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德勒在他的《六大观念》中认为: “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真实的只限于能够实际证实人与人平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瑏瑣尊严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我们告诉民众,游街也伤害了卖淫人员的尊严,那民众或许会不太在乎,因为在民众的眼中,卖淫人员最不应该有的就是尊严。显然,民众对权利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特别是道德权利。所以,作为可以量化的法律权利与不能量化的道德权利相比,法律上的平等可能比较容易把握,至于如何把握道德上的平等的确很难。
四、公民的平等观与身份的平等观
以上分析所展示的中国大众平等观念似乎是矛盾和混乱的,因为,当我们作为抽象问题对平等发问时,民众的回答似乎在一种可能接受的范围,但当我们列出具体的特殊群体时,民众却表现出了严重的不认可情况。而当我们列出特殊群体最具体的权利时,民众似乎又显现了比一般观念更大度的宽容。这是很有意思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以上的情况,这可能源于另一个原因———身份,是民众基于身份意义上的歧视。
该问题的立论是基于我们对公民的理解。首先,我们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公民概念? 本文使用的“大众”、“民众”及相关概念,实际上也指公民。公民是基于公共生活而产生的概念,而私人生活也样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生活中的歧视现象实际上也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公共生活。同理,公共生活中的歧视现象同样也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私人生活。公民是公共生活的角色,无论从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都可以形成歧视,至于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之间所形成的歧视从而形成的相互影响,法律实际上也无能为力。
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中有一句著名的论断: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瑏瑤这不仅是一个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也是中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不过,梅因在这里所指的身份首先是“血缘身份”。在当时,这种“血缘身份”是一个法律概念。那个时候,由于血缘,形成了社会的等级制度,形成了贵族、自由民、贫民等社会等级。等级是继承的,贵族也是继承的,而这一切被深深地给每一个人烙上了身份并受到法律保护。梅因认为,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契约的社会必然替代身份的社会,一旦契约社会出现,身份就随之消失。但非常遗憾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我们似乎也见着了契约在社会中的广泛存在,但身份并没有由此消失,特别是工业社会出现,由社会分工而形成的身份现象愈加严重。所不同的是,这里的身份性质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是依据血缘划分身份,而是基于社会阶层及类别而形成的。
梅因所说的“身份”的社会是没有公民的社会,而是一个“臣民”的社会,并不存在“契约”的情况。但在梅因所想象的“契约”社会,却大量充斥着“身份”现象,而且这种现象似乎无法完全消失。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 在一个契约的社会,法律已经担任了对民众平等权利保护的责任,作为公民的权利只存在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分为四类: 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述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政治权利,而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比如《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因此民法实际上是权利法,又是侵权行为法,它从法律上保护那些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得到相应的赔偿。医疗中的侵权行为就是民法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这一切都存在于公民的框架内,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契约社会不平等现象还不仅仅指存在于社会中那些具体的不平等现象,比如教育不平等、男女不平等、就业不平等等,而且还指作为歧视的不平等。平等的关键是如同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德沃金认为,“一种尊重是平等,这种平等是不考虑人们的社会地位而应该平等地给予所有人的。”?瑏瑥这应该是指人格的平等,是人作为人的平等。
人类究竟在什么时候开始有了平等的观念和实践,或许我们会追溯到原始社会。
在那里,我们似乎可能获得理想的平等,其实不然。恩格斯认为,平等在那里实际上是有限的,只是在生活状态中存在“某种平等”。?瑏瑦在我们可以想象的原始平等社会中,一种最现实的情况是: 头人分配最好的羽毛、用最艳丽色彩打扮自己,使用最好的武器。
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分配基础。后来的不平等现象以及观念也不是凭空生长出来的。
因为,人们的观念不能从没有赖以产生观念的现象社会中产生。在这里,不平等的现象在社会发展中找到了存在基础。而不平等的现象却首先表现为身份和等级。亦如原始社会的头人、男人、成年人等。这实际上是社会发展中人类分类能力的直接体现。
分类能力是人类最早认识自然及自我认识的能力,是社会形成的必然过程,也是人类在社会中进行交往所必须具备的能力。生活在这样的时代,如何看待他人,首先是从分类开始的。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最本能的分类就是对身份的分类。过去的分类可能非常简单,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中的身份分类千奇百怪,男人、女人、年轻人、老年人、大学生、文盲、乡下人、城里人、农民工、公务员、富人、穷人,还有好人、坏人等等。这样的分类为我们认识社会建立起了一个清晰的谱系,但同时形成了身份记忆,成了在对待他人时的有色眼镜。不过,在这些分类中,有些分类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同,比如老年人、妇女、儿童等,但许多的分类却依然存在于其他的评价系统中,而这些分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形成了人们的日常经验。
身份的多元已然是社会事实,并深深地根植于公民社会,形成了不同身份的公民。
身份存在派生出的主要后果之一就是歧视。但人们究竟是如何识别身份以及认同,这似乎是存在于不同层面的现象。首先,身份的认同是由心理作用,心理作用就是心理感觉,是人的一种感性认识。由于心理是感性认识,从而形成一种心理控制。这种心理控制一般表现为自我认同,即通过对于自己身份相同群体的认同从而排斥或者说歧视其他身份的人,最后形成一种身份的归属感。其次,身份的认同还存在于社会生活经验。
生活在某种社会环境中的人,比如他曾经被吸毒者或罪犯伤害,而且一直“怀恨在心”,或者另一类人虽然没有被直接伤害,但他的亲人、朋友或左邻右舍被伤害过,这都必然形成他们的社会经验。也就是说,一般的超然状态下,民众会对吸毒者或罪犯这样的特殊群体显现出一副坦然的样子,一旦引入个人社会经验,一旦某一行为涉及到做出判断的人,其真实的平等观才可能会显现出来。比如前面谈及的复旦大学投毒案。这里还需要注意到的是: “特殊群体”这一称谓,无可避免是社会经验有意无意地对社会中的一部分人进行的身份划分。最后,身份的认同还受其长成的生活背景的影响。这种生活背景是指一个人生于斯长于斯的环境。农村、城市、山区、平原、学校、工厂、机关、企业等社会场所,都会形成一种种独有的生活背景,而这种生活背景是会在如何对待他人过程中影响是否形成歧视的判断。以上三种归纳并不仅仅存在于中国,有人群、有社会的地方都存在这些情况。只是说,中国今天的身份歧视的现象比较严重,原因是: 虽然中国社会发展已经多元,但总的说来观念上还比较单一。
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以下分层表格的统计结果。
表5 不同社会背景答题者对待特殊主体权利认识的二元Logit 模型结果( 模型二)变量
参数估计( Exp. B)
吸毒者卖淫人员罪犯第三者性别1. 167**** 1. 327**** 1. 215**** 1. 210**** 0. 862***民族1. 182* 1. 240** 1. 168* 1. 078 0. 937政治面貌1. 021 1. 008 1. 150** 0. 960 0. 913受教育情况1. 903**** 2. 146**** 1. 921**** 1. 862**** 2. 161****年收入状况1. 031 1. 034 1. 014 1. 043* 1. 012宗教信仰0. 981 1. 005 0. 958 1. 008 0. 930户籍1. 302**** 1. 379**** 1. 256**** 1. 336**** 1. 365****职业0. 619**** 0. 548**** 0. 608**** 0. 543**** 0. 516****Constant 0. 017**** 0. 009**** 0. 020**** 0. 019**** 0. 030****N 11620 11620 11620 11620 11620
注: * p≤0. 10,**p≤0. 05,***p≤0. 01,****p≤0. 001。
因变量为二元虚拟变量。重新编码: 政治面貌,以是否有党派为标准: 1 群众-0; 2 共青团员-0; 3 中共党员-1; 4 民主党派成员-1; 职业,以是否有固定收入来源为标准: 1 务农-0; 2 务工-1; 3 企业员工-1; 4 公职人员-1; 5 学生-0; 6 经商-1; 7 离退休-1; 8 无业失业者-0可以看出,对五项特殊群体权利的认识产生影响的社会经济因素中,民族、宗教的影响不太明显。这说明,对于特殊主体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同的民族和不同宗教背景不存在平等观差别的因素。政治面貌、经济状况的影响仍然是较小的; 而性别、受教育情况、户籍和职业,对于特殊群体权利的认识产生影响。受教育情况对于特殊群体权利认识的影响,高于其他影响因素。其次是户籍。职业,相较于其他影响因素,相对于特殊群体权利认识的影响,是相反的方向。有稳定职业的群体可能并非全然认可特殊群体的权利。性别对这些特殊群体权利认识的影响中,性别对同性恋权利,相对于性别对其他特殊群体权利,是相反的方向。男性认可吸毒者、卖淫人员、罪犯、第三者权利的可能性较大,而女性认可同性恋权利的可能性较大。这应该说明性别、职业、户籍、教育背景深深影响着民众的平等观。
当我们再进一步就受教育状况、年龄以及职业进行分层统计,情况就更进一步明显了。
表6 特殊群体权利的认识情况( 多选) ( 列百分比、频次)吸毒人员
( n =2310)
卖淫人员
( n =2153)
罪犯
( n =2592)
第三者
( n =2188)
同性恋
( n =3350)
受教育状况
小学及以下3. 3%( 76) 2. 6%( 55) 2. 7%( 70) 2. 9%( 61) 2. 1%( 70)初中8. 0%( 182) 6. 5%( 137) 8. 4%( 216) 7. 2%( 151) 6. 7%( 223)高中或中专18. 1%( 412) 17. 1%( 364) 18. 3%( 470) 19. 4%( 405) 19. 5%( 645)本科或大专56. 8%( 1292) 58. 3%( 1238) 55. 5%( 1422) 57. 2%( 1195) 59. 2%( 1958)硕士12. 6%( 286) 14. 0%( 298) 13. 8%( 355) 11. 9%( 249) 11. 4%( 376)博士1. 1%( 26) 1. 5%( 31) 1. 2%( 31) 1. 4%( 29) 1. 1%( 38)年龄
18 岁以下9. 5%( 217) 9. 8%( 209) 9. 6%( 247) 10. 6%( 225) 12. 5%( 416)19-29 岁59. 2%( 1355) 61. 4%( 1310) 59. 5%( 1527) 59. 2%( 1251) 61. 9%( 2058)30-39 岁15. 9%( 365) 14. 4%( 308) 15. 2%( 391) 15. 2%( 321) 13. 2%( 440)40-49 岁10. 1%( 231) 9. 3%( 198) 10. 4%( 267) 9. 7%( 204) 8. 4%( 278)50-59 岁3. 3%( 76) 3. 5%( 198) 3. 5%( 91) 3. 5%( 73) 2. 5%( 82)60 岁2. 0%( 46) 1. 5%( 33) 1. 8%( 45) 1. 8%( 39) 1. 5%( 49)职业
务农4. 2%( 95) 3. 6%( 77) 4. 5%( 116) 6. 0%( 127) 4. 4%( 147)务工7. 0%( 160) 5. 7%( 121) 7. 3%( 188) 7. 0%( 148) 6. 2%( 205)企业员工15. 5%( 353) 14. 8%( 313) 14. 8%( 380) 14. 1%( 297) 14. 3%( 477)公职人员20. 5%( 467) 21. 3%( 451) 19. 6%( 503) 18. 8%( 395) 17. 9%( 596)学生43. 0% ( 979) 45. 0% ( 955) 43. 6%( 1120) 43. 8% ( 921) 47. 9%( 1593)经商4. 0%( 92) 3. 9%( 82) 4. 3%( 111) 4. 9%( 104) 4. 1%( 138)离退休1. 5%( 34) 1. 5%( 32) 1. 6%( 42) 1. 3%( 28) 1. 2%( 41)无业失业者1. 1%( 26) 1. 0%( 21) 1. 3%( 33) 0. 9%( 18) 0. 9%( 29)其他3. 2%( 72) 3. 3%( 70) 3. 0%( 78) 3. 2%( 67) 3. 1%( 102)通过教育状态统计发现,最活跃的是本科或大专; 从年龄分段统计发现,最活跃的是19-29 年龄段,最保守的是60 岁以上的老人; 从职业统计看,最活跃的是学生。
这里的结果值得我们注意,观念上,人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 平等观念的差异与教育、职业有关。最初,我们似乎也存在这样的前见,比如受教育程度与平等观念的持有成正比,但问卷的结果似乎与预想不符。从比例上讲,本科或大专最高,达39. 8%,小学及以下为7. 8%,而硕士为5. 3%,博士为0. 5%。经验证,这一差值是抽样比例造成的。前一模型已反映受教育程度的增长,对于各项特殊群体权利的认知,产生了正的作用。该项( 含职业中的“学生项”) 与政治面貌中的共青团员相比较为吻合,这应该与年轻人的理想主义情怀有关。
这与我们之前分析罪犯的权利是否应当得到平等对待的比例基本一致,也说明在罪犯权利问题上,民众在抽象的平等观与现实平等观的认识上呈一致样态。中国民众在权利是否应当得到平等对待的态度上倾向将平等给予那些有社会地位的和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在问卷发放过程中,当我们问及卖淫人员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时,有被访者认为:
“不应该,因为他们是坏人。”( 卷33) ?瑏瑧“卖淫对家庭和亲人有很大的不良影响,既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他人。”( 卷45)“卖淫人员会败坏社会风气。”( 访谈卷3)
“卖淫的伤风败俗。”( 卷8)
另外一部分被访者的肯定回答却是附条件的:
“待他们改造后可以得到平等保护。”( 卷23)“他们作为特殊人群应该得到平等的权利保障,但是有前提条件就是他们确实改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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