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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网小编回答:
首先,应当在宪法中增加明确和详细而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紧急状态条款。以此为纲领,制定隶属于宪法部门的统一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立法的核心是要解决给予政府的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保护和救济的界限问题。由于现行宪法对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紧急状态的范围和决定与宣布机关等几个问题,对于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国家紧急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保护等诸多重要问题则未作出规定,因此,总结各种紧急的状态治理的共同规律和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的做法,及早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的状态法,作为我国应对各种紧急状态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和制度框架,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作为紧急状态时期的基本法,主要用于对各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共性问题进行制度设计,规定各种紧急状态下应急管理的基本准则和管理方式。一般说来,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应规定紧急状态法的一般原则、紧急状态的管理机构、紧急状态的预防与准备、紧急状态的宣布与应对、紧急状态的解除、紧急状态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有关紧急状态的各种法律法规的一般法。
其次,进一步修订现行的和制定一系列具体的专门紧急状态法,以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包括:戒严法、战争状态法、灾害应急法。如公共卫生应急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法、核事故应急法、防洪应急法、环境气象灾害应急法,等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就紧急状态管理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但是现实中的紧急状态多种多样,在发生机制、应对手段、危害后果等许多方面都不尽相同。为了增强法律的针对性与适用性,我国应当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修改现有和制定一系列具体的专门紧急状态法,以调整特定的紧急状态下的社会关系。
完善我国的应急专门紧急状态法律体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根据宪法和紧急状态法的规定,及时对现行有关紧急状态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2)对于由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但是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应当逐步上升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提高其效力;(3)对还没有得到规范的其他突发事件,应当抓紧进行分析研究,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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