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第一,安乐死是自然人行使生命自主权的需要。任何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权,这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人们不能决定自己的出生,但是有权选择是否死亡,在身患绝症并需要忍受病痛折磨的时候,自然人完全有权利选择放弃生命。 第二,民众能够广泛接受安乐死合法化。通过对北京、上海地区老年人的民意调查,70%以上的民众都能够接受安乐死。这说明人们能够理性面对死亡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人们可以选择恰当的方式减轻死亡痛苦,善始善终。安乐死合法化,成为时代发展得需要。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规范现有的医疗行为,节约医疗资源。虽然我国尚未明确承认安乐死,但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安乐死的情况广泛存在。另外,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虽然医疗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各地发展不均衡,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对于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允许其安乐死,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还可以使其他病人得到有效救治。 三、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 第一,加强对安乐死的宣传,扩大其社会认知度。虽然我国学者对安乐死开展了广泛研究,但是关于安乐死的著作并不多。这就需要我们开展宣传工作,使社会大众对安乐死有深刻的认知,从而为立法奠定基础。 第二,完善医疗条件,提高医疗水平。安乐死的实施需要以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为基础。我国很多地区医疗水平还相对落后,无法准确判断病人的状况是否适合安乐死,人们对安乐死的认知度也不高。这就需要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落后地区的医疗水平,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要规范安乐死的立法。对于安乐死的适用原则、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及刑事责任等方面要作出详尽的规定,严格限制安乐死的适用,尊重生命,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彭馨,龙艺,论安乐死的道德和法律问题[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2]郭真.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进程中的影响因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8). [3]宋晓东.浅谈安乐死[J].知识经济,2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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