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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型事尸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及其效能(2)

时间:2015-07-27 10:24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徐中卿 点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修订后的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五条都规定了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修订后的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五条都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不仅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刑诉法中也有体现。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有体现。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与刑诉法的一个交集,两部门法都对其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其重要性。
  二、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各自地位
  (一)内容和形式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内容的独立性是不言自明的,而对于形式的独立性及独立性的意义,我们往往认识不足。形式的独立性体现于:形式能够表现内容;形式能够独立设计;不同的形式可以表达相同的内容:形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形式之间具有一定影响性等。形式的这些独立的特性体现出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所以程序法并不是从属于实体法的,与实体法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长期以来,现代社会太注重结果而给程序的却是太少的关注。程序的意义无论是在思想领域还是在行为领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法律内容也是不够均衡的重视。③(二)处于同一高度,都是法律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是法律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不应人为地把其中之一放在更高的高度上,而应让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发挥各自的作用。④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本应处于同一高度的,它们相伴而生,关系密切,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无论是刑法,还是刑诉法,对于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⑤中国几千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对诉讼实践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平行论观点认为,实体法是抽象的、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多变的,两者之间存在鸿沟和盲点,程序法在两者之间就起到了弥补漏洞的作用;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主次,是并列关系,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⑥如果我们把刑事诉讼看作是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那么,在这个逻辑证明的链条上,刑法的规定就是大前提,刑事诉讼是为了探寻小前提,刑事诉讼的结果便是结论。因此刑法与刑诉法具有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的属性。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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