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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宗教问题研究(2)

时间:2015-05-28 10:47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陈容娟 点击:
(二)政府对佛教的控制 泰国政府把佛教定为国教是以维护泰国政局稳定为前提的。1902年以前泰国政府没有全国性的佛教组织机构,国王对佛教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任命亲信甚至是王室成员为教主来实现。1902年以后,全国性
 
  (二)政府对佛教的控制 
  泰国政府把佛教定为国教是以维护泰国政局稳定为前提的。1902年以前泰国政府没有全国性的佛教组织机构,国王对佛教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任命亲信甚至是王室成员为教主来实现。1902年以后,全国性的僧伽行政机构家建立起来,政府对佛教的控制主要通过教育部的下属机构宗教事务厅来实现的。 
  然而,即使这样,僧伽还是维持着较高的自制程度,直到出现两起和尚涉嫌共产党的案件迫使政府进一步较强对佛教的控制。一起是1956年三个博学的僧侣在北京出席佛教研讨会期间发表了有关赞扬中国共产党的言论,回国后,又写了关于中国繁荣的文章,结果被指控为共产党而被捕。另一起与这一起有关,当时著名的佛教领袖帕披姆探支持这三名被捕的僧侣而批评总理的腐败与独裁,因而也被指控为共产党而被捕,后因证据不足释放,但这位政府进一步控制佛教提供了口实。政府1962年通过了新的僧伽法,该法以中央集权取代民主原则,由宗教事务厅厅长代表政府对僧伽进行严密的控制和监督。宗教事务厅有权审查宗教官员的任命,接授各地宗教活动的报告;政府的内务部负责为宗教组织注册登记,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僧侣证书条例,根据该条例每个和尚必须由宗教事务厅发给新的证书。 
  宗教与政治同属意识形态,他们之间的关系多表现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政治既影响、制约,有时甚至是决定宗教,但宗教也常常反过来影响政府。因此,泰国政府对僧侣的控制和监督有其深刻的政治目的。首先是防止僧侣的松懈腐败的倾向,失去社会的精神指导作用;其次是防止僧侣成为不法分子或者寺庙成为反对政府势力的庇护所;最后就是防止佛教直接干预政治,使佛教成为政府的工具。 
  四、泰国政府对佛教的改革 
  (一)陆续颁布了僧伽管理法令,将佛教僧伽组织和活动纳入国家教育部管理和监督体系。主要僧伽领导人有教育部长批准任命,教育部长参加会议,批准僧伽提出的议案,教育部下属的宗教事务厅负责帮助负责贯彻僧伽提案。 
  (二)僧伽内部的管理也形成从中央到州、县、区四级行政单位,建立僧加议会、僧伽内阁和僧伽法庭的“三权分立”体系。僧王是佛教界的首领,由有学识和德行高超、具有威望的比丘担任,经国会批准。议会、内阁和法庭成员都由僧王任命,地方各级僧伽也按此相应确定。整个僧伽行政区域的划分与政府的行政机构相一致,但是政府有权对僧伽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且规定僧人不得参与政治,僧伽没有选举权。 
  五、分析与结论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也会随着人类社会的高速发展而消失,但是宗教目前还有存在的必要性。首先是庞大的宗教信仰群体,是宗教存在的根本因素;其次是宗教的存在有其积极的一面,宗教倡导的向善法则有利于提高信仰群体的道德水平,有利于创造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最后是宗教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政府或者社会群体可以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服务。然而,宗教也有其不稳定的一面,第一,各大教派之间因教义不同、信仰不同和优越感的差距会导致在某些问题上出现矛盾,甚至是流血冲突;第二,如果对宗教的引导不正确,在宗教工作中出现违背宗教的教义和信仰的,就有可能导致社会冲突,不利于地区稳定;第三,不法分子利用宗教从事反社会行为,尤其是受到宗教极端主义影响的恐怖分子,为达目的不惜一切手段进行自杀式攻击,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宗教在短期内也不会消亡,事物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有其发展的规律。在对待宗教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引导,充分利用宗教资源为社会服务,同时政府也应该密切注意宗教的发展事态,随时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 
  参考书目: 
  1.李文:《东南亚:政治改革与社会转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韦红:《东南亚吴国民族问题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3.张锡镇:《当代东南亚政治》,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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