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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安乐死合法化

时间:2015-07-23 09:17来源:核心期刊网 作者:高佳 点击:
【摘要】生存和死亡是人们永远无法回避的两个重要命题。在经济迅速发展,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人们不仅仅追求生的优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死的优化。既然死亡不能避免,如何毫无痛苦、有尊严的死去,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安乐死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
  【摘要】生存和死亡是人们永远无法回避的两个重要命题。在经济迅速发展,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人们不仅仅追求生的优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死的优化。既然死亡不能避免,如何毫无痛苦、有尊严的死去,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安乐死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对安乐死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从上世纪80 年代才开始相关研究,对于安乐死的争议延续至今。本文分析了安乐死的概念和分类,阐述了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并就我国安乐死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生命权
  1986 年6 月23 日,54 岁的妇女夏索文因患肝硬化、肝脑综合症而住进汉中市医院;6 月27 日晚,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时发惊叫,经安定处理后入睡。第二天,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在得知母亲已经再也无法康复后,向该院院长请求为免除其母的痛苦,结束其母的生命,但遭到了院长的拒绝。随后,其子及小女儿又转向住院部肝炎部主任濮连生反复提出同样请求,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在濮开具处方并注射之后,患者于6 月29 日凌晨5 时死亡。1986 年9 月,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两位直接责任医生及夏某的儿子和女儿收容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对两位医生的行为形成了三种不同看法:1.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认为其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3. 认为其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由于对该案的意见发生分歧,公安机关将两位医生解除收容审查,改处取保候审。同时,汉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最后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我国安乐死的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明确安乐死的合法地位,对安乐死进行立法规范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安乐死的概念、分类
  安乐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具有“好死”、“快乐死亡”、“美好死亡”之义,即没有痛苦的幸福地死去。对于安乐死的概念,学者们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救药的患者或者病危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虽然学者们对于安乐死的概念表述各有不同,但是从本质上看并无太大差异。
  笔者认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安乐死的界定比较科学、全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对于安乐死的分类,学者们形成了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几种观点。笔者认为,二分法能够全面、科学地对安乐死作出划分。根据安乐死适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广义安乐死的对象包括濒临死亡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有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重度痴呆及不可能苏醒的植物人等,狭义的安乐死的对象仅限于濒临死亡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按照安乐死实施过程中是否采取作为的方式,可将安乐死分为五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也就是积极安乐死,指医疗工作人员面对患有绝症、承受巨大痛苦濒临死亡的患者,为了解除其痛苦,采取有效措施加速其死亡。被动安乐死即消极安乐死,指医疗工作人员对于患有绝症、承受巨大痛苦濒临死亡的患者,终止维持其生命的药物和医疗设备,使其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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