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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是对新古典经济学、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归,法经济学的理论可以用四个定理来进行总体概括。具体请看以下的分析。
第一,斯密定理。斯密是现代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国富论》当中描述了“看不见的手”的基本原理,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交换对于市场中的个人是有利的,也就是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手段,随着市场的自发的调节,资源配置的效率可以达到最优化。这也就是斯密定理。
第二,霍布斯定理。规范的霍布斯定理是国家通过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霍布斯定理是指在没有国家和没有政府的社会状态下,人们意识到没有规则的相互竞争只能是各个参与人的利益都受损,而各个参与人能共同协商组建一个能承认和履行各方产权的政府,对各个参与人进行约束,那么大家的利益都会得到改善。霍布斯定理为国家的产生提供了一种较为合理的解释。
第三,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立论基础,科斯本人并没有提出科斯定理,但是后人将其理论概括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包括两个,科斯第一定理是指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优的资源配置,换句话说,科斯第一定理是指在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立法界定产权,只要自由的市场交易能够实现,那么就能够产生帕累托效率。科斯第二定理则是指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帕累托效率不会实现,不同产权界定法律安排,会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
第四,波斯纳定理。波斯纳定理是对科斯定理的延伸,波斯纳定理指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的发生导致了效率损失,那么,产权应该界定给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外部成本最小的人。这一定理是有美国上诉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提出来的,波斯纳擅长使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认为法律也有成本收益、可以进行最优化、效率分析。波斯纳定理还有一个推论,那就是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人。波斯纳定理的实质即在契约安排中,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按照“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就能实现最优的权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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