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无论从发展逻辑还是现实而言,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已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过程中,教育或者说公民道德教育既是公民社会的重要构成,又是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推动力,因为公民社会的生长在根本上依赖于良善公民的呵护和捍卫,而良善公民的养成则依赖良好的教育。就当下的公民道德教育而言,若要担负起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使命,需要它在反思自身的基础上培育公民的边界意识、义务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举止。 【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道德教育;义务意识;边界意识;行为举止 健康成熟的公民社会是中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追求。我们乐见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注定是一个漫长艰巨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教育何为,是每一个教育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主题。 可以确定的是,教育既是依赖于公民社会支持的公民社会的构成部分,又是促进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独特而又重要的力量。进言之,公民社会是由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构成的现代社会,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公民的种种良好素养是公民社会健康、有序生长的根本保证。不过,公民素养不是先天的,唯有通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养成。而在种种公民素养中,公民的德性是根本,因为它是公民卓越和理性自觉的标识,缺乏正义感和公共善的公民,是无论如何也达不成普遍共识和公 共认同的。职是之故,推动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教育使命也就自然而然地集中体现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 一、教育:公民社会的重要构成与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动力 无论从逻辑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都是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生长的必然绝不意味着生长是自然而然的;相反,生长需要诸多良好条件和有益力量的推动。教育,就是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动力和保障。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推动力的教育又并不处在公民社会之外,它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构成。 一者,就构成而言,公民社会是"复数"的存在,它由许多功能性组织构成,承担公民教育的组织本身就是公民社会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是众多功能性组织中的一个。教育之所以是公民社会的构成,是一个小的公民社会,其根本在于人之为人的根本在于人是理性的、自由的、复数的存在,而人之本性的实现则必须经由教育(康德说,人是唯一需要受教育的存在),并且这教育必须是"自由教育"或"自主的教育"。只有自由的自主的教育,才能使人成为自由的、理性的、复数的公民。 二者,教育是公民社会生长的重要动力。公民社会尚未完成,它在成长之中,是脆弱的、有缺陷的,需要呵护、捍卫和推动。制度层面的建设,譬如说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公民社会生长的重要保障。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执行,如果人心并不认同制度,制度仅是一种外在的规范,那这样的制度也就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公民社会的生长。正是在此意义上,教化人心的教育展示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良好的教育,好的公民得以生成,他们拥有人格和尊严,同时承认他人的人格尊严,坚持正义、热爱自由、乐于分享善好之物,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平等地与他人进行理性商讨,行为举止优雅。可以肯定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拥有正义感和善观念能力的好公民,一定是珍视并坚守公民社会的文化和价值,竭力捍卫公民社会自主权的公民。从另一角度讲,受过良好公民教育的公民们本就构成了一个良善的公民社会,因为一个受过良好公民教育的公民群体所展现出来的认知、情感、信念、行动本身就表征着公民社会的文明和文化,这比仅基于契约和规则形成的经济共同体更能体现公民社会的文明特质。 对于中国公民社会健康的、道德的生长来说,教育的存在和开展,毫无疑问是必须和必要的,或者说这规定着教育的使命即是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的、道德的生长。当然,教育的使命若要实现,首要的是对教育自身的深刻反思,因为只有在反思中才能是其所是,进而才能谈论和开展使命主导下的具体行动。因为,只有一个合乎道德的教育,才能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而对于当下教育的反思,笔者将结合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进行论述。 二、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 当我们说教育能够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时,这里的教育主要是狭义的教育即公民道德教育。因为,公民社会是有好公民构成和推动的,而好公民的根本不是知识和能力,一如那些有着专业的知识却沉溺于个人私利的追逐甚至损害他人利益的人不能称其为公民,只有那些持有正义感、批判能力等德性的公民才是公民社会生长所必需的公民。基于这一点,我们将教育的使命界定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 公民道德教育该如何做才能将这种使命感落到实处呢?在我们看来,基于历史和现实的思考,良好的公民道德教育需要着力培育以下几个方面的公民道德素养。 一是边界意识。公民社会,无论从历史还是逻辑的角度看,都是一个区分性的概念,它具有自组织性。唯有明晰边界,公民社会才能健康生长。边界的确立和持存需要正义制度的保障和捍卫,但如果正义的制度仅仅停留在白纸黑字的层面上,而没有内化为公民的心理和行动,那制度的保障也是无力的。这样说来,教导未来公民形成并尊重边界意识和能力的公民道德教育无疑是重要的,或者说,公民道德教育的一大具体使命,就是培育具有边界意识的公民,以促进公民社会健康的、有序地生长。 公民道德教育应以何种方式塑造未来公民的边界意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言传、知识的传授。毫无疑问,这是重要的,但却是不够的。因为边界意识的实质是一种捍卫边界并在边界内行动的"行动"。行动的形成,更有赖于"做"而不是"说"。说,是抽象的、缺乏实践感的;做,才是具体的、可感的、让人记忆深刻的。问题是,"做"何以可能?我们不应忘记,作为具有教育性的功能组织,学校并没有完全排斥掉行政权力,只是此时的行政权力不再笼罩学校的所有领域和所有活动,行政权力的范围受到了教育法的限定,它有自己的边界。当学校的行政人员遵守权力的法定界限,不滥用权力,以正确的方式对待未来的公民时,未来的公民就会从他们的具体行动中感受到边界的存在并形成边界意识。同样,作为未来的公民,他们所形成的"小共同体"亦要学会遵守边界,不僭越边界。需要强调的是,当他者越界侵犯学生和其他人的权利时,教育的权威需要审慎地引导学生们的批判意识和行动能力,因为让尚未成熟的孩子过早地展现行动的能力是危险的,阿伦特在《过去与未来之间》特别强调了这一点。所以,学校让孩子具有边界意识、批判意识,具有非常现实的教育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教育与国家的关系是复杂的,这使得边界并不那样清晰。这是因为教育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亦是国家存续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来说,政治权力的有效行使依赖于公民们对政治权力背后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认同;否则,政治权力就因为缺乏权威难以落实。无论是对国家的认同还是对国家的忠诚,都依赖于公民道德教育并要求公民道德教育贯彻国家的意志。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自由选择总是发生在社会关系之中的,这个社会关系也包括国家。另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国家与公民社会不是对立的,而是良性互动的。国家必须拥有对公民社会的权威,因为中国公民社会自身是不完善的,许多社会团体的发展需要规范。而另外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又需要国家的规范和积极扶持。当然,国家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不能越界。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这种良性互动,使得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培育学生的爱国精神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项。当然,爱国精神也是有边界的,那就是理性,超越理性的爱国是不道德的爱国。同样,教育亦要培育学生公民社会所需要的自主品质,但这种自主品质不意味着完全沉溺于社会从而放弃对国家必要的义务。 二是义务意识。边界意识,强调的是公民社会自身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国家的尊重,唯有如此,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体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公民本身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并且这里的义务不仅仅指权利性的义务或者法律义务(对边界的尊重,就是这样一种由权利推导出的义务,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更是指无法由权利推导出的道德性义务(良知义务、爱情义务、人道义务,它们是内在的,不能受国家法律的制裁)[1]。缺失义务尤其是道德义务的公民是不完整的功利性的公民,甚至可以说,"公民"的最深刻的内涵就是对他人、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怎能是"公"民呢?卢梭之所以反对洛克的公民社会,提倡贯彻"公意"政治共同体,就是因为洛克的公民实际是指向个体利益的布尔乔亚(卢梭强调的公意的公民观同样因为忽视差异而变得有问题)。所以,一个以成熟公民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一定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和谐社会。同样,对于以促进公民社会健康生长的公民道德教育来说,既要培植未来公民的权利意识,更要培植他们的道德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二者不可或缺。 为正在成长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培育具有责任意识的公民,是当下公民道德教育重要责任。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历史和现实。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全责组织社会,在帝国层面,君王的政治权力是基础、财富权力和话语权力都是政治权力的附庸;在基层层面,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亦存在权力的垄断。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使得民众只有对所谓大小权威及其所在共同体的服从和义务,而根本无个体权利可言,亦使得传统的道德教育所灌输的只是"忠孝仁义",而无自由和权利这样的内容。但物极必反,随着全责组织社会的逐步解体、市场经济的兴起,长期的压抑让人们格外重视权利,而对义务则抱有警惕甚至是反感。许多的"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亦强调权利申诉。公民道德教育也变成了"权利的教育",或者说对孩子进行"权利教育"成为教育者们的重要工作。在今天,中国教师的教育权威普遍地下降了,孩子不那么容易管理了,一个重要原因是孩子的权利意识增强了。对孩子而言,随着他们权利意识的强化,自我约束、同情他人、不羞辱他人、尊重他人、公正地对待他人、乐于助人、团结他人等道德义务却在削弱。这也许可以看成是社会和教育的进步,如格林教授所言:"没有自由、人类就不能独善其身"。[2]问题是,无论就"公民"还是就"人"而言,权利和义务是同一的,在主张个人权利的同时,要怀有对义务尤其是道德义务的敬畏。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说,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不是单纯依靠金钱和物质就能够生活且生活得好的存在,而是关系性的动物,即"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人们在彼此依赖中成就顾及彼此利益的"公益",而依赖性之所以是人的本质,根本在于人是脆弱的,贫困、伤痛、疾病和残疾常常威胁着人们的肉体和精神。①对于人的依赖性,苏格兰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休谟写道:"在所有社会中,人与人的相互依赖性都是非常之大的,所以,人的任何一种行动都很少是完全自足的,总是不能不参考别人的行动。要使行动充分适应自己的意图,别人的行动是很必要的。"[3]总之,公民社会是一个强调公民义务和公民德性的社会,而不是由孤独个人构成的松散的社会。如果我们承认依赖性以及由依赖性所带来的对他人的责任是人和公民的本质的话,那就必然意味着我们需要纠正公民道德教育中那种过分强调权利的"自我中心论",进而遵循相互依赖的道德准则,承担起对他人和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不能因为过往的"坏的义务论",就否认真正的好的义务的价值。至于公民道德教育需要高度重视"义务"的第二个原因,我们认为是人类不负责的扩张导致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极具恶化,甚至严重威胁到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约纳斯1977年在《责任原理》一书中写道:"应当给后人留下一个我们自己也希望看到的地球,对此,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4]所以,公民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培养有责任心的公民,教育公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采取实际行动保护环境。[5]限于篇幅,对自然的责任问题不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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