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有关的举证责任分配 各国因医疗损害赔偿规则原则之不同,采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 1.缓和型模式,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 2.双轨制模式,如法国,即医疗科学过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而医疗伦理过错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① 3“. 事实说明自己”模式,如美国,原告无法提出直接证据,而以情况证据足以推论被告具有过失及因果关系存在时,改由被告举证该过失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并非确实,否则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侵权法第五十四条体现出患方举证责任,第五十八条则体现了医方的举证责任。由患方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尚可,但由患方完全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不尽合理,患方承担较大比例的举证责任,到达一定程度,患方存在举证难度或举证不能时,由医方进行推翻推定。这一做法是对医患双方利益的较好衡量。但要由患方证明医方的过错难度较大,正如张新宝所言,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且具风险性,证据多在医方,此外,患者一方在接受治疗时可能出于无意识状态。②对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这一主观性因素进行举证认定,实际操作中可行性较弱,因此,笔者认为,应由医方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 注释: ①朱柏松. 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M]. 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 ②张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法律出版社,2010. [2]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3]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M]. [4]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9 卷)[M]. [5]陈崇锋. 试述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M].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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