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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徭戍制度补论--兼与杨振红、廣濑熏雄商榷

时间:2015-10-27 11:19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王彦辉 点击:
[摘要]正在涉及徭、戍的语境中有正卒、正籍等义项,但不能释董仲舒所言已复为正之正为正籍。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遴选出来的现役和预备役士兵,在役期间的具体职守包括军事操练、解运军粮物资、发屯参战等;预备役期间各执其业,参加年度春秋射,战时需要应征赴难
  [摘要]"正"在涉及徭、戍的语境中有正卒、正籍等义项,但不能释董仲舒所言"已复为正"之"正"为正籍。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遴选出来的现役和预备役士兵,在役期间的具体职守包括军事操练、解运军粮物资、发屯参战等;预备役期间各执其业,参加年度春秋射,战时需要应征赴难。徭或徭役不能对应董仲舒讲的"一岁力役"&徭"亦非专指"委输传送)官吏的"徭"属于职事范畴,不宜用来讨论劳役性质的"力役"。
  [关键词]秦汉;正卒;材官;力役;徭
  一问题的缘起
  对秦汉时期徭戍制度的研究发端于19世纪30年代,自日本学者濱口重国发表《践更和过更》#一文以来,学界围绕秦汉时期兵役、徭役制度的役期、服役方式以及相关概念展开了经久不衰的讨论。由于传世文献对徭戍制度的记载大多语焉不详,历代注家对其中一些概念的疏解也往往互相抵牾,从而导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歧见纷呈。经过学界的不懈探讨,虽使古代注家的一些注说得到正本清源,但在一些关节点上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着简牍资料的陆续公布,近年来又掀起新一轮讨论热潮,在拓展新的研究话语的同时,针对秦汉时期的徭戍体系也提出了具有创建性的新说,比如杨振红、廣濑熏雄就不约而同地论证了秦汉实行一年兵役制的假说。
  杨振红的思路是从汉初男子服役的两个起役年龄标准--"年十五"和"傅"年人手,十五岁以上未傅籍者和皖老只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服"屯戍"兵役.専籍者称为"正""正卒",即丁男的身份,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役,还要服一岁屯戍兵役和一岁"徭"的力役?。
  廣濑熏雄分析了更卒和徭役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徭役,除了一般百姓的更和徭役,官员也有更和徭,官员的"更"即按照践更方式轮流上班,官员的"徭"不是本职而有出公差的性质。进而认为董仲舒讲的"力役"确实可以释为徭役,而且这个徭役是一种万能的劳役%。
  两位学者尽管在"力役"的指向上存在分歧,廣濑氏的"徭役"说比较宽泛,而杨氏的"徭"限定于国家正式承认的义务,但不约而同地否定了传统认知上的地方兵役,只承认"屯戍"为适龄男子一生所服兵役。这实际上已经颠覆了汉魏以来的传统观点--秦汉实行两年兵役制,因此有必要在学界展开进一步讨论。
  二正卒与徭戍制度
  "徭戍"是秦汉时期法律文献中的固有概念,总体上体现了国家无偿役使民力的两大种类,其中,"徭"指徭役,"戍"指兵役。由于秦汉的兵役、徭役制度直接继承了封国时代尤其是秦国的普遍义务体系,对各种"役"的摊派并没有后代兵户、役户的严格区分,所以濱口重国才说"汉代可称为力役和兵役不完全分离的时代"#。这种状况不仅造成秦汉人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也导致今人概括秦汉徭役、兵役的歧见。以往,学界是用徭役、兵役来区分这两大义务体系的,即将"月为更卒"、委输传送、修堤建宫、筑城修路等力役统称为"徭役)把地方所服材官骑士楼船和"一岁屯戍"统称为"兵役"。近年来,高恒先生在《秦律中的徭、戍问题》一文中以为戍卒平时主要是从事与防务有关的劳役,"史籍每每徭、戍并提,将戍役作为力役的一种,看来不是没有原因的"$。孙言诚也认为戍卒是服劳役者,基本任务是候望和劳作,因此,戍边属于徭役?。如果戍边是徭役的一种,则兵役只有卫宏所论的"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由于两位学者没有就秦汉徭役、兵役体系展开议论,因此并没有回答秦汉兵役的年限和兵役类型等问题。杨振红、廣濑熏雄针对董仲舒所谓"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的说辞,以"徭"或"徭役"对应"一岁力役",则否定了秦汉二年兵役制的传统认识。这个话题直接关系到秦汉徭役、兵役体系问题,需要对董仲舒、卫宏的叙述融会贯通。本文只就"徭"或"徭役"能否对应董仲舒的"一岁力役",秦汉兵役为两年还是一年略陈己见,至于适龄男子的兵役年限及服兵役者的身份等容另文详之。因论者的立题直接使用的是"徭、戍"概念,故本文暂且以"徭戍制度"名之。
  "正卒"一词不见于秦汉文献的正文,最早提到这个概念的是荀悦,司马贞《史记索隐》注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诏令"男子二十而得傅",弓丨"荀悦云:傅,正卒也"?。其后,曹魏时期的如淳疏解"更赋"曰:"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颜师古注董仲舒上疏也说:"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⑧荀悦乃汉末人,则"正卒"这个概念出自汉人之口应无疑问。"正卒",有时单称"正"。比如《南阳张景造土牛碑》铭记,张景有感于每年为劝农而造作土牛,"调发十四乡正,相赋敛作治",因此自愿出资造作土牛,希望不再由县吏、列长、伍长年年"征发小繇",而对"十四乡正"施行"复除"?。由此论之,造作土牛属于"十四乡正"所服的"小繇",则此处的"正"当作"正卒"解,而不当释为"正籍"?,因为复除"小繇"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是簿籍。即是说,"正"为正卒乃汉代的固有概念,释董仲舒的"已复为正"和卫宏的"民年二十三为正"之"正"为正卒是成立的。
  正卒,在秦汉文献中亦称"丁男",指傅籍的成年男子。正卒的基本义务之一是"月为更卒",对此,学界并无异议。此外,还需"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卫宏的说法是"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在以上说法中,卫宏的"一岁而以为卫士"可以对应董仲舒的"一岁屯戍",但"一岁为材官骑士"却不能直接对应"一岁力役"。这种矛盾或许是由于两者议论的旨归不同造成的,即董仲舒的上疏是就百姓的普遍赋役负担立论,卫宏主要对西汉兵制予以追述,因此不仅提到了屯戍兵役,而且介绍了材官骑士等地方兵役。也就是说,正卒和材官骑士在概念的种属关系上属于母概念和子概念关系,材官骑士属于正卒,但正卒未必都是材官骑士。正卒与材官骑士都要服"一岁屯戍"的戍役,而地方兵役则主要由材官骑士承担。
  材官也称"材士""材官士""材官卒",秦简称"发弩"。材官应由弓弩手和持长戟的士兵构成,故有"长戟居前,强弩在后秦人阻险不守,关梁不阖,长戟不刺,强弩不射"$等说法。由材官组成的步兵方阵是秦汉军队的优势,晁错分析汉与匈奴军队的优劣时就说:(劲弩长戟,射疏及远,则匈奴之弓弗能格也……材官驺发,矢道同的,则匈奴之革笥木荐弗能支也。"%材官需要具备特殊技能,具备"引关蹶张、材力武猛"的条件,通过选拔才能胜任。骑士即骑兵,骑兵战斗力的生成需要经过长期的训练,具备"壮健捷疾,超绝伦等,能驰射骑彀射"&的素质,所以骑士要经过严格的选拔才能从正卒中脱颖而出。由材官骑士构成的地方武备"各有员数",具体员额不详。东汉废除材官骑士后,郡兵亦在千人以上,李固为太山太守,盗贼屯聚历年,虽然"郡兵常千人",但"任战者百余人"'而已。燕王旦谋作乱,乃"数阅其车骑材官卒"?,燕王旦"数阅"车骑材官,指的应是现役兵;翟义起兵反莽,"因勒其车骑材官士,募郡中勇敢"?,说明翟义动员的兵力除了现役兵,还应当包括预备役的车骑材官,"募郡中勇敢"是在一般正卒中招募,因为按应劭的说法,只有在材官骑士不足的情况下,才权选精勇以赴急难。
  材官骑士在役期间的具体职责有迹可循者&一是军事操练,即"习射御骑驰战阵",参加每年的"春秋射"即后来的都试,接受训练考核。二是解送军粮物资等。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录了一段律文,规定"轻车赶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由赶张、引强、中卒传送的物资,县不得截夺,足证这些赶张、引强是在郡县服役的现役兵。三是遇有战事,应令屯守参战。
  材官骑士服现役一岁,其余时间属于预备役身份,《汉旧仪》说"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里"?,不是说材官楼船终生在役,而是说直到年五十六岁才能免除其材官楼船的身份。材官骑士预备役期间各执其业,如周勃即"织薄曲为生"。大庭脩氏认为材官骑士"都不是兵卒,他们至少是特殊的兵士"?,即不赞同以材官骑士为"正卒"的笼统说法,这反映了作者的独到之处。但他只看到了材官骑士的特殊性身份,却没有注意到材官骑士存在现役与预备役的分别。我们认为,材官骑士的确是一种社会身份,但在其一生中是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的,在预备役期间,还要参加每年的"春秋射"集训,战时应征赴难。如果不做这种区分,对秦汉历史上动辄兴发几万甚至几十万材官骑士备战的事情就很难做出合理的解释。楚汉战争结束后,汉代动用材官骑士最多的数字为三十余万,如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的马邑之谋,汉即"伏兵车骑材官三十余万,匿马邑旁谷中"?。这三十余万材官骑士显然不可能都是在役的现役兵,因为国家平时没有财力也没有必要保持如此庞大的军队规模。应付一般性的边疆危机或地方反叛,大多就近兴发,郡兵不足,乃选取"奔命"应急。如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夏,"益州廉头、姑缯、牂舸谈指、同并二十四邑皆反。遣水衡都尉吕破胡募吏民及发犍为、蜀郡犇命击益州,大破之"。师古注引应劭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
  三徭、徭役不能对应"一岁力役"杨振红、廣濑熏雄为证成己说,都把"一岁力役"释为临时性的"徭"或"徭役",认为徭或徭役和更役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徭役。那么,董仲舒语境中的"力役"能否对应徭或徭役呢?笔者的意见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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