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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及其启示(3)

时间:2013-08-31 11:09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赵赤 点击:
1.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各个指标中最为关键的三个指标是组织结构、暴力活动以及成员身份。通过对各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规模进行对比分析后清楚地发现,成员人数这一指标是决定组织结构形式的关键因素。即

  1.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各个指标中最为关键的三个指标是组织结构、暴力活动以及成员身份。通过对各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规模进行对比分析后清楚地发现,成员人数这一指标是决定组织结构形式的关键因素。即犯罪组织的成员人数越多,该组织形成严格的等级结构形式的可能性就越大。当犯罪组织的成员人数很多时,该组织很有可能形成一种下放权力式的,以区域结构为特点的结构形式,即区域性组织一方面接受控制中心的领导,另一方面也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限。可能的解释是,犯罪组织的成员人数越多,就越需要强有力的等级控制和暴力手段来维系组织的内部控制。

  2.犯罪组织的结构越松散,该组织成员就越有可能不具有某种身份特征。因此,"核心型团伙结构"以及"罪犯网络型结构"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往往不存在有关成员招募的严格规定。这说明对于以上两种组织形式的犯罪组织而言,成员身份这一指标的重要性明显不如成员的能力或者技能的重要性。另外,犯罪组织的等级结构越是严密,该组织就越有可能以种族或者社会身份特点作为基础。具体而言,具有明显的种族身份基础的犯罪组织通常只限于"明确的等级结构"以及"发展之中的等级结构"这两种组织形式的犯罪组织。

  3.有组织犯罪集团使用暴力的水平与一些指标紧密相关。具体来说,犯罪组织的等级结构越严密,该组织就越有可能使用暴力。例如,具有等级结构的27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其中20个犯罪组织以实施暴力为主要手段。与此相反,表现为"罪犯网络型结构"的五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没有一个犯罪组织是以实施暴力为核心手段。这种情况的存在可能性的解释是"罪犯网络型结构"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由于其流动性以及组织松散的特点,其活动时,不大容易引起执法机关的关注。同理,程度越高的暴力活动往往与那些具有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特征的犯罪组织相联系,即暴力程度最高的犯罪组织一般是那些具有等级结构特点,且具有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特征的犯罪组织。对于那些主要以贩卖毒品为主业的犯罪组织而言,其使用暴力的程度要高于那些不以贩卖毒品为主业的犯罪组织。

  4.存在三个高度关联性的指标。没有使用腐败手段、没有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以及没有或很少具有政治影响这三个指标之间相互影响且高度关联。

  5.组织结构、暴力活动以及成员身份这三个指标是决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组织类型的关键因素。其中,等级结构的严密程度最为重要。组织结构与其它指标之间相互影响,但总体特点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等级结构越是严密,该组织使用暴力的程度就越高,该组织就越以社会及种族身份特征为基础,腐败手段在该组织的活动中的重要性就越大,该组织对合法经济的渗透就越强,该组织实施跨境活动的可能性就越大。

  与组织结构严密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相比,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通常规模较小且不存在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特征,暴力在该组织活动中的分量也没有那么重要,所从事的也不过是一个或两个国家的跨境活动,这些犯罪网络所造成的危害没有等级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那样严重。

  综上,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众多指标当中,等级结构的严密程度是最为重要的指标。这也是以等级结构作为主要依据对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分类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所在。

  三、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的启示意义

  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报告为有组织犯罪研究提供了充足的数据资料,报告中强调了有组织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的多样性特点,并且提出为了准确掌握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状况趋势,必须获得最新的资料数据,才能为相关的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结合我国当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事实以及惩治该类犯罪的刑事法治状况,我们从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报告中能够获得三方面的启示。

  (一)进一步强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实证调查

  联合国关于各国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比较研究报告指出,以往关于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趋势的资料和表述容易出现滞后乃至过时的情形;为了准确掌握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状况趋势,必须获得最新的资料数据。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尤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如被害人调查等)获得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状况、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的全面、准确资料,为改进和完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政策立法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首先,有组织犯罪的暴力性质以及隐匿于合法社会表面之下的突出特征,使得执法机关难以准确掌握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状况。实践中,有组织犯罪虽然作恶多端,使人们深恶痛绝,但被害人以及证人等往往慑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淫威不愿意或不敢报案或者揭发,这意味着应当十分重视有组织犯罪的实证调查。其次,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法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支撑的制度或者观念。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重要概念。刑法确立这一概念时,并没有针对我国新时期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加以悉心考察和准确把握,只参照我国旧社会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国外的黑手党等传统、高端的有组织犯罪形态。正如有学者[4]所言,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面对已经客观存在并且已经比较严重的有组织犯罪现象,立法者不愿意从立法上对此予以正面承认,于是只好以境外和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典型特征为参照,在立法上规定了一个似是而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纠正我国刑法中存在的不合时宜的有组织犯罪观念或规定,必须要加强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事实调查。

  (二)进一步强化关于有组织犯罪多样性认识

  联合国比较研究报告多次强调指出,各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以及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多样性特点。在过去的十年里,有组织犯罪在全球的主要趋势是多样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继续,出现了许多国家主流环境的多样化,犯罪集团活动和影响的多样化,以及犯罪集团内部和犯罪集团之间结构与联系的多样化。有组织犯罪的多样性特点对于"反黑"法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但要影响到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界定,而且还影响到有组织犯罪的学术研究乃至立法执法。比如,有组织犯罪在活动方式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日益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这就意味着:在有组织犯罪概念界定问题上要注意反映出该重要特点;在有组织犯罪的学术研究中,要加强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在有组织犯罪的执法中,要研究遏制有组织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策略。

  (三)进一步强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科学研究

  联合国比较研究是作为有关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示范性研究而进行的,该研究项目为以后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研究提供一个范式和框架。首先,其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严谨研究态度值得肯定。比如,联合国研究报告将衡量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和危害程度的依据分解为最重要的10个指标,也即组织结构、组织规模、暴力情况、成员的种族及社会身份、活动方式、跨境活动、腐败情况、政治影响、对合法经济的渗透情况以及与其它犯罪组织的合作情况。这种科学、严谨的研究态度有助于全面、准确反映各国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危害情况。其次,我国亟待在有组织犯罪科学研究中加强实证方法的运用。多年来我国学界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学术研究当中,基于概念分析的思辨性研究十分盛行,而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实证方法的研究成果却难见踪影。这种研究状况及研究水平与我国当下"反黑"如火如荼开展相比,显得很不协调。有学者[5]认为,1997年刑法对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虽然作了规定,但是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科学的定义,变量的测定就更为薄弱。由于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科学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统计方法,我们几乎没有全国性的各种关于黑社会的概念和现象的变量的数据资料。因此,指导反黑斗争的决策者对斗争的全局很难真正做到心中有数。从比较角度看,美国于20世纪60-70年代所进行的有关黑手党的实证研究有力地促进了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观念认识的提升,从而为"反黑"法治的发展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6]指出:繁荣比较研究,尤其是重视基础理论问题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刑法学而言,可谓至关重要。……如果我们注意在基础理论问题上繁荣和深化比较研究,则必将使我们的刑法学获益良多。由此可见,基于我国现实需要和借鉴国外经验,大力提倡和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是提升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Global Programme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Results of a Pilot Survey of Forty Selected Organized Crimes Groups in Sixty Countries[R].New York: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2002:2148.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58159.

  [3]海登松.犯罪学的国际比较研究:下[J].赵赤,译.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29.

  [4]张远煌,赵赤.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0(5):134142.

  [5]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899.

  [6]高铭暄,赵秉志.犯罪总论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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