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在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当中并不少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避免不了对于事实上的“因”的探讨。无论是刑法、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都是对“因”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追寻。本文将着重辨析“因”之概念,并解析其在部分法律部门当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因;因果关系;近因原则
一、概述
“因”在汉语字典中的含义包括名词与介词两类。其表示名词时,有原故、原因之意;表示介词时,可用于表原因,比如“因为”、“因而”;也可用于表达沿袭之意,比如“因循”。
法学领域对于“因”的探讨,多取用其名词含义,即“原因”、“原故”之意。法学之所以讨论“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归责问题。有果必有因,确定“原因”,是有效、合法且合理地解决法律纠纷的前置条件。世界是联系的,若忽视原因,而仅凭结果和直觉追责,必将侵犯无辜者之人身财产权益。而法治国家中,任何一个危害行为,都不应当使无辜之人承担损失与救济义务。因此,在法学领域探讨“原因”,是对公平正义之追求。
二、原因与动机、目的之界定
到底什么是法学当中的“原因”?法学通常所称的原因、动机与目的究竟又应当如何区分?下文将通过对其三者之区分,阐明笔者对“原因”的理解。
法学与哲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学科。在十九世纪以前,法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哲学中的逻辑学、认识论、辩证法、因果律等内容,都对法学学科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二者对于原因、动机与目的的界定是相通的。
“原因”,是一种引起“结果”的“物理机制因素”。其在刑法犯罪构成中的表现是引起危害结果的身体的动静,它的物理性表现在神经中枢传导指令后身体做出的反应;其在保险法上的表现可能是环境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引起被保险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而“目的与动机”与“原因”不同,该二者产生自“内在思维”,表现为“心理状态”。简单来说,目的与动机是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一种“意向”。比如在刑法中,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目的与动机在某种程度上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理由”。
最后对其三者举例区分如下:甲某与乙某结婚多年,乙某无意间发现甲某出轨,内心感到仇恨,欲杀之以后快,便在甲某饮用水中投毒,导致甲某中毒死亡。在该案中,乙某的“仇恨”为“动机”,“杀之以后快”为“目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甲某的出轨行为(导致乙某杀人的结果),另一个是乙某的杀人行为(导致甲某死亡的结果)。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将原因、动机与目的混用,但是在法学领域,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将其进行区分。因为法学领域的原因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任何一个部门法解决归责问题都离不开对原因的探讨。
三、“因”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
内心状态外化于行便是法律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又可称之为“原因行为”。因果关系是连接原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桥梁,主要用于阐明其二者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便不能认定某行为侵犯某法益,更不能使行为人承担任何责任。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相对的,是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的。然而,因果关系虽然具备这些特征,但是由于世间万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没有任何两个事物之间不存在联系,如果在法学领域将因果关系做普遍、广义的解释,可能会导致违背公平正义,社会人人恐慌的结果。比如,甲某在某超市购置菜刀砍杀乙某,某超市出售菜刀的行为也与命案的发生存在因果上的联系,再做扩大,甲某母亲产下甲某并抚养其成人的行为,也与乙某死亡之间存在联系,但是法律能够对某超市与甲某的母亲进行追责吗?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与果之间是存在着合法合理的“相当性”、“直接性”的。刑法与侵权责任法领域,都存在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等理论探讨。司法实践当中,确定引起某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至关重要,关乎司法权威、社会稳定,关乎法为良法还是恶法之分野。
与之部分相关的“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一大重要原则。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保险法中“近因”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赔付责任的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近因”与“因果关系”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近因并非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全部,在保险法中有必要将事实因果关系与近因严格区分。首先,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只是事实因果关系,而不是近因。其次,近因概念的核心要素‘效果’不是客观事实,而与法官的价值判断相对应,因果关系中断也是如此。”因此,在保险法的相关案件中,确认因果关系仅是确认近因的“前奏”。
我国保险法并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是在实践当中,它依然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确定近因原则,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大的经营风险,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理赔安全、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四、小结
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已经证明了“因”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与价值。一部良法必然注重科学归责,一名优秀的法官必然遵循法理断案。追究案件原因,为的是合法合理地追究责任相关人,从而更好地救济受损害的权益、受侵犯的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魏华林.保险学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隋愿.保险纠纷裁判中的近因原则及其反思[J].法律适用,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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