谏诤制度是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对最高统治者实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曾对君王本人起到有限的监督作用。
三、巡察使对地方的司法监督
以朝官出使,分巡天下州县,是两汉以来中央对地方进行监察的传统作法。隋唐时期,沿用这一制度。
唐代巡察州县的使官有两类:一类是御史台的监察御史巡行天下,每年两次,春曰“风俗”,夏曰“廉察”。武则天时,曾采用隋炀帝建立肃政台的办法,设立右御史台,又改称为“右肃政台”,作为监察州县的专门机构。玄宗时,虽又将左右肃政台合为一御史台,但监察御史巡察州县并没因此而取消。
第二类遣使巡察地方的办法是,以品秩较高的朝官充巡察大使、黜陟大使等,或以地方高官充使,但只能巡察邻道,不得巡省本道,其目的在于回避。同时也派监察御史定期出巡州县,监督地方吏治。
四、结语
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提供了大纲大法, 加上皇帝随时颁发的有关诏令和专门监察法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监察法网,可以说是唐代封建法制完备的一个体现。但是以贞观之治为代表的盛世,得以较长时期的维持,并且创造了封建时代鼎盛的文明,还得力于政策的适当与稳定,制度的健全与官吏的秉法执政。而这一切又都是和御史监察、谏官谏诤的制度化、法律化分不开的,可以说是封建时代监察制度正面效应的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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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研究[M].台湾文津出版社,1993.
[3]徐连达,马长林.唐代监察制度论述[J].历史研究,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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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沧泽.唐代御史台对官员的弹劾[J].福建学刊,1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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