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精神, 记账凭证发生差错,应当按如下要求处理:
(1)填制时发生错误的:应当重新填制。
(2)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科目使用错误,在当年内发现: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来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X月X日X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订正X月X日X号凭证”。
(3)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科目使用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在当年内发现: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补充登记;调减金额用红字冲销。 (4)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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