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国内关于社会建设的研究开始升温。有学者认为,中国当前已经进入以社会建设为重点的新阶段,只有从社会建设的高度去认识、用社会建设的手段去解决发展中的社会矛盾问题,才能更好地继续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①与此同时,人们对公共意识的研究也逐渐趋热。当代公民的现代公共意识必然会对他们的行为乃至社会建设参与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认知现代公共意识?它与社会建设的关系如何?怎样才能促进公民的社会建设参与,从而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乃至共同发展?这些问题亟须学界予以回答。本文就此予以初步探讨。 一、现代公共意识与社会建设的概念选择 学界关于社会建设主要有三种认知:第一,基于"社会"概念之理解,把社会建设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社会建设。所谓广义的社会建设,是指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建设,包括政治、经济、思想和社会生活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全面建设和管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②就是指这种广义的社会建设。狭义的社会建设是指社会公共领域的单一子系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即是狭义的社会建设。广义的和谐社会建设和狭义的和谐社会建设是相互联系的,广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要靠包括狭义的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整个子系统的建设与和谐运行来支撑;反之,没有整个社会建设作为建设的大环境,没有其他子系统的配合,狭义的和谐社会建设也很难建设成为和谐子系统。③第二,从主体论的角度审视,社会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诉求,因此无论是宏观层面的政府,或是中观层面的社会组织,抑或是微观层面众多的公民个人,都是社会建设的主体,都需要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各自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参与社会领域的各项建设事业。否则,如果不能动员各方力量的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第三,从功能论的立场出发,社会建设包含正反两个方向的功能指向。一是通过不断完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创新社会管理,在正向维度上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促进社会公平和良好社会关系的形成。二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力量、控制手段和预防措施,在科学有效的运作机制下,对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予以化解与处置,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与和谐发展。 就公共意识的认知来看,目前学界虽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但都普遍认可公共意识是个体的主体性、独立性和社会整体观念的结合,是现代社会中独立个体所具有的一种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是社会公共事务活动关系的产物,是社会公域内对人的基本素质要求。由此可以看出,现代社会所提倡的主体性与公共意识所指向的整体意识并不矛盾,因为公共意识生发于每个公民的社会实践,存在于人与人的公共生活领域,规制于社会的公共伦理,追求的是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所以从某种意义上,公共意识离不开人的主体自由,离不开人的主动参与,更离不开公民对社会整体规则的认知与遵从。而公共意识体现在行为上就有了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合作预期和积极参与。可以说这种整体性的意识既表现为对社会整体的基本价值认知和评价,也表现为对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基本行为态度。
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就不乏公共意识,只是这种公共意识有别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意识。现代公共意识是一种以现代化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实践为基础、以现代公共伦理为准绳、与现代公共生活领域紧密相关的社会意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个体的主体性,强化了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也为现代公共意识的产生提供了动因,促进了现代公共意识的快速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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