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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探析   

时间:2016-10-10 08:55来源:www.hexinqk.com 作者:张雅欣 点击: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各行各业呈现越来越细的划分,人们在知识方面的掌握也是越来越精益求精。基于此,专家辅助人制度被我国《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继做了规定,但是法律对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参诉程序、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等没有给予相关规定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各行各业呈现越来越细的划分,人们在知识方面的掌握也是越来越精益求精。基于此,专家辅助人制度被我国《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继做了规定,但是法律对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参诉程序、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等没有给予相关规定。因此,本文便是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在认识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的基础上,对该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从而指导实践,维护当事人的参加诉讼的权利。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缺陷;完善
 
  一、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念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和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所谓的“专家”是掌握专业知识的人。专家应该是在某一领域内,精通该领域的知识,掌握该一领域的技能并对自己所拥有的知识能够进行详细地解释和说明。第二,则是它的辅助功能。在法官或者当事人对专业性问题不明白的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则是要帮助当事人或者法官解释明白,以便使当事人或者法官更好的吸收和掌握。最后,能质问鉴定意见。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在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难以理解的情况下,可以请专家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或质问。
 
  综上所述,从名称中可知悉专家辅助人既要有专业知识,又必须是辅助当事人诉讼。可以简单理解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法院聘请或指定,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解释说明,接受询问或者是由当事人申请的,经过法院同意的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解释说明,接受询问的人。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1、制度规定简单粗糙
 
  法律对于该制度规定较简单,只有《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法律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又太过粗糙,忽略细节。比如: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参诉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但是什么时候才可以?怎样申请,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如果诉讼进行到二审阶段那当事人还能申请专家辅助人吗?还有如果在诉讼中申请,那期限怎么算?有期限限制吗?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解决。
 
  2、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从现有法律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知悉对专家辅助人的处境没有主流认识。正是因为这一症结,往往带来了许多问题: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不明了;上庭参诉应该坐在什么位置?发表意见效力归属是什么?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完善。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专家辅助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他的诉讼行为就会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即专家辅助人所表达的专家意见就会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正因为我国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主流的认识,导致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分裂割据”的局面。现在,专家辅助人的处境就是不是鉴定人,也不是证人,又不是诉讼代理人。看来解决诉讼地位的问题,其他问题也就有了突破口,反而不至于造成这么多的反面影响。
 
  3、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混乱
 
  由前述中可知,因为法律对该制度规定不统一,所以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关于其在法庭中的地位在实践中更是显得“多姿多彩”。有的把其与代理人安排坐在一起;还有的将其作为证人在法庭调查时询问。当然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也各具特色,或者被看作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被看做是证人证言。此外,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参诉程序也会变的多种多样,口头和书面申请都可以。
 
  虽然,该制度在实践适用上是比较混乱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的优越性,它不仅弥补了当事人自身知识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上的正当权利,而且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在2013年,北京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运用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目的是为法官和当时人解答疑惑,使法官有了更清楚的了解与把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3年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审理消费者诉家乐福超市案件中也运用了专家辅助人制度,都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1、规范专家辅助人的认定标准
 
  对于认定专家辅助人的条件,不能像我国鉴定人制度那样建立所谓的鉴定人名册,必须具有高学历,高水平等等。在这方面也应贯彻一下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是一些必要条件必须要满足:
 
  第一,被聘请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储备。专家辅助人的技能可以是在课堂上理论学习得来,也可以是在长期工作中积累得来的。当然,专家辅助人也应该提供一些能证明自己专业技能水平的证据,能证明其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第二,专家辅助人还应该用能顺利表达专业意见的语言能力,能对案件专业性问题做出确定的解释说明,而不是猜测或者模棱两可的,这对法官清楚案件是极为重要的。
 
  第三,专家辅助人还应该具备一定道德水平,职业精神。不管是什么行业,一个拥有较高道德水平、职业素养的人往往都会得到大家的信任。所以,在选任的时要避免有污点,道德不良记录的人。
 
  2、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我们知道专家辅助人虽然与鉴定人、证人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区别更是明显。显然不能把专家辅助人与他们相等同。学界上关于其地位流行三种说法,第一:证人诉讼地位说;第二:辅助诉讼地位说;第三,新诉讼地位说。显然前两种说法在此已经不攻自破,对于的三种说法,主要是有专家辅助人自身的特色功能决定。一方面,辅助性。专家辅助人只是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解释、阐明或者就鉴定意见质问。其职责是帮助案件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身份独立性。专家辅助人说到底虽然倾向维护聘请方利益,但始终不能规避其独立性。专家辅助人应以客观的科学知识为依据做出说明,不受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的限制。从以上两种特性来说,应该赋予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作为一种新的诉讼角色参诉,以便发挥其更大的功能。
 
  3、确立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证据类型规定了8种,这是立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不断的理论研究中得出的,如果我们把专家辅助人的陈述意见加进去显然有些不合理,也必然会对我国证据发展产生大量影响。由此看来8种证据类型的底盘基础是现在是不能动摇的。但是我们可以借鉴行政法上“参照原则”,就是在对专业性问题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参照专家辅助人的辅助意见,并在判决书中说明。如果有鉴定意见,经过质证,询问过程。鉴定意见也在诉讼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审判人员依然可以将鉴定意见作为判决的证据。这样做目的只是为了使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能够得到审判人员的重视,充分适用该专家辅助人制度,使该制度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通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阐释分析,从中发现该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且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来对该制度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希望该制度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进而有利于我国法律的完善和审判方式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马惠琳.论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张倩.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学理论,2014(31).
 
  [3]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J].法学家,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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