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U1,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为U2,则从博弈矩阵中可得到二者的期望收益为 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U1=PQ(R1+T+E-C1)+P(1-Q)(R1-C1)+(1-P)(1-Q)R1-(1-P)QM 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U2=PQ(-C2-T)+(1-P)Q(R2-C2) 将U1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求导,并另导数等于零可得:Q=C1/R1+T+E+M 将U2对财务重述公司重述的概率Q求导,并令导数等于零可得:P=R2-C2/T+R2 由此可得,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期望收益的均衡解为(R2-C2/T+R2,C1/R1+T+E+M)即监管部门以R2-C2/T+R2的概率进行监管,上市公司以C1/R1+T+E+M的概率进行重述。 2.相关分析与结论 综上所述,监管部门是否进行审查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进行财务重述所取得的暂时性收益,进行财务重述所需耗费的成本,以及进行财务重述所受到的惩罚。当进行财务重述所得到的暂时性收益越小,所耗费的财务重述成本越高,以及进行财务重述所可能产生的惩罚越大,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就会降低,监管成本就会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概率就会降低。而对于上市公司是否进行财务重述则主要取决于五个因素:审查所耗费的成本,进行审查所能获得的收益,对财务重述公司的惩罚力度,审查出财务重述所获得的奖励和未能审查出财务重述所受到的惩罚。当审查的成本越低,审查所能获得的收益越大时,对财务重述公司的惩罚力度大,审查出财务重述所受到的奖励越大,未能审查出财务重述所受到的惩罚越大,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概率就会降低。因此,要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概率,就需要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增加监管部门的监管收益,加大对以欺诈为目的财务重述公司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监管部门查出财务重述行为的奖励,增加对其未能查出财务重述行为的惩罚。 三、规范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建议 (一)完善小股东民事诉讼制度,加大财务重述公司的赔偿力度 通过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博弈模型分析,可以得出:增加重述公司给予中小股东的补偿,降低中小股东的诉讼费用,可以有效的降低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因此,完善《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建立中小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制度,明确集体诉讼中关于费用分摊的问题可以降低中小股东诉讼成本,提高诉讼积极性,加大重述公司被惩罚的概率,降低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 (二)鼓励证券市场上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力度,降低上市公司的重述收益 通过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加大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力度,提高中介机构揭发公司财务重述的概率可以降低上市公司的重述收益,进而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因此,鼓励证券市场上的自律组织、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建立证券市场上的自律性监督机构,为证券市场上的财务重述性行为的揭发和检举创造平台,提高重述公司在获利之前被揭发的概率,降低上市公司的重述收益,降低财务重述概率。 (三)加大对财务重述违法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博弈模型分析,可以得出:加大对财务重述公司的惩罚力度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然而,我国对于证券市场上财务重述违法责任人的处罚相对较轻,主要是经济上的处罚,很少进行刑事上的处罚。因此,加大对财务重述违法责任人的刑事处罚,提高财务重述人员的重述成本,可以有效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象。 (四)多头领导归一,降低监管成本 通过对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博弈模型分析,可以得出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可以相应的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因此,统一证券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部门监管概率,提高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被查处的概率,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 (五)建立监管机构内部的审查激励制度 通过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博弈模型分析可得,监管部门审查出财务重述所受到的奖励越大,审查不出财务重述所受到的惩罚越大,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的概率就会降低。因此应该建立监管部门内部的审查激励制度,建立基于财务重述审查效率的奖惩体系,提高监管部门审查的积极性,增加上市公司进行以欺诈为目的的财务重述风险,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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