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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案件中的证据推定规则的适用   

时间:2016-10-10 09:00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杜颖 点击:
【摘要】近年来,司法实务工作中,婚姻家庭纠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抚养费的案件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确定了亲子鉴定技术可以在此类案件中合理使用,但现实中时有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形。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用亲子鉴定的方
  【摘要】近年来,司法实务工作中,婚姻家庭纠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抚养费的案件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确定了亲子鉴定技术可以在此类案件中合理使用,但现实中时有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形。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确定或否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下,能否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证据推定规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如何公平地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证据推定规则;亲子关系确认;亲子鉴定;未成年人
 
  证据推定,是指在司法实务中基于现在存在的证据与事实情况,推断出另外一个有关联的事实存在的一种规则。
 
  “一方当事人握有不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拒不提供”的情形常常出现在司法实务工作中,这严重影响法院公平公正裁决案件。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五条明确写到“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条规定就是一个典型的证据推定规则。
 
  近年来,法院时常遇到诉讼请求是确认亲子关系,而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做亲子鉴定,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如何处置裁判成为焦点问题。如果因为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一味适用证据推定规则,判定存在亲子关系,未必有些草率,许多学者认为血缘关系是无法推定的,强行裁判容易发生给孩子“乱认父亲”的情形。但是若是因为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主张不能完全确定亲子关系,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无疑增加了当事人逃避责任的机会,不能较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因为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则不能主张儿童的抚养费,这无疑对于儿童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辩证地看待。
 
  相关案例一:原告甲与被告乙在结婚之后育有一女。某天,原告甲在家中听到被告乙与另一个被告丙打电话,惊闻孩子是被告丙的。原告甲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证实女儿非自己亲生。同年,原告甲拍摄到被告乙、丙的亲密照片。原告甲诉请法院确认被告丙与孩子的父子关系并主张赔偿,原告提交了自己拍摄到的亲密照片来证实被告乙、丙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对此,被告丙予以否认,并拒绝法院令其与孩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法院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是认为无法排除其他人是孩子父亲的可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孩子与被告丙的父子关系存在很大可能性,不能适用证据推定规则,判决否认了被告丙是孩子的父亲。
 
  相关案例二:原告甲未婚生一子乙,原告甲向法院提供其受孕时间与被告丙存在恋爱同居关系的证明,并有证据证明被告家人曾要求其堕胎,相互之间因此产生过纠纷,诉请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丙与孩子为父子关系,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至其十八岁成年。被告丙未出庭,且拒绝法院令其与孩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被告丙与孩子极大地可能性存在父子关系,法院援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推定被告丙与孩子存在父子关系,支持原告被告丙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例类型相似,诉讼请求相似,法院却做出了相反的裁判,引发了我们对亲子关系诉讼能否适用证据推定规则的思考。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基于此,其他的诉讼请求才能逐一认定。一般而言,查清当事人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最好的办法是做亲子鉴定,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结论缺失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其他证据、依据什么样的证据、能否适用证据推定规则是我们应当讨论的问题。
 
  一、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确认案件能否适用证据推定规则
 
  司法实务工作中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原告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强,则不能将证据推定规则应用于涉及到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亲子关系确认的诉讼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但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适用证据推定规则。如果当事人(即两个案件的被告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而原告方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初步证明了亲子关系的存在,结合孩子年幼,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抚养长大,基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合法正当性保护,应适用证据推定规则。
 
  笔者认为,若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证据推定规则:1、想要确认亲子关系单靠一方举证从事实科学上是无法完成的,如果法院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要求原告一方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对于原告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其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亲子关系证明的标准高、寻找确凿证据的方式难,决定了亲子关系案件适用证据规则的必然性。2、做亲子鉴定涉及到人身关系,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如果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强制采取措施。而根据现有科学技术,亲子鉴定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只需一根头发或一些唾液,即可否认亲子关系几乎接近100%或99.999%以上确认亲子关系,有这样先进、确切又不复杂的技术,当事人仍拒绝做亲子鉴定以证“清白”,多数是害怕承担败诉后不利后果,如果因此即认定不能确认亲子关系,那司法便成为这类当事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基于此,亲子确认案件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也应适用证据推定规则。3、证据推定规则的制定,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人为阻碍真实事实的认定,此类案件符合情况。4、轻易判决否定亲子关系,无法为抚养未成年人提供保障,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
 
  二、适用证据推定规则的条件与情形——不能一味适用推定
 
  结合民事诉讼证据推定规则与亲子关系确认案件的特殊性,证据推定规则也不应在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就一味适用。1、首先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主张的一方承当举证责任,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可能性,这种关系“很大程度上”可能为真,但是这个程度的把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综合把握。(1)如果婚生子女,法律上推定孩子与丈夫有亲子关系,若想成立主张,首先应对此进行排除。(2)间接证据,例如双方的亲密照片、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等等。(3)应有证据证明存在恋爱或同居关系,可能受孕的事实,且在时间上符合。2、笔者认为,就上面两个案例而言,案例一虽然可以证明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没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乙、丙之间存在可能使女方受孕的不正当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时间上的符合性;案例二原告可以提供其在受孕时与被告的恋爱同居关系证明,是法官据以适用证据推定规则的关键。须有证据证明推断的基础的已知事实与推定的未知事实之间有一种紧密的逻辑联系,这种“紧密联系”必须达到相当程度,即足以使法官相信根据已知事实能够判断出未知事实“极有可能。为真。3、存在未成年子女亟待抚养教育的情形,此类案件多存在未婚先孕的情形,缺乏社会认同度,多存在孩子母亲一方难以抚养幼年孩子的事实,这些客观条件影响了法官的心证,增加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司法实务工作亲子关系确认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并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穷尽了举证能力,且其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的证明了诉讼请求存在的高度可能性,法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对此类案件适用证据推定规则,防止当事人逃避责任,保护妇女与未成年人的权益,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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