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债权人是否应该参加债权人会议,大家持有不同的观点,具体包括肯定、否定和视情况而定三种意见。我认为劳动债权人是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不管债权人的性质是什么,财产数额是多少,劳动债权人都应保障自己基本的参与权,不应该区别对待。②
二、我国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对下岗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
(一)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权的保护。我国企业破产后下岗职工的劳动权保护问题主要依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41条“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的时候”可以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削减部分职员。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来看,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企业必须给予下岗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在上述规定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当劳动合同终止,职工的劳动权该如何维护,在职工下岗之后,对于再就业相对困难的职工,他们的劳动权该如何让维系。
2.失业救济权的保护。关于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其核心应该是下岗职工的补偿金的发放。根据《劳动保障法》的规定,下岗职工的失业救济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物资帮助及在就业服务的一项权利。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及能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国家对下岗职工的失业救济已具体到了方方面面。尽管国家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不足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对于中老年失业者,尤其对于作为家庭支柱性质的中老年失业者,失业救济金完全不足以支撑其一家人的生活。
(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
1.未建立劳动用工监控预警制度
现阶段,大量的法律规范都集中于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总体并不完全切合保护职工权益的实际层面。③
但是对再就业的规定并不足以使全部下岗职工的权益的得到保护。我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振幅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再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三)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及安置方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即可享受破产参与等权利,这是对于劳动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加之劳动债权在会计账目中有明确记载,不以申报为清偿条件,也并不需承担逾期申报的不利后果。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性的保护。
国家对于下岗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着重体现在了企业破产后的清偿顺序上,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的解决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只有下岗职工该拿的下岗补助都拿到,下岗职工的安置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
四、结语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深化改革,企业破产、重整等现象也不可避免会出现。就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国破产企业的职工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由于笔者个人能力问题,看到的方面是片面的。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还需要更多人去全面的研究这个问题,以使我国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得到真正的保障
注释:
①王欣新,杨涛.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J].法治研究,2013(1):23.
②茌远洋.劳动债权问题研究-从破产法角度[D].云南财经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③楚挺征,唐小弼.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10):90.
④王丽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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