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对于人类相当重要,李白曾说过"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但在现代社会中,房屋不仅在精神层面上它是人们遮风避雨的港湾;在物质层面上,它更是人类生活、工作、娱乐、学习、生产必不可少的承载场所。然而,一部分人对于房屋的使用只是一味的汲取其创造的经济效益价值,却忽视了对房屋安全状况的关注,潜在的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之中。因房屋安全事故而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到巨大损失的事件比比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对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也越来越在和谐社会发展的道路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发展状况 随着政府和社会对房屋安全的日益关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在众多领域,诸如:房产价值评估、房屋安全排查、房屋装修改造、灾后加固、危险房屋管理等都日益体现出广泛而深远的作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规范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我国具有法定地位。在2004年7月20日颁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中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同时,一些省市地区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房屋鉴定工作制定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法规,对法制体系的完善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二是社会公益性。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象多涉及学校及公共设施用房、年代久远的老城区危旧房以及经历灾害的房屋等范围,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等问题。针对这种民情,各省市对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收费仍然采取非营利的事业型标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公益性,使得鉴定工作避免了许多利益因素的干扰,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鉴定科学性。一般来说,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2)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3)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6)出具报告。 二、现代房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因而在管理方面受地方传统、经济情况、环境和真实需要的限制,存在着地方差异。因此,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发展还有诸多地方需要改进和完善。一是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对于各省市来讲,如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对出现的隐患进行整治,没有统一的实施标准,因此各地的管理实施力度良莠不齐,造成一定的地区差异性。而这种不完善也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的发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只有从国家到地方都做好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消除隐患,才能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二是房屋鉴定秩序存在一些混乱。由于按照国家规定,对于房屋鉴定这项工作,房屋安全鉴的相关机构可以按照非营利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让一小部分人钻了规定的空子,一些与房屋安全鉴完全无关的部门也参与。这样就造成了,对同一个房屋的鉴定得出了不同的鉴定结果,造成混乱。这样的行为背后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申请鉴定当事人的利益。三是房屋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房屋鉴定工作相关的新标准、新技术不断提升,必须有一批拥有新的专业技术知识、高水平、高素质的房屋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来相适应。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人员素质确实令人不容乐观,特别是有的县级鉴定机构最多仅有两名鉴定人员,有的甚至只有一名,并且都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四是房屋安全鉴定仪器配备严重不足。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求要配备光学经纬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碳化深度检测仪、钢筋检测仪等。但很多鉴定机构都没有配备齐全,有的仅配备照相机、测距仪,有的甚至任何仪器都没配备,仅靠眼观目测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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