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回归社会。”( 卷60)
“对改过的人应当予以平等对待,但要避免他们犯同样的错误,只要真心改过就应该平等对待。”( 卷101)
从回答看,这些条件就是要看卖淫人员以后改正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未改正之前,他们要受到歧视,而在改过之后,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实际上还是在受到歧视,只是由原来的“卖淫人员”转变成了“改正了”的“卖淫人员”。或许这里还暗含这种情况: 歧视与否是“我”
的权利,“我”可以不歧视“卖淫人员”,这是“我”的权利,“我”歧视你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我”也可以不放弃。“我”不歧视“卖淫人员”,是“我”对他们的恩赐,因为他们本来就应该受到歧视。由于卖淫人员先前的不当行为,已然铸就了她们永远的身份。一个人如果做过一件事情,哪怕在演出中扮演过一个角色,就会被定格,成为他的身份,被人永久记忆。
法律已经注意到这种歧视的存在,并认识到了歧视给人带来的危害。不过,法律却只能消除由法律后果带来的可能歧视,而且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在法律上予以纠正。比如,由于社会的开放和信息传播的畅通,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的人格隐私空间。特别是那些曾有过不良记录的人并不希望他们曾经的劣迹一直存留在他人的记忆从而形成自己的身份记忆。这就有了在大数据时代到来时西方兴起“被遗忘权”的保护。
201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对之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年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修订。该修订扩大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障范围。同时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修订被简称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满十八岁犯轻罪的未成年人,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法律的修改,旨在通过法律限制未成年犯罪人的信息不适当地外传,做到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又充分注意为青少年在回归社会时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而不被歧视,与其他人在社会中有一个良好的身份记录。
面对卖淫人员之类的被歧视现象,就现在而言,法律上不具备消除其存在的能力。如果做深层次的分析,如果法律上不做硬性规定,那些不满十八岁而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必然会受到歧视。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法律所保护的仅仅是未成年犯人。也就是说,法律之所以规定,是因为身份的社会歧视是一种常态,无法在社会中自然消除。如果是网络上遗留下的人格污点,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流失而自动清零。而这是社会伦理的另一个话题。所以,虽然卖淫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法律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同样无能为力。
结语
平等应该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不能像物理学那样用分凌镜先把一束光进行分色,然后对各种单色做出对光以偏概全的描述,但我们却可以通过不同分色认识光。所以,虽然我们不能精准道出总体的平等,但是我们却能直接地感知不同方面的不平等。进入21 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依然面临一时无法克服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些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特别是资源、住房、医疗、教育、收入、养老、就业等方面。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过程中,不平等现象无法避免,而这些现象势必影响民众的平等观。所以,前面所展现的数据以及问题属于正常,当下大众矛盾的平等观与现实相符。
第一,中国人的平等观无论是抽象层面还是具体层面都已经有了巨大进步,在某些情况下,民众的平等观在抽象与具体之间的矛盾属于正常。其实,这一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中国,这是每个社会的共同现象。之于个人而言,哪怕是伟人,同样也会对平等有矛盾的认识。
不过,在多数情况下,抽象的平等观与具体的平等观并非互不相干,而是密不可分且不断互动、不断影响。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在某一具体问题上真正形成完全一致统一的平等观念。
71. 6%的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观念是因为那些具体的不平等现象事实的存在而形成。
对一个具体现象是否平等的判断离不开抽象的平等观,抽象平等观的形成又离不开具体平等的实践。所以,虽然它们并不对立,但很难一致。
抽象平等观的形成需要具体平等观支撑。一个人哪怕他有多么坚实的抽象平等观,如果现实中存在大量不平等现象,抽象的平等观必然受到挑战,最终会动摇其坚实的平等观。
当然,抽象的平等观对于具体平等观也存在一定的支撑意义,需要总体上予以平衡,不能只看见现实中存在不平等现象,就在总体上予以否定,进而固化成不平等观念。再者,就某一具体平等观念与抽象平等观也存在弥合的可能性。
第二,大众的平等观是多元的。这一多元首先是说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平等观; 同时,一个人对某一具体现象的平等观与大众一致,而在另一现象上却又可能与大众的平等观背道而驰。不能说一个人在某一方面具有正确的平等观念,在另外一方面也一定会有正确的平等观念。比如,有人认为对于同性恋而言,他们的权利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但这并不能必然推出他们在看待罪犯权利时也一定认为应该受到平等对待的。
第三,平等是一个时空概念,不同时空的平等观念是有差别的,但一些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待在当代有趋同的情况。这是因为社会发展一定是将平等作为观念来支撑的。
现代社会发展已经在将这种时空逐渐消解,人们对平等在许多方面基本达成共识。比如对人的基本尊重是平等的底线,而这一底线是可以达致的。
第四,人格平等在人们的平等观念评价中最难达成一致。前面我们说,罗尔斯、阿玛蒂亚·森等在谈论平等时只谈福利、经济、政治的平等,就是因为人格的、道德的、身份的平等观念很难用一把标尺量化。这种人格不平等的现象与社会发展呈什么样的关系,远古社会人与现代社会相比,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状况究竟谁优谁劣? 依照恩格斯的说法,原始社会的平等显然优于今天的平等,而且也优于明天的平等。但我们无法回到从前。不过,正是很难达致平等,我们才有了追求平等的动力,虽然可能不能达到平等的状态,但可以逐步消除不平等。我们相信离平等越来越近而非越来越远,这或许是人类社会所致力的终极追求。
第五,平等观念是可感染的。平等观念是后天形成的,首先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也可以通过教育部分地形成。但社会生活以及教育并不能让大众平等观念最后达成一致,达到在认识上完全一致的平等观并不现实,加之不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极容易形成由于一个方面的不平等而影响民众对其他方面平等的判断。所以,中国大众的现代平等观念仍然处于培育阶段,中国应该有健康的平等观,而这种平等观的形成需要人们在抽象意义上持有理性,又具理性对待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的精神。不过,希望中国在短时间内形成良好、健康的平等观并不现实。过度地矫正平等观或许会伤及社会,也会伤及平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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