次,高校扩招。1994 年以后,中国大陆高校的规模急剧扩张,很多专业的招生量都增加数倍。在高中毕业生的升学率提高的同时,也存在着人才浪费、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不快甚至有所下降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教育
  其次,高校扩招。1994 年以后,中国大陆高校的规模急剧扩张,很多专业的招生量都增加数倍。在高中毕业生的升学率提高的同时,也存在着人才浪费、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不快甚至有所下降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学生数量增多亦是水涨船高之现象,系社会大环境下的选择。
  再次,法学教育的成本低廉导致很多高校增设了法学专业。比起物理、医学、化学、计算机等需要大量实验设备和专业教职员的学科,比起数学、艺术等需要具有真正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的专业,法学教育的投入相对较低。大体上,开办法学教育不需要大量的实验设备( 甚至不需要实验设备,笔者从本科阶段直到博士毕业,整个学习法律期间就没接触过什么实验设备。只有刑事侦查和法医等专业需要设备,但这属于法学的边缘或者与其他学科相交叉的学科,并非特别需要的基础领域) 。很多时候,有教师、有学生即可开课。而教师的专业水准即使很低,法学教育也可以进行。这和理学、工学、医学是很不同的。如果一个不精通数学的老师在数学课上乱讲,可能马上就会显示出来,他自己都很难忍受; 但一个不精通法学的老师却可以照本宣科,蒙混过关,学生也很难知道; 只有到了工作岗位以后才能懂得老师的知识、能力和态度问题。这种开设法学教育的简易性被很多高校所利用,借着“法学教育热”和“高效扩招”两大契机,大量开设法学教育。有些专科学校为了“升本”,有的“学院”为了改称“大学”,都会根据教育部的学科专业要求增设专业,法学往往为其首选,以扩大规模、支撑门面。中国大陆之法学教育单位从20 世纪70 年代末的一位数、20 世纪80 年代末的两位数到90 年代末的200 多所、年的600 多所,② 这种规模的急剧扩张很难让人相信所有的法学教育单位都有合格的教师,都有妥善的教学安排。③
  最后,毕业生能力的总体不尽人意和就业率低下形成了法学教育的恶性循环。但前个教育单位每年培养出数十万的法科毕业生,水平参差不齐,大多达不到真正的工作要求。这样一来,大量供给与销量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供给与需求的错位,再加上供给质量不高,就业率低下,同时导致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迅速降低,高中毕业生对法学教育的信心降低,法学教育的生源素质在下降。这进一步降低了法学教育的相对优势,弱化了提高法学教育水准的激励机制。
  上述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问题链条,法学教育的整体效果不容乐观。①     (三) 教师与教学单位考核体系的引导
  在法学教育的方向上,法学教育评估的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南。而现存的法学教育评价指标存在着实践性不足的问题。
  首先,教师评价考核体系中,实践教学很难被考量。中国的教师评价和晋升体系考核的主要是研究成果的数量,而对于所发表论文的内容和质量,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则很少问及; 至于课堂教学水平与效果,则由于很难数字化,一般仅仅是在形式上简单列举。而涉及研究的实践基础与实践指导意义,研究与实践的联系紧密程度,在教学活动中进行实践指导的机会,则几乎考察不到。
  其次,在学校、法学院的评价体系中,实践教学的内容、发展状况、效果也存在欠缺。学校、法学院的评价或者排名与这一教学单位能够获得的经费、生源、合作机会等资源紧密相关,而现在的官方和社会评价体系更注重用那些研究性指标来评价大学、评价法学院,那些片面强调、SSCI 发表文章数量的大学评价、法学院排名是很少能想到学生是不是学到真本领的。②很多大学和法学院就不得不片面重视这些理论研究性的成绩,并且将这种要求转嫁给教师。因而,前述的教师的考核体系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但这样一来,在教师、学院、学校的精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就很可能被忽视。
  (四) 传统因素的钳制
  由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传统的缺乏,中国大陆法学教育没有从现代西方法学教育中汲取充分的经验,反而形成了教条化的法学教育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培养出来的教师就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一些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自身对法律实践就知之甚少。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就难免远离实践。与此同时,法学教育的掌舵者也就认为以讲授概念和原理为基本内容的模式理所应当; 从这种模式中走出的一些学生又担任教师,就会在这样的范式中循环,而难以突破。③在法学与法律的关系上,中国大陆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制度性疏离。一方面,法学教育的总体理论化趋势,法学院学生学习、就业压力很大,各法学院、或者大学就缺乏与实践相联系的动力。另一方面,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领域,实践部门基本不关注理论的发展,理论界也很少熟悉实践的需求、困难等情况。实践部门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解决法律问题,很少考虑理论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性的改革路径
  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首先需要在观念上树立职业意识,也就是在整个教学环节中贯彻精英意识和专业理念。① 并将这一理念在学生入学之初就传输给学生,在教学的各个领域体现出面向实践、深入实践、解决实践问题的立场和方向。具体的策略与措施包括一) 压缩培养规模,明确职业趋向
  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如果试图定位到精英化,制度上的前提在于压缩法学培养规模。现在的法学教育规模,无论是从师资、教学场所、教学材料等硬件角度看,还是从学生毕业的巨大就业压力看,都无法实现精英化、职业化的目标。所以,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务在于将培养规模与社会需求的规模大体契合,并在此前提下明确法学教育的实践方向,② 坚实奠定法学教育的职业基础。③ 通过专业认证等手段监控法学教育水平与质量,那些不具备法学人才培养能力的教育单位应当逐渐退出; 那些能够进行法学人才培养的单位必须逐渐提高软硬件水平。④ 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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