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这种监察体制的建立,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唐代监察制度;监督;御史台;
唐朝是封建的盛世,也是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据《文献通考职官七》记载: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唐玄宗在《饬御史#刺史县令诏》中说:御史执宪,纲纪是司。不仅如此,鉴于隋末暴君专制两代而亡的教训,皇帝比较重视纳谏。唐太宗不仅强调主欲知过,必藉忠臣,而且在行动上重视听取谏诤,每有谏者,纵不合朕心,朕亦不以为杵,若即嗔责,深恐人怀战惧,岂肯更言。由此而形成了以皇帝为对象, 以谏诤为内容的特殊监察机关—谏官系统。
一、台三院的设置及合理性
自秦汉以来,御史台就是最主要的专职监察机关。唐代御史台行使的监察权,叫做“台官监察”。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从三品)一人为台长。同时又置御史中丞二人,秩正五品上,为御史台之副长官。唐玄宗时,御史台体制更加趋于完善、规范,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制开始形成。三院御史行使监察权,各有其侧重点。台院侍御史以弹奏为基本职责,重点在纠弹职位较高的官员。殿院殿中侍御史以“知班”为主要职责,即在百官朝班时,殿中侍御史列于阁门之外,“百僚班序有离立、失列、言嚣而不肃者,则纠罚之”。察院监察御史则以出使巡按为其主要职责,一般出巡的目的是纠察地方官吏贪赃不法的行为及受理地方重大刑狱和上诉案件的复审。同时,三院御史的职掌又互有交叉,如弹奏之责,三院御史皆有;出巡本应由监察御史,但“州县官有罪,品高则侍御史,卑则监察御史按之”,即在州县高官犯事须委使按察时,侍御史也可出使巡按。
御史台既是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又是对司法进行监察的最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御史台从司法体系内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直接代表最高皇权行使司法监督的机关。
二、谏官的作用
唐代中书门下对司法的监督,与谏官的设置有很大关系。
唐初十分重视隋亡的历史教训,在太宗朝,就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谏官监察的法定地位。谏官行使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时政陈诉得失。既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向君主本人提意见,也可以直接陈述宰相等政事之得失。至于对朝廷百官的监督则更不在话下。谏官的监督不是以司法等强制手段,而是以“廷议”,即对皇帝当面陈述政见、谏议;二是“上封”,即以书面形式,上书陈述时政得失,官员善恶。如武则天时右补阙朱敬则曾上疏言事,谏武则天“宜绝告密罗织之徒”,并“改法制,立章程”等,武则天虽不可能接受他的意见,仍“甚善之”,还“赐帛三百段”。
唐朝对谏官的选任十分重视,尽管补阙、拾遗品秩较低,但其“选任甚重”,多由皇帝亲自提名,或由宰相等常参官荐举,并由皇帝直接“敕授”任命。谏官称职,往往可转迁为尚书省郎官,而谏议大夫也常有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即为宰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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