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继十八大重提深化司法改革之后,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中国法官制度发展面临的一大课题。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试点早在2003 年就已经提上日程,就目前来看已初见成效,但在推行过程中尚存有一些问题。本文意图从审级功能设置和法院内部行政科层制的视角出发,结合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改革经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员额;审级设置;行政科层制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内涵及个性特征
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法官员额制度,即综合考量各方面影响因素,利用科学的方法确定各级法院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的配比量及员额数,将法官定编,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其个性特征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 法官人数定额化。即各法院法官数额一经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更改,无退休即无递补;2.法官队伍类别化、专业化、高效性。即设置较高的职业准入机制,并辅之以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审判人员过滤掉除审判工作以外的琐碎事项,保证审判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专注案件的审理;细化刑、民、行政等业务庭的专业领域,并进行分类管理;3.良性的竞争机制。法院内部建立完备的竞争体系,定期根据审判业务量、审理业绩等进行考核,法官助理也设置候补法官机制,从而推进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4.法院内部工作职能的转变。即弱化行政科层制度的概念,每一位被定额的法官都要负担定量的审判业务。有效利用了院、庭长较高的专业素养资源,加强了审判力量。
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中尚存一些问题。总结而来,影响法官员额制的因素颇多,包括审级功能设置、保障条件等,如何确保法官员额制度得以获得预期成效,就短期目标来看我们应当以审判工作量作为切入点,而目前我国审级功能的设置和广为诟病的行政科层的领导体制是重中之重。
二、从审级功能设置看法官员额制
我国审判层级共分四级,其中基层法院和市中院同为初审法院,其共同点是担负事实审和法律审的重要基础职能,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区分不同标准,使案件在程序上得以繁简分流,以实现在保障办案质量的同时,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相对于基层法院主要分流简单案件,市中院的职能则定位于普通类型案件的初审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上诉审法院。省高院除了对普通类型案件作为上诉审法院之外,还要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而最高院主要职能除了作为各高院上诉审法院之外,对在全国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还享有初审管辖权。由此在实践中无论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复核审,法官的审理模式和审理内容都大致相同,开庭、走访现场等程序在各审级中均有涉及。我国四级法院实际上均负担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职能,这种审级功能设置区分度不大以及案件难度和复杂程度层层提高的情况,使得级别越高的法院要求投入人力物力越多,如此便形成我国法院审级设置下特有的“圆筒”形态。相比之下,许多国家的法院呈现的“金字塔型”,像美国严格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做法,联邦最高院9 位大法官和27 位助理平均4-5 天进行一个疑难案件的法律审。由于审级功能和承案数量上的区分,对应的各级在员额设置上也呈现从下到上层层递减的形态。这种难易分配得当、量能负担妥善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因而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在优化各级法官队伍的前提下明确区分基层和中级法院的法律审、事实审功能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律审功能,对于法律中明确要求由高院和最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要进一步细化限缩,用立法的形式分流掉部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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