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本文将研究视角定位于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的责任。通过分析现象,找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政府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由于市场失灵,政府部门作为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对社会秩序的管理者,对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在食品安全领域内自然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以规范市场的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食品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府责任缺失造成的。本文将研究的视角定位于政府的责任也是基于这种考虑。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机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采用分段管理的方式,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从表面上看是确保了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了综合管理,但事实上各部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出现遇到成绩抢着要、发现问题互相推诿的隐患。部门监管的条块分割模式无法解决管理重叠、管理缺位和越位的问题,造成监管成本巨大、管理效率低下的出现。
我国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老旧低效,其精密程度和自动化程度较低,无法满足市场需要,在关键技术方面,对国外进口设备依赖性强。由于地沟油来源复杂,混入成分不一,且经水洗、蒸馏、脱色等加工处理,或与食用植物油掺兑,很难通过感官分析和一些理化指标进行区分,常规性检测指标基本无效。
我国在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已经建立起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四大标准框架体系,各类标准达4000多项。但由于信息的非共享性,部门间标准不一,加上行业的差异,行业间标准在技术上的不统一,造成检测的效率低,实施困难。
信息的不对称性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在食品市场中,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利益的诱导,对该产品相关的信息有意掩盖,造成市场失灵,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这就需要环境的监督,而我国的监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除媒体报道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角色缺位,从主动监管变为被动关注,不能发挥信息披露的核心作用。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机制支持体系不够完善
食品安全标准检测体系不完善。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还有许多标准不配套,标准技术含量低。食品安全检验体系缺乏竞争机制,检测内容简单,检测能力和范围较窄,检测结果不能全面准确反映食品安全的整体状况。食品认证体系不完善。认证体系相对分散,标准偏少,缺少覆盖全行业的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认证体系由政府主导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违规行为破坏认证信誉,失去认证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不完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信息不统一,没有一个权威信息发布来源。部门间资源不共享,信息传递不畅。
2、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政府责任的缺失不仅会影响到我国民主建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的缺失甚至使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产生动摇。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要保证责任追究机制落到实处,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还需要不断完善问责制度及其有效地执行。
3、政府部门的多头监管产生了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问题
我国目前的这种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是需要各个部门严密的协调和配合,各部门在严格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还要与其上下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配合和承接,这就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同时,食品安全监管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造成监管流程的漏洞,这样较为脆弱的链条管理更为整个监管机制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责任机制问题的原因分析
1、我国政府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角色的错位
监管理念错位。政府所应具有的监管理念是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个别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没有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监管角色错位。政府所扮演的监管角色应该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和促进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面对食品安全爆发问题,政府部门偏袒着企业的利益。而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这样的角色错位是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中的另外一个内部原因。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又是由很多细化的制度构成的,例如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制度、食品安全检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同时,每一个制度的背后,又需要有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组织架构、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及有效执行的支持。各个制度之间还需要完美地协调配合,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技术支持不够
权威的检验机构不够。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级检验机构只有三家。各部门按照自身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造成检测结果比较独立,缺乏良好的共享机制;检测设备及技术落后。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内许多部门使用的仪器老旧低效,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数量虽多,但多是小型和常规设备,自动化和精密程度较低,存在着样品前处理复杂、耗时、低通量、难于实现快速、简捷、高通量,甚至现场检测,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
四、构建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机制的对策
1、完善追究机制
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责任追究机制,在法律方面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法规,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落实有效监督,使监督具有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对政府职能进行调整,划清职责范围,找准责任定位,完善责任追究途径,通过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形式实施对违法责任的追究。
2、构建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以《食品安全法》为指导,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办法、条例、规章进行清理、整合,废除那些自相矛盾、指标水平过低的标准体系,在内容上一定要保持统一和规范,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的矛盾冲突,保持法律的同一性,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加快制定如责任追究制度、检测认证机制、市场准入制度等等具体的法律制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
3、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在完善安全标准上,首先,要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其次,对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明显与国际食品标准不符的标准进行修改或清理;再次,对食品标准制定程序进行规范。在提高检测体系上,首先,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资金的投入,其次,贯彻执行食品强制检验制度;再次,加快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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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燕,安玉发.“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启示[J].世界农业,2008,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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