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解决方案的可用性分析 笔者认为,确定一种方法是不是可用,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其是否有效;二是看它的税收征管成本是不是足够小,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率制度和大幅度提高-般纳税人比重这两种方法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因为由此带来的税收征管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是相当大的。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庞大,根据国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小规模纳税人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对数量如此巨大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取消简易征收率制度,要求它们聘用专职会计,提供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其成本是很难想象的,也没有必要。 取消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实质上就是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本质上和前两种做法没有多大区别。 以单一税率取代多档税率也有局限性,虽说单一税率从长远来看,有1定优势,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太现实。它会导致所有行业一刀切,事实上,行业差距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单一税率不利于国家对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调整,不便于制定扶持或限制特定行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倒是值得探讨的一种方法。因为从某种程度上,它起到了联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桥梁的作用。但多税率并存带来的抵扣不足、超额抵扣及税负转嫁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所以,仅仅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够的。 三、解决多档税率并存引发税负转嫁问题的新思路(一)解决税收转嫁问题的新思路 既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基于现实的考虑,只能选择多档税率并存,我们就必须改变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那么,怎样改变才能既高效、低成本,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全杜会范围内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更重要的是,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格式,开辟买卖双方的增值税栏,按买卖双方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各自的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互不相扰。也就是说,在现有格式的基础上增加_栏,买方增值税栏,这1栏不计入实际付款总数,只是附加说明栏,仅作为_般纳税人的买方抵扣进项税额使用。 买方按专用发票上买方增值税栏确定的纳税金额进行抵扣。买方应抵扣金额和实际支付给卖方的增值税或销项税额的差额记入专门设置的科目"增值税抵扣差额",月末按应抵扣金额计算企业应交的增值税款。"增值税抵扣差额"科目的余额期末予以转出。 这样一来,由于多档税率并存所带来的税负转嫁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且基本上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 (二)、新思路下的会计处理 购进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买方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此科目核算企业的应抵扣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货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按两者之差额,记入"增值税抵扣差额"科目。这个账户专为反映企业应抵扣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给卖方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而设置。 在抵扣不足时,货记"增值税抵扣差额"科目;在超额抵扣时,借记"增值税抵扣差额"科目。账户核算方法类似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核算按买方适用税率核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 月末,"增值税抵扣差额〃科目货方余额表示该会计期间的超额抵扣额;相反,"增值税抵扣差额〃科目借方余额表示该会计期间的不足抵扣额。月末转损益类账户,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若为货方余额,则从借方转出,确认抵扣收益,货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余额则从货方转出,确认抵扣损失,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虽然说增值税的核算只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来核算,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但这种抵扣差额本质上不是增值税本身,可以理解为多档税率并存背景下,为了正确计算或抵扣进项税额而发生的费用。 三新思路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沿用简易计税方法,以节约税收征管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抵扣,但它必须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联结抵扣链条的桥梁,使抵扣链条不至于在它这里断裂,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_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小规模纳税人和_般纳税人发生交易时,如为买方,不能将_般纳税人卖方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如为卖方,必须要按一般纳税人买方的适用税率计算填列买方的进项税额,方便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同时按实际征收率计算填列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交易时,作为买方,不抵扣;作为卖方,也要按其征收率计算填列应交增值税款。但不用填列买方的增值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抵扣。 为什么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卖方要按自己的征收率计算填列应交增值税款呢? 这样做有两个作用:_是_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交易时,能获得3%的抵扣,高于不开增值税时的零抵扣,使实际抵扣数和应该抵扣数之间的差额减少;二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系统自动编号,这样可以了解其实际销售额,方便检验税务部门核定的销售额是否准确,并作为税务部门以后核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依据,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更加准确、规范。 综上所述,此方法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①解决了多档税率并存的条件下,税负转嫁的问题;②高效、低成本,比其他任何一种方法都更有实际可操作性;③避免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④促使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青,方建潮.增值税全面"扩围"的税率设定探讨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4). 2、李林木.小微企业增值税课征模式的比较与选择J.税务研究,2014(3). 3、刘爱明,俞秀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及盈利水平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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