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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型事尸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及其效能

时间:2015-07-27 10:24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徐中卿 点击:
【摘要】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是刑事法律相互依赖和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部门就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本文主要从两大部门法的相关法条及其立法视角来阐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刑事实体法与刑
  【摘要】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是刑事法律相互依赖和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部门就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本文主要从两大部门法的相关法条及其立法视角来阐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总体效能的发挥。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配合;衔接;
  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公正又包括实体公正,实际上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一般来说,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真正地实体公正的。但从另一方面讲,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出实体公正的结论,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两者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就涉及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问题,以及二者综合整体效能的发挥问题。
  一、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及其相互关系
  众所周知,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和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既相互独立,不可互相替代;又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就是合体并存的。刑事法律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主从之分,二者之间的双向联系和依赖并没有因此而切断。刑诉法不应被看做是刑法的附庸或工具。刑法是内容,刑诉法是形式。应当将刑事诉讼看作是实现刑法的唯一途径。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一种是传统观点,即程序法的工具说。该种观点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附法,其根本价值与功能在于为实体法的实现提供形式、工具或手段。显然,该种观点是一种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功利主义司法观。另一种是现代观点,即程序法是具有独立品性和实体内容的法律。该观点认为,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关于实体法完美无缺的假定是不成立的,诉讼的实际结果会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过程的差异有极大的差异与不同。甚至认为,程序法并不是辅助法,而是具有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
  综上所述观我们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实施起着保障作用。①这就是程序法对于实体法的工具性价值。程序法通过对实体性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顺序、步骤和方式的规定,从而为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原则上就能保证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另一方面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也具有某种独立性。②程序法具有自身的独立地位与价值。表现在:1.他可以创制实体法,以此弥补实体法的不足;2.在特定情况下他可能限制实体法的实施,以此实现对实体法的牵制。它对程序形式公正性的强调,本身就有助于纠纷的化解、息诉及一次性解决。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刑事实体法程序化,刑事程序法实体化的趋势日益凸显,下面仅举一例来体会一下两部门法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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